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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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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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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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A1:范(23)/ A2:杜(23) / A3: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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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A2 答辯意向選擇不認罪

🔸法庭已排期於2023年9月20-29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以中文進行審訊

🔸A3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 14:30提訊,界時會聽取被告答辯,如選擇不認罪,將會與其餘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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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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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日涉及4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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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辯方指剛從控方收到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4:30作提訊。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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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36)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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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51) #網上言論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即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

辯方指相關醫療報告仍未準備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9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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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辯雙方仍就控罪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譚(30)

控罪: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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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應被告要求撤銷擔保,即時交由懲教署看管‼️

同案10名被告押後至2月2日下午2:30提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