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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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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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4/5]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黎匡晉暫委裁判官 #審訊 [1/1]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

控方案情:

案發經過:

在2019年12月14日00:05時,PW1回家時見到有10多名15至20歲的人聚集在案發地點,將一些貼紙貼上牆,而當時案發地點是沒有示威活動和集會。此外,PW1亦看到不遠處還有多6名身穿深色衣物的人向柱噴漆。因此,由於PW1擔心自己安危,故她報警。

PW2確認案發地點的牆在當日凌晨01:30時,被人噴上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但他看不到案發經過。

相關政治口號和海報的內容如下:

(6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9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 香港人反抗

(其他):
·連儂牆
·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

此外,案發地點是沒有CCTV,而事後的清潔費為港幣9500元。

截停、搜查和警誡:

PW6在案發後於現場附近巡邏,並在案發當日01:30時截停包括被告的6人,PW6思疑這6人與上述噴漆事件有關。

其後,PW3和PW7對被告進行搜查。最後,被告被搜出2支用過的噴漆和手套。

在警誡後,被告表示他當時是負責帶噴漆,並予人噴漆。

被告的刑事記錄和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是初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年青(案發時15歲);他是次犯案有別其原本性格;和他過往曾參與不同課外活動,現時亦不斷努力學習,沒有因為被捕而放棄自己下,可以對非處心積慮和十惡不赦的被告網開一面。

辯方指父母求情信可見他們現時與被告有良好關係,在他們的支持下,被告重犯的機會低。至於被告的求情信,這可見被告在現時已知錯,他希望可以及早完成刑責,日後孝順父母和準備未來。

辯方指被告願意陪償$3000,這個金額已是在被告一家的有限經濟能力下給予的最大金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上星期已經向大律師表達認罪的意向,這節省了傳召證人的時間。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裁判官希望向控方確認是否有案例限制不能就這類噴漆案件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控方表示沒有。
================
法庭表示在考慮過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的個人背景、案發地點的損毀程度、案發時的社會情況、被告的年紀、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1日09:30判刑

在案件侯判其間,法庭批准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現時所有判刑選項皆開放,但目前可能會按感化官的建議判刑,因此希望被告與感化官合作。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案件管理:因有辯方代表律師原先7月10日裁決日有另案處理。要求押後裁決。D3及D4代表在2月24及22日上午需處理他案,完成會趕來,其他律師代hold paper。

法庭將原定裁決日子由7月10日改至7月14日 0930。

📌辯方案情,各被告目前意向:
D1 選擇作供,會傳召2證人
D2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選擇作供,會傳召1證人
D5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8選擇作供,會傳召1醫生證人
D9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1
🔸主問
📎出現及被捕
案發晚上1030在太古C出口,D1指正準離開。家住上水,為舞台音響技術員及兼職表演者,當日在海洋公園為萬聖節鬼屋表演綵排工作後相約同事往康怡花園排練跳舞,排練可算是為公司及自己。本應往排練室但已滿於是改往基利路休憇處,D1代表有2段片段呈堂並在庭上播放。片段一為D1及同事於2019年8月9日在鰂魚涌排練室跳舞綵排片段。D1指一般首選鰂魚涌排練室,其次為基利路休憩處,再次選才會去同事康怡家中綵排。案發日本在基利路排練,但藍芽喇叭無電於2045去同事家中取叉滿電喇叭,再練約一小時左右因翌日要返早在九時許先行離開,先在康怡廣場(AB出口)食野逗留約40-45分鐘。翌日工作是跟紅館容祖兒演唱會流程。飯後在康山道橫過東西行線返回C出口附近一凹位食煙,該位置在呈堂片段看不到。食煙後轉右行去C出口突然有3架警車衝埋巴士站,有一陣白煙冒起不知何事,自己跟住人羣往月台逃生,但在電梯頂被警員PW7 制服。不同意PW7指當時自己有拉扯另一人手。過程有數名警員圍住,感覺到有人打自己,後來慢慢失去意識。
📎衣物裝備
P124 4張相中自己穿深色衣物是舞台工作者指定,方便協助演出工作如轉場更改場景照顧表演者。官問翌日8月12日才作演唱會但早一天已穿黑衫,D1指習慣在工作場地休息室預早更換。至於拘捕時有黑布蒙面則解釋有皮膚病,角質炎、皮囊炎及濕疹,平時用黑色頸巾遮醜。背囊內士巴拿是方便返工扭六角匙工具。雷射筆用作協助指引舞台懸掛大型器材,自己在太古站沒有使用,也沒參加集會。
(呈堂證物:)
-片段:D1指截圖舞台頂上方見到有大型喇叭系統,掛上去要計算距離及角度。代表要求用紅筆圈出系統。
-多張舞台工作證件/通行證呈堂,部份有顯示姓名:可見作供所提工作
-銀行交易文件:證明有接DW1兼職工作由
-紅白對決音樂會相片及宣傳海報:被告參與工作之一
📎拘捕受傷
頭暈,右眼附近額頭被捕時流血,拘捕警員沒有問是否要接受治療,自己要求下在翌日才被送去東區醫院急症室求醫。(呈堂證物:東區醫院醫療報告-額頭受傷,手踭膝頭有擦損)
🔹盤問
- 2014中學文憑考試畢業後修讀IVE資訊科技,之後再讀高級文憑創意媒體科至2019年畢業。D1自2013年起接自由工作為主,以舞台音響技術工作為主。
- 同意當日管有P5雷射筆,是D1約2014/15買,用作量度音響設備距離,平水及指示位置,使用約20至30次,記得因為只在大型活動如紅館及九展活動才使用,有借比同事用,同意筆上有"danger",購買時冇留意,使用時會小心因知道不適當使用會造成傷害。筆在工作時才帶身上,案發時帶因翌日要去紅館工作。
-同意網上紀錄容祖兒演唱會2019年8月5日開始,但指演唱會設施不單在開始時才進行安裝,中途也會因應需要拆卸/調較/安裝設備,舉例如2022年林家謙演唱會便是。澄清自己接工作是8月12日0600到紅舘作音響設置。
-2255時被捕,如冇被捕會去紅磡公司所在工廈住宿,交通會乘港鐵去尖東站再轉車去紅磡
-頸及手有濕疹但已在2015/16醫好,角質炎在手部仍未治好。工作不可能有充足睡眠,沒留意皮膚病有冇因此受影響
- 8月11日0800由上水家出門,行30分鐘到車站乘車約1000到黃竹坑站,1015坐南區線到海洋公園。1800工作完畢換衫後與八至十個同事原打算去太古站康怡一同事家先休息,1845到太古站等人去康怡花園,到康怡花園自己在樓下花園沒上去,只同同事聊天及食煙,1915等人下來再打算去鰂魚涌排舞室,1935去到但發現訂滿,約1945離開往基利路休憩處,逗留至2040時喇叭無電,決定找尿裝叉電但冇人有,只好回康怡取另一藍芽喇叭,約2110時到自己冇上樓,其後在康怡地下排舞,2140自己先離開往商場大快活。2230食完飯在行人線過馬路往東行找地方食煙,約2245時在C出口附近凹位食煙。五六分鐘後好多人聚集C出口及3架警車,當時沒留意有冇黑衣人佔據馬路,自己扔下煙離遠觀察
-凹位聽到人聲但不是叫囂,沒見到雷射光,也留意不到是否百多人
-留意到白煙,有師奶推車仔行過話催淚煙叫快走,由於有氣管毛病怕受影響於是跑去C出口跟人離開,也由於不熟悉港島所以不是跑去另一近鰂魚涌較安全入口。
-同意有氣管毛病仍食煙,由2014年工作開始食,一天約食一包15支
- C出口擠迫卡滿人,背後感到不斷有硬物飛來,最終人踩人跌下,警方來到用武力制服各人。
-背囊內有迷彩色衣服可在辦公室沖涼後更換,但被捕後交回自己沒檢取所以沒呈堂。
-不同意12日早上開工,11月晚仍逗留太古站一帶4小時不合理。
-到太古時並非在太古站C出口走,知道有其他出入口。
-黑色頸巾P2當日工作時己帶,一直沒有除下。
-當晚留意不到有人持鐵枝,堵路,用雷射光照警車或叫囂
- 2019年至8月沒留意新聞,不想被影響,但知示威者通常穿深色衫褲,不擔心身上衣著會被誤認示威
- 8月11日或之前晚上有其他工作
-海洋公園工作會換上提供服飾,身上黑衣也可在12日演唱會穿不需更換。
-同意D1呈堂片段一排舞時染金髮及片段檔案建立日期是22年9月26日,D1指建立日並非拍攝日相信是抄寫檔案日子。
-控方指片段二表演根據網上資料是2021年活動而非2019年,D1指活動是每年賀回歸也有,同意片段可能是2021,但不同意自己其實不是負責音響工程所以不知正確日子,被告指檔案是從警方充公手機備份,沒留意準確拍攝日子。
-控方播放看中國,有線FB新聞片段指當時有否留意如片中出現C出口附近有雷射光、叫囂及多人堵路,D1指事發時沒留意到,只聽到有物件撞擊聲音。同意被捕後有向公眾大聲講自己個名。
-不知道自己管有之雷射筆屬第四級,2014/15在鴨寮街隨便買,常識知道不適當使用對人有害,並指平時舞台也會使用雷射光,級別也可能是4級但職員有指引要注意安全使用。
-不同意身上雷射筆、對講機及士巴拿並非工作需要使用
- 播放康怡廣場CCTV頻道18見2245見大批示威者從C出口走出,D1指知有人聚集但只望了一眼便沒有留意。
-播放D2代表呈堂片段,同意當晚也有聽到屬敲擊聲
-今日呈堂其中一張工作證沒年份,同意可能2019年前,另外數張為2020年至2022年。
-不同意指受傷是因拉扯救其他示威者及被捕時掙扎引致

🔸覆問
-海洋公園是季度合約演員工作
-同意PW7拉出C出口曾大聲叫自己全名。

【1905今日加班審訊完畢】D1作供完,後日星期三0930將傳召D1之證人,惟醫生證人有可能星期四才可到庭。

案件押後至後天2月22日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直播員按:被告D1今日由早上作供至晚上七點疲態盡現。 黃大律師 拉布主控名不虛傳,突破30堂審訊不會遠了。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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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案情 (法庭指DW1為D1)
DW2 溫先生 舞台燈光音響租賃製作公司董事 (D1前僱主)
🔸主問
-呈上公司商業登記及D1僱員合約
-D1 為公司前全職員工,現已離職,不記得幾時離職。2018年認識,2019年仍為散工音響技術員,有負責商場、展覽廳等音響器材安裝、拆卸及控製。大工具如電批公司會提供,士巴拿,螺絲批及雷射筆不會提供予散工,通常自備或以其他方法解決問題。場地出入除出入證/工作證,也可能只要綠卡或身份證登記。
-認得數張D1呈堂實體證件為公司曾經負責項目。
-雷射筆使用於大型活動如要吊掛燈光/音響,公司不會提供,技術員在地下用作指示高空工作人員安裝,通常用於九展或會展較大場地。
-無線電通訊器也會在場地使用方便聯絡
-公司設在觀塘知道被告D1涉及本案
🔹盤問
-公司在2014成立,現仍運作
- 2018年同D1為僱主及僱員關系
-散工沒供強積金但有買勞保
-D1 平均一個月接3至4單散工
-2019年8月公司沒有接容祖兒演唱會工作
-確認2019年8月11日或前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知員工會用),但有見過使用士巴拿及對講機
-知道雷射筆分級數,強力雷射光線會傷害眼睛,明白工作使用應用合適級別
-約2020年知被告涉案
-公司在紅磡沒有辦工室
-2019年8月工作時見過D1,知道他有在海洋公園兼職,不知其準確工作日期
-案發日沒同D1一起,不知當日其行程
-僱員合約是2021年6月9日簽,因轉長工才需合約。
-主控問有冇幫D1報稅?如冇可能犯法。法官提醒答案可能會引致檢控,DW2指不是自己負責會計不清楚。
-不同意自己甚少到場地,意思不會全程停留但會到場地
- D1在2018年至2019年8月為散工,不記得有冇見過D1使用雷射筆。雷射筆有說明書及標籤,相信員工會清楚危險性及注意操作事項。
-見過實物士巴拿P3,為D1工作時扭螺絲用。Baofeng無線通訊機P4也見過D1在工作場地用(公司有提供此款式予員工)
-確認D1有參加「紅白對唱音樂會」工作。
-公司不會提供雷射筆予員工,通常員工自購工作用。
-2018至今年公司維持有20個全職員工,散工數十個。沒見過D1使用雷射筆但不記得他有否用過
-公司沒有接過紅館工作,員工後台工作通常穿黑色衫褲
🔸覆問
-到工作場所視察進度不會觀察員工微細工作或作打擾,同意員工數目視乎場地大小
-記得員工有使用雷射筆,因初期設置現在由主管負責,近五六自己少落去參與設置,五六年前有去所以記得有員工用雷射筆。

📌D2 案情
DW3 (D2) 作供
🔸主問
太古站出現
案發時將軍澳區工作,居於北角渣華道,返工時間為0730至1500,8月11日最後加班至1830。放工約1920去維園參加合法集會,見集會人士已經離開於是八時許在銅鑼灣別天神食拉麵至九時半,往食飯途中街上見不到混亂情況。飯後本打算在崇光坐巴士回家,但發現路面沒有交通具行走,於是約十時改坐地鐵,用手機看新聞即有線電視直播知道北角附近一帶有福建藉人士及防暴警察出現。庭上播放P118 FB有線新聞,時間為22:08-22:13,確認當日坐車時收看片段,擔心自己到北角會遇上衝突場面,因之前看過報道知北角同荃灣也曾發生有人襲擊示威者,而且北角福建藉人士曾預告8月11日會襲擊年輕人及遊行人士(經濟日報,自由亞洲RFA,看中國及Now新聞報道 8月11日前呈堂),因此自己逗留在北角地鐵月台一段時間留意新聞,以免受福建藉人士襲擊。

期間新聞沒有資訊數以百計福建人士會離開於是打算去太古站才再轉2或2A巴士回家。去太古因曾住康怡十多年對那裏車站熟悉。證人在巴士路線圖上指出計劃上下車站位置。D2在地圖劃出北角站之後打算行回家路線,知道不會經過有線電視見福建人聚集位置。D2在1030乘地鐵到太古站,約10:45到C出口準備坐巴士。由於未有巴士所以往利嘉閣側商場逃生門位置食煙及睇班次。之後聽到有人大叫「西灣河有警察嚟」,見到有部份人由行人路行入商場內。見到有黑衫褲人士走到馬路上而自己也是,害怕被誤會於是返入商場,回頭一望後面有催淚煙,商場正門落閘於是行去C出口方向,並在袋取頭盔,防毒面具及眼罩戴上以免吸入煙。其間聽到槍聲及敲擊聲,在電梯頂有人在自己頭上打了幾棍,有人再從後拉背囊扯跌坐地上。有幾個防暴圍住用粗言穢語鬧自己。D2雙手護頭擋了幾棍有瘀傷,終被制服地上,沒流血沒要求去醫完也聽不到警方有否問需要治療。
被捕後
上警車後發現頸上多了條藍色毛巾P23披在頸。因被打好驚及精神狀況差沒有向警員表示物品不是自己。被捕後一直跪在地下面向牆所以沒留意有毛巾。到達北角警署停車場,等候期間聽到其他被告要求聯絡律師、家人及去醫院全被拒絕,甚至被粗言穢語回覆及說唔好玩嘢唔系有排同你玩。之後去影相時毛巾、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在身邊警員拿住背囊內,但影相時有警員指示戴上上述物品,物巾掛頸,沒解釋爲何要咁做也不知拍照用途,自已一直想起C出口防暴警察失控不停打同鬧好驚,不敢不聽從指示。
身上物品用途
📎背囊:返工及去街用
📎頭盔:7月21日元朗恐襲後帶去合法集會作保護用
📎眼罩:帶去合法集會遇到煙霧作保護眼睛
📎防毒面具:集會用,警民衝突時防止吸入催淚煙因自己有氣管敏感
📎幾個黑色口罩-集會時派比有需要人士如長者
📎3支電筒:戲院帶位工作用,公司有提供但是共用,同事用完成日壞所以自購3支,因十多元平價也易壞多購幾支。
📎袋內一件白色衫是返工打底,因工作穿西裝白恤衫
📎兩對手袖:夏天出戶外活動用,因有濕疹所以多帶一對替換
📎一對手套:之前北角福建人士有用刀及棍襲擊示威者,必要時用作保護
📎雨衣:夏天放袋落雨用

- D2主問完,明天作盤問-

📌案件管理
D1 餘下醫生證人星期四早上到庭,法庭先處理其他被告案情。

D8醫生證人星期五才可到庭

D4法律代表星期五上午需前往其他法庭,要求先處理D8案情,控方對作供次序更改有保留需時考慮

📌保釋條件更改
法庭批准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至星期六,時間不變

【1639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除D4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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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因遲起身遲到,代表指可先繼續審訊,容後會向被告交代進度。(1015時到庭)
D1代表指醫生證人已到,希望今早先作供

[D1案情]
📌DW4 政府醫院翁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醫療報告中英文版P69及69a正確。代主診簡醫生撰寫,因主診醫生在接到法庭通知時已離職,本人沒見過病人,只按簡醫生留下手寫醫療紀錄而撰寫本醫療報告。內容為2019年8月12日18:17 D1到東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指病人表示受支狀物體襲擊,有頭暈、頭痛、嘔心。
🔹盤問
-報告是2022年8月4日自己填寫,澄清一些中英文名詞分別如觸痛,表示/投訴。
-同意從沒接觸過D1或替其治療
-要求下呈上病人排板紀錄P69b
-不知道D1如何受傷,不能推測受傷原因,不知是否反抗而受傷
-根據報告病人治療時說活清𥇦,清醒
🔸沒有覆問
- D1案情完結-

[D2案情]
📌DW3 (D2) 作供
🔹盤問
現有戴眼鏡有百多度近視及少許散光,案發沒有戴眼鏡,看近嘢不影響,但2021年因工作需看電腦而開始戴。案發時沒戴生活及工作有影響。
.自2013/14開始住在北再渣華道至2020年9月。小學至2013/14住康怡花園至獨自搬出去。知道除太古C出口附近有其他出口,分別近太古小學及康怡廣場北座。在北角地圖上劃出住所附近港鐵出口,放工除坐地鐵,也會坐巴士、小巴或的土。案發日不記得坐甚麼交通工具去銅鑼灣。集會只知在下午,準確時間不多,之前參加過5次。身上背囊內豬咀頭盔出門時已有。
當日2210港鐵到北再站落車因有線直播知北角有衝突沒出閘,直播衝突位置為馬寶道春坱街中間。2230時再乘地鐵去太古站,約2237至2242到太古站見到約十個相信示威者在月台下車,因其穿深色衫,戴頭盔。問為何不在鰂魚涌下車步行15分鐘回家,D2指當時只想到太古站轉巴士。另外北角地鐵站其他出口如1號出口之熟食街市不時有福建人飲酒食飯並不安全。
太古站離開食煙位走向C出口從黑色背囊取出豬咀,頭盔及眼罩並戴上。取出時拉鏈沒拉上。不同意戴上頭盔眼罩豬咀更可能令警員認為是示威者。D2指被捕時被警員打頭、手腕及小腿,頭盔被打六七下後飛脫。主控要求D2看頭盔指沒有凹陷不似被打,代表律師反對沒有基礎打幾下即會變型。D2同意Icable 片段2251時見到被警員從C出口帶走,雖然藍色毛巾P23此時已掛頸同主問指上警車才發現不符,再者片段內D2曾低頭應該看到,D2答指體力透支精神狀態差當時並不觀察到。
🫂Cam18片段D2不肯定控方指黃頭盔人是自己,而P254a截圖控方證人圈出D2男子也不同意是自己,同意相中多名黑衫人士出現情景同所見一樣。至於另一相一人持長條物體自已當場沒見到。

主控再三問證物用途:
📎3個深色口罩:派比不願被攝遊行人士,同意未有疫情
📎2塊膠布:平時帶在袋備用
📎1白衫:返工打底用
📎P24灰色及P25黑色手袖各一對,作供已說
📎P26 灰黑色手套,北角站穿了一對,但之後除下一隻

太古站內外相片冊,D2只同意被捕後帶上警車上之截圖內男子為自己,不同意或不肯定其餘控方證人圈出指稱為自己截圖。
D2不同意被捕沒被警察打
D2不同意警署內沒有被污言穢語辱駡
D2不同意毛巾一直掛在頸上
🔸覆問
-Icable 片段北角有福建人聚集,但沒有涵葢北角站1及2號出口
-盤問下不選鰂魚涌站坐2及2a巴士,但同意沒證據鰂魚涌站沒有事發生,現在再看有線直播記得鰂魚涌是有衡突,因此當刻不考慮在鰂魚涌轉車。
-太古C出口時背囊冇拉拉鍊,估計在北角取手套戴時忘記拉,在太古取頭盔等物品才發現。
-太古C出口有黑衣人佔路但有車行,盤問指東不需避開因人走到電車路避開
-Now片段內確認被捕時豬咀及眼罩掛自己頸上(看不到毛巾)
- 去維園不擔心被福建幫襲擊,因知道福建人只聚集北角及炮台山。
-D2案情完結-

📌D3及D5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證人,D4作供押後至D8作供完成後

[ D8案情]
📌DW5 (D8)作供
🔸主問
身高約160 cm,案發時27𡻕,職業為宴會部員工,家住香港仔,2019年8月11日放工打算在太古站C出口乘99號巴士回家。Cam8 截圖圈出男子為自己正行往C出口坐巴士,當日沒有打算參與非法集結或出現以作鼓勵或支持其他人參與。

D8作供仍未完

【1633今日審訊完畢】

🔥劉官再三向拉布黃主控指只剩下兩天審訊,以控方差不多一日盤問一證人進度,極度關注未能按時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 0930繼續,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主控一條問題提問多次,逐件證物,逐張圖片、多個片段重複播放提問,甚至問屬個人意見如8月11日是否暴力高峯期,以上內容未有詳細記錄所有無聊提問及法官反對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