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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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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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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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4/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傳召PW5 偵緝警員8460 黃銳勤
2007年加入警隊,現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1A隊

🔗辯方D3盤問

PW5確認辯方兩份呈堂截圖冊27張截圖為他睇過的本案相關片段內容;他確定第15-24及第27張截圖中紅圈人士就是D3,其餘不確定。

📌截圖22:D3右手腋下的頭盔不是警察頭盔,因為頭盔圖案不是PW5經驗中警察頭盔有的圖案。不同部隊有不同圖案。

🔗控方覆問

辯方截圖冊第15-24張截圖來自同一閉路電視鏡頭。PW5依賴D3衣着在片段中作出身分辨認。截圖1為荷李活商業中心影住西洋菜街向山東街位置的鏡頭;截圖1和截圖15以不同角度拍攝西洋菜街。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15-22:57:41(截圖15-27時段)
D3手持一個頭盔,類似警察頭盔。

📌P30相冊第16號相:相中為警察頭盔

📺播放荷李活商業中心cam06片段
(22:53:41開始)
畫面中D3手持的是警察頭盔,與剛才相片相似。

截圖1與截圖15是以不同角度拍攝相同位置。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長 8402 朱少聰(音)
200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凌晨0108時PW6知道隊員8119截停了D3。

2022年7月25日PW6應辯方要求來到西九龍法院參與認人程序,沒有被認出。

PW6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6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返到旺角警署後PW6繼續協助8119;8119負責調查,自己只是在附近、距離D3不遠處睇住。當8119與D3單獨在房內,PW6只會在門外用眼觀察。

拘捕後PW6有協助8119押解D3去搜屋,搜屋過程他所提供的協助也只是用眼觀察。他有入屋;他只記得單位細間,講不出面積,同意辯方提議單位只有庭內被告欄大約一半大小。他不同意12422和16734也在屋內;搜屋期間他不曾與D3有任何交流。他不同意在搜屋階段已檢取了D3手提電話,也不同意早在住所大廈外見到D3時已要求他交出電話--當時他並不知道電話在何處。

【以下為搜屋階段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要求D3交出電話密碼,D3拒絕後他就好惡地說,如果D3唔合作就送入新屋嶺一轉,又作勢想衝前拳打D3。D3曾要求服藥和搵律師,甚至向警員展示了藥袋,但遭拒絕要求。PW6檢查D3電話的同時,8119與D3對話。

PW6不同意曾叫D3在值日官面前乜都唔好講,不肯定自己是否聯同8119與12422押解D3見值日官,但記得自己有陪同見值日官。他不記得D3見完值日官後是否一直在會面室內,不同意自己、8119及12422曾同時與D3在會面室內。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6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PW6睇完D3電話內容後衝入會面室問:「咩狗車呀?你電話講咩狗車?咩係狗?邊啲係狗?」他又用伸長了的伸縮警棍揮向D3頭部但沒有擊中,身後有兩名警員從後攬實他,把他帶離房間。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6表示「冇乜留意」D3曾要求搵律師--實際上D3是沒有搵過。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2012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3D隊

🔗控方主問

PW7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7沒有親眼目擊8119拘捕D3的過程,不知他如何作出拘捕,所以不知道他有沒有警誡、以什麼罪名拘捕。

PW7沒有參與搜屋,因為他是司機所以當時留在車上--他留在車上只是因為要睇住架車,而不是負責安排之後的交通。

返到警署後他沒有協助8119處理D3,沒有與8119、8402一同押D3見值日官,沒有叫D3對值日官乜都唔好講。他不知道D3見完值日官就一直留在會面室內。他一直在警署地下的「大地」,當有其他警車要進出,他就要移開不是泊在固定停車位的車;出入拍卡太不方便,所以他不入去警署等同事需要出車才通知他再去移車。

他不知道不回灣仔總部調查的原因,也不知道當晚3A隊同時也拘捕了D2。

【以下為警署會面室內的辯方案情,PW7一概否認有發生過:】
見完值日官至錄影會面開始前,PW7在會面室內與D3綵排錄口供,教他當問及偷頭盔時有冇貪心要答有,問及扔頭盔位置時要答垃圾堆,問及有冇移除頭盔記認時要答有;綵排持續進行,多於一次。PW7曾拒絕D3就問題作出自己的解釋,「呢個唔得,再講過」、「我唔係要呢個版本,再講過」,直至D3講出令他滿意的版本。他曾告訴D3合作會冇事,警方只係要搵襲警人士,如他認罪就會向律政司要求不起訴,唔使搵律師,搞完好快就讓他離開。8119要求D3簽補錄警誡口供。8119對PW7說:「唔好教佢講住喇,叫佢寫咗先啦,佢寫錯一個字就大鑊㗎喇。」。綵排期間PW7告訴D3,另一被捕人因不合作而被打,D3合作才可離開。

🔗控方覆問

當日行動PW7職責是司機,載8119、8402和D3返旺角警署。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48182 關建業(音)
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PW8記憶中2020年4月27日沒有處理過本案相關人士。

PW8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任何人士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紀錄顯示PW8於2020年4月27日曾吩咐警員25065押解D3去睇醫生--因時間久遠,現在他對此已沒有印象。當天他當值時間約為0715-1600,1300-1400用膳,用膳之前一直處理內部文書工作。犯人如要求睇醫生,會由他編配人手處理。

-PW8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6846 葉本宇(音)
201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9收到警長48182指示,約下午1時要押解D3去睇醫生。1325時他們坐救護車出發,約1335時到達廣華醫院。

PW9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睇完醫生後、約1521時,PW9當天職務已差不多完結,於是把犯人及解犯鏈交由下更同事負責。

🔗辯方D3盤問

警長48182是PW9上司;PW9不清楚被指示押解D3的原因。現在他已忘記押送去醫院期間D3的狀態;他沒有檢查過D3有沒有受傷,沒有留意其神智是否清醒,不記得D3有否喃喃自語。

-PW9作供完畢-

傳召PW10 警員25065 葉子俊(音)
2019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軍裝巡邏第三小隊

🔗控方主問

2020年4月27日1235時PW10收到通知,報案室有一名被捕人(本案D3)需要去醫院,他就做押解的準備工作。他們約1325時到達廣華醫院,約1521時交由另外兩名同事跟進處理D3。

PW10或其他警員都沒有對D3作出威迫利誘、打嚇氹或不公平行為。

🔗辯方D3盤問

PW10奉上司警長48182之命押解D3,原因是D3向報案室要求睇醫生--PW10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此說法,庭上所說為個人認知的一般原因,同意其實自己不記得實際原因。

他不記得當時D3身上有沒有傷痕;記憶中D3精神狀況可以進行一般對答--當日他從值日官提犯有向D3確認身分和問他是否需要醫療,其後就押送去醫院;記事冊同樣沒有記錄以上內容,但事隔近3年他仍記得這些細節。他沒有印象D3曾喃喃自語。

🔗控方覆問

盤問下PW10稱睇到記事冊相關內容就憶起當時情況;若然D3有喃喃自語會加深印象,而他沒有此印象(辯方反對問題)。關於當日與D3相處的回答,是根據一般程序再加上他確實有此記憶。

-PW10作供完畢-

控方已舉證完畢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皆表面證供成立

D2選擇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3選擇作供,亦會傳召3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5/7]

上午進度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D2代表:#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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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傳召D2作供
🔸2020-04-26被截停當日日間曾到東涌踏單車,到牛頭角與朋友吃東西後回家,22:35被警員截停帶走,當時有些攰,出𘋢見一高肥警員及另外兩位警員13603及58327。警員將他帶到後樓梯,高肥警員將D2左手按在牆上,13603打了他一拳,隨即問他在2022-02-29做過啲咩?D2答同朋友食飯,另一警員叫他取出電話,58321便一手將電話搶走,並強行捉着右手將手機解鎖;後被上手扣,當時已要求打電話回家,有警員答覆要到秀茂坪警署才可打,他被安置於一房間,房內有4名警員,58327着他快點講做過啲咩,並又打了他一拳,幾分鐘後又答他同樣的答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被安排在毒品調查科一暗黑房間內,有警員搜他身,13603開燈後,另一(便裝)較年長的警員,放下cctv截圖着他認截圖入面的人,跟着,13603話要做VRI,並講出他傷人、非集等行為,繼而勸他認罪並播放新聞片段,話:「影晒喇你唔使旨意走」;但D2堅持回覆:「我都係同朋友食飯,因封路走不得,當時見有警員及記者我先過去看」。一名年輕警員用帶了硬膠手套拍枱並又催促他簽名,簽完名先讓打電話回家。

法律代表交一小筆記簿給D2,讓他示範當時警員如何用白紙遮蓋筆記簿,並催促他在簿上抄一些字句及簽名!

警員在冊上寫上一些不是他意思的字句後又催促叫他簽名;在5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寫了不是D2口述的內容及後又用手部遮蓋着並催促D2簽名,D2亦未看清楚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就被催促在文件上簽名,D2一直要求要打電話回家及感覺凍但提出後都沒有回應,所以再沒要求,搜屋也是,沒有事先問他願不願意。
有關D2在口供中清楚描述當天衣着及女朋友衣着,都是因為年長警員曾給他截圖叫他認人才會記得起,否則不會記得。

口供裡的問答明確寫咗D2當日只係見到事件發生,沒有想法,也沒有想要做任何事,D2稱口供中寫出「認有打同唔鍾意警察等」說話,都係因為有警員引導他講出;他們可寫下的說話,同時因為很攰,當時已經深夜!

第一個錄影會面時已經好累及好驚、好餓好凍,唔知點算!要求了4次打電話給家人(在家附近被上手扣、被催簽名在筆記本、在秀茂坪警署及第一次錄影會面)都沒得到回應。
第二個錄影會面房間溫度就暖一些,他被捕後沒有作任何招認;補錄警戒口供內容不是正確的。
D2沒有投訴被警員打,因不知道可以投訴。

🔸其他辯方代表沒有提問

🔹控方代表盤問
D2事發當日及被捕當日22歲,中三畢業後曾接受升降機及電梯課程2015-2016,任職升降機學徒(2020年10月前)。
第一次錄影會面27/4,零晨0118-0255時,錄影會面時心情緊張、不知所措、攰及肚餓又凍!在警員的武力及利誘下唯有配合警員,第一次知道警察已獲得口頭招認是保釋離開警署之時收到副本才知道;D2亦不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亦都是保釋時才收到)內陳述的權利。
而文件上寫了副本已於同日交給D2,主控指出:都是不真實的;但D2不同意。
主控質疑D2已有幾年工作經驗,也有申請戶口,不會不明白簽名在文件上的意義?
D2不同意主控的指控他其實是個夜鬼,好夜瞓所以不是他描述2300瞓覺。主控引一幅CCTV 晚上與女朋友乘𘋢回家,當時是零晨兩點,但D2表示只是一日半日,是個別例子;平日是早瞓的。
主控質疑錄影會面時如果他不願意是可以不繼續的!
D2回應他當時不知道有這個權利!
主控質疑D2口供有顯示他有講到他明白,但D2表示警員在錄影前曾對他說,他只答同意和明白便可以!
D2表示他口供中曾作出澄清,是冒着之後被打的風險作出的!
主控指其實警員不曾對D2作任何威嚇,D2不同意!

🎥主控播放錄影會面片段
質疑D2其實是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已經作出了口頭招認,但D2不同意,他在錄影會面時答:「明白」只是以為他們要開始調查這件案件!

[1148早休]
[1218開庭]

🔹主控繼續盤問
錄影會面前警員曾給cctv 截圖(超過20張)D2看,並着他認出4名朋友的名字;着他簽名在記錄冊上;另外,目前的口頭招認是警員虛構出來的。
主控指出:「根本沒有錄影前彩排」這個講法,D2不同意;也不同意錄影會面是可以暢所欲言!他被引導講出警察想他講嘅嘢。
主控質疑D2在錄影會面中,手部有好多動作,神情輕鬆自若,所以不存在被威嚇及誘導下講出對自己不利的口供,D2不同意,他回答問題時是緊張、驚的!
主控不斷多次引述謄本(數十句)記項,表示警員沒有阻止D2講出自己想講的說話,但D2反駁因為警察要佢認的是「想打」,所以講其他嘢就沒有阻止!

[1303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