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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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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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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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審訊 [3/5]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520開庭

傳召PW6 警署警長4392 李華明(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控方主問

PW6於案發當日1300時開始當值,1515時接受訓示,小隊陳姓督察通知淘大花園商場有非法集結,需要前去支援衝鋒隊第二隊。1517時PW6知道第二隊於現場已發出非法集結警告,他和第一隊於1522時到達牛頭角道候命,1524時落車從牛頭角道進入淘大商場中庭,見到有人著黑衫黑褲,有人叫囂、掟雜物,距離G106號舖約15米外有20-30人聚集,當中部分人著黑衫黑褲、戴口罩蒙面、揮動遮或棍狀物體,並向警員叫囂,亦有雷射光射向警員。他有理由相信這批人與前述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截查。

這批人見到警員走近立即往商場外馬路跑走。馬路轉左向牛頭角道,轉右往彩頤居,PW6與隊員追往彩頤居方向,去到彩頤居外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和叫囂,他遂拔出警棍,隨後在包括警長53593在內的同事協助下,於彩頤居A座對出欄杆內的行人路截停5名正迎面逃跑的男子,當中包括D1。反方向跑走的D2則被PW6的隊員截停。截停6人後,PW6指示6人除口罩及出示身份證,並由警員15907進行快速搜查,以查看是否有傷害性物品。

截停期間現場仍有好多人圍住警員叫囂、掟雜物和照射雷射光;PW6留意到彩頤居外欄杆內的行人路地上有4把不知屬誰的黑色長傘。由於當時現場人手不足,他要求增援。

15907負責向被截停的6人搜查及問他們當時在該處出現目的,6人皆表示不是住淘大花園或彩頤居,而且互不相識,但拒絕透露其他資料。PW6有理由相信6人有份參與淘大商場非法集結,遂於1545時在彩頤居A座外斜路行人路上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包括D1、D2在內的6名男子宣布拘捕。

🎥彩頤居閉路電視12號鏡頭片段P26 (畫面時間=實時)
15:26:16:PW6指認出自己在畫面最上方中間位置
15:27:00-15:27:31:6名男子已被警員控制住

宣布拘捕後,PW6指派警員一對一看管各被捕人。

🔸辯方盤問
(未完,詳情後補)

-PW6作供未完,下周一續-

案件管理
本案原定審期只剩一天,若然控方代表12月16日未能安排空檔,法庭最快相信要排期至明年1月續審;稍後再夾期。

1644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2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判刑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4/5]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黎匡晉暫委裁判官 #審訊 [1/1]
👤何(18) #1214順利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 1 期 3 樓行人天橋,保管 2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 1 幅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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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

控方案情:

案發經過:

在2019年12月14日00:05時,PW1回家時見到有10多名15至20歲的人聚集在案發地點,將一些貼紙貼上牆,而當時案發地點是沒有示威活動和集會。此外,PW1亦看到不遠處還有多6名身穿深色衣物的人向柱噴漆。因此,由於PW1擔心自己安危,故她報警。

PW2確認案發地點的牆在當日凌晨01:30時,被人噴上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但他看不到案發經過。

相關政治口號和海報的內容如下:

(6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解散警隊刻不容緩

(90厘米乘90厘米的海報):
· 香港人反抗

(其他):
·連儂牆
·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

此外,案發地點是沒有CCTV,而事後的清潔費為港幣9500元。

截停、搜查和警誡:

PW6在案發後於現場附近巡邏,並在案發當日01:30時截停包括被告的6人,PW6思疑這6人與上述噴漆事件有關。

其後,PW3和PW7對被告進行搜查。最後,被告被搜出2支用過的噴漆和手套。

在警誡後,被告表示他當時是負責帶噴漆,並予人噴漆。

被告的刑事記錄和求情:

控方確認被告是初犯。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年青(案發時15歲);他是次犯案有別其原本性格;和他過往曾參與不同課外活動,現時亦不斷努力學習,沒有因為被捕而放棄自己下,可以對非處心積慮和十惡不赦的被告網開一面。

辯方指父母求情信可見他們現時與被告有良好關係,在他們的支持下,被告重犯的機會低。至於被告的求情信,這可見被告在現時已知錯,他希望可以及早完成刑責,日後孝順父母和準備未來。

辯方指被告願意陪償$3000,這個金額已是在被告一家的有限經濟能力下給予的最大金額。

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上星期已經向大律師表達認罪的意向,這節省了傳召證人的時間。

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裁判官希望向控方確認是否有案例限制不能就這類噴漆案件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控方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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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在考慮過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大律師的求情陳詞、被告的個人背景、案發地點的損毀程度、案發時的社會情況、被告的年紀、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1日09:30判刑

在案件侯判其間,法庭批准被告以原本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現時所有判刑選項皆開放,但目前可能會按感化官的建議判刑,因此希望被告與感化官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