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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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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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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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襲警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簡單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11月1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12月1日判入更生中心。2021年1月6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06

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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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由 #蘇信恩大律師 代表
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岑穎欣代表

*上訴人今日獲安排由一位戴上特制口罩(嘴唇部位透明) 的傳譯員進行傳譯。但法官開庭不久便察覺到傳譯需要隔著玻璃為犯人欄內的上訴人大聲傳譯,上訴人才可以聽到內容,做法不理想。因此准許上訴人無需坐犯人欄內以便傳譯。

簡單而言,上訴方認為原審案中案中出現多處不公平情況。

- 原審裁判官錯誤將被告於特別事項作供「我一時衝動,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聽成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對唔住,阿sir比一次機會」,更向辯方 #麥雅媛大律師 確認,麥當時亦確認了裁判官的講法。事實上上訴人從未有講過「打警察」。
- 辯方庭上表示上訴人只就特別事項(爭論招認的自願性及可否呈堂) 作供,辯方其後卻同意裁判官採納了上訴人交替程序時的作供,明顯出錯。
- 上訴人患有嚴重聽障,原審時以助聽器外加耳筒(連接傳譯員收音咪) 接收審訊中各人的說話。從謄本中可發現,這個方式似乎仍未有效幫助上訴人接收審訊,不時需要重問。上訴人回答亦似乎不是心中所想,例如上訴人無理由突然會同意控方的講法(按:鄭紀航只會質疑佢前後矛盾) ,更像是未能聽清楚問題所致。加上控方盤問時用上「我向你指出xx從來無…」等嘅句式,就算一般人來講都係未能輕易理解,更可況有嚴重聽障的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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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及控辯代表的同時犯錯,再加上被告人的嚴重聽障問題令問題加劇,因而未得到一個公平審訊,因此裁定被告人上訴得席,撤銷定罪及判刑。
由於案件涉及社會事件,有一定嚴重性,因此案件將會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法官最後提示雙方到時需就上訴人作合適安排以協助他審訊時聽得清楚。

辯方得知東區法院有另一單案件當時獲安排即時謄寫員把法庭審訊內容即時轉為文件供聽障被告閱讀,相信相關配套到時可以協助到上訴人。

辯方提出訟費申獲批
上訴人保釋條件更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 獲批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1/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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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上午進度]

鄧官確認雙方能睇清楚法庭安排即時字幕將庭上對話顯示,但留意打字速度不及說話快,會調節各方說話速度令螢幕上完全顯示對話內容。

📌答辯:不認罪

控方向法庭表示知道辯方有終止聆訊申請,鄧官指已收到雙方書面陳詞,會先處理才再進行審訊。

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口頭補充回應控方書面陳詞及提出陳詞重點。
本案涉及超越檢控時限,但今次終止聆訊是針對被告有冇公平審訊,或者控方有否濫用程序,當然仍然係延誤問題,本案簡易程序審理,審訊要盡快。不爭議上訴委員會駁回申請,係因香港沒有英國1968年嘅法例。即使控方有權,不代表沒有濫用程序。控方書面也沒解釋在證據全備(readily accessible)下用咗比查一新案的6個月仍多。被告在等待重審時被施加保釋條件。即使上訴庭兇殺案案件重審,上訴庭命令喺21、28日到2個月都沒見過。本案控方已經構成濫用程序,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終止聆訊。辯方指6個月是由2022年4月8日到10月26日。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裁決:休庭考慮後,法庭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申請,審訊需要繼續進行。

審訊 案件管理
雙方已經有承認事實,控方表示有最多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應辯方要求可能傳召拍攝案發時候片段警員,控方分別依賴警誡下口頭招認,補錄招認之供詞及翌日12分鐘全長錄影會面,辯方會針對口頭招認作特別事項爭議,可以交替程序處理,除被告外,辯方將傳召被告母親,2位聽力專家證人供或可以65b呈堂。一般事項只有被告作供,抗辯方向是意外及現場擠迫。

📌承認事實P6
1)2019年9月15日2034時,17025帶被告到達北角警署
2)同日2334 PW1 在律敦治醫院接受醫療
3)2019年9月16日2105時被告送瑪麗醫院治療
4)同日晚上警員拍攝PW1受傷照片共8張
5)2019年10月24日,警員15197拍攝被告衣服3張照片(P1(1-3)
6)?
7)警方在現場拍攝多段片段及相片並燒錄至光碟P2
8)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9)灣仔拍攝錄影會面紀錄P3,被告自願進行
10)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被告瑪麗醫院黃醫生醫療報告P4, 2020年2月25日唐醫生醫療報告P5呈堂
12)辯方不爭議以上證物鏈

📌傳召PW1  總警司區永樑
🔹主問
現駐灣仔警區,案發時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為高級警司。2019年9月15月1740時帶领大隊在百德新街一帶進行驅散行動。當時有大規模人羣聚集,設路障,對警員叫囂及用雷射筆照射,因而作驅散。初在怡和街向西方向驅散,去到堅拿道橋底軒尼詩道停止。收指示去銅鑼灣地鐵站,於是經堅拿道進入駱克道向東進入銅鑼灣地鐵站。自己在最後,留意到後方有二三百羣衆跟住,警方向其作口頭警告散開不好跟住。1900時去到駱克道490號,即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時入口封閘要等人開門,警方設防線避免後方二三百人攻擊。自己見一男子A在駱克道北行人路衝來,同事想去截停,後方人羣起哄,自己行近防線方便指揮。由於羣衆叫囂及推撞,自己拿出楜椒噴劑,人羣距離少於2隻伸直手。有一17至20歲男子用雙手扯自已手上噴劑向其方向。自已沒有見到被告雙手動作,只感受到拉扯力量。自己一方面拉番去自己方向一方面用左手鬆開被台雙手但不成功,拉扯期間雙方皆跌地上,由於雙手手持噴劑,未能㩒住地起身。感覺後方被人踢咗一吓,有同事來幫手被告是否雙手揸住睇不到。由搶噴劑到跌地糾纏咗20秒左右。清楚被告在地上,找回平衡點後自己同最近警員17025指被告搶其噴劑,警員17025將被告帶走處理。約1920同事進入地鐵站,晚上才有機會檢視自己傷勢,右後腦,左後耳,右鎖骨同雙膝係流血同受傷。之後自己去律敦治醫院診治。確認行動中警方有向人羣警告唔好跟住警方。

1259 午休,1430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