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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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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30] 2/2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傳召PW14 警員20836 趙有均(音)
拘捕D4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四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4防暴裝當值,頭盔燈為綠色,除基本裝備外亦備有長盾。

1717時他從通訊機得知軒尼詩道有一班暴徒聚集,作出縱火等行為;他奉命到軒尼詩道近史釗域道東行線設立防線,面向銅鑼灣方向;除他所屬的E4小隊外還有其他隊伍,唔清楚係咩隊伍。距離100米左右、約銅鑼灣廣場位置,有為數過百黑衣人面向灣仔方向,進行破壞、堵路,又照射雷射筆;有人戴黑色cap帽、黑口罩,著黑色衫褲,戴護手。PW14的隊員發射催淚彈,白煙升起後有啲黑衣人後退,有啲人留在原位;雙方對峙維持20-30分鐘。

1751時收到命令掃蕩和推進,PW14連同隊員推進。1758時他跑到紅磡冰室外,距離約1米的一名男子背住他跑,頭戴帽、身穿黑色短袖衫和黑色褲,有黑色背囊,在軒尼詩道東行線向銅鑼灣方向跑;PW14跑的期間長盾有郁動,撞到該名男子,男子隨即臉朝地跌低,他遂上前制服男子。男子跌低後PW14用長盾壓住其背,男子有反抗,「係咁撐住地下好想走」、「好似游自由式咁揈腳」、「好似青蛙游水咁𨅝」。PW14制服期間見男子情緒激動、大嗌;上膠手扣後他把男子扶到紅磡冰室外坐低,1802-1806時進行初步搜身。

不受爭議的承認事實:PW14於紅磡冰室外制服D4並進行搜查;D4被捕時戴帽、口罩,有背囊,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鞋底有白邊的黑色鞋;D4斜孭袋被搜出一包口罩、八達通和飲過的水(沒有檢取)。把D4帶返北角警署後,PW14於2117-2121時再進行搜身,並檢取黑色側孭袋、口罩、包裝袋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鴨舌帽為證物。

推進時PW14在行車路,截停D4期間唔記得在車路定行人路。

🔸辯方盤問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紅磡冰室是茶餐廳,PW14當日執勤時唔清楚軒尼詩道大概有幾多間茶餐廳。他唔肯定紅磡冰室當時有冇著燈、入面有冇人,唔肯定是否營業中;他唔肯定範圍內有幾多間茶餐廳營業中。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聽到號令係Charge,PW14一聽到就全力沿軒尼詩道往堅拿道天橋方向衝,唔清楚同時都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如記者、急救員一齊跑;馬路、行人路都有人,較近警方的示威者也向相同方向衝。他唔清楚示威者手持汽油彈、遮等武器。

他的長盾是意外接觸到D4,不是故意;他同意力度足以撞到D4跌落地。由於事隔太耐,他唔肯定、但根據當時口供他的長盾接觸到D4背部。就他曾形容D4「瘋狂踢我小腿」,現在他收返「瘋狂」兩字,「踢我隻腳囉可以咁講。」D4的手撐住,只用腳𨅝。PW14的口供紙完全沒提及D4當時情緒激動、踢腳、大嗌,對此他現時解釋為「呢個可能當時漏咗」。

辯方指出,當日被追捕的示威者跑到堅拿道橋底的人堆之中;PW14回應為「對於佢哋咩身分唔清楚。」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處理當天被捕人士,等見值日官之後影相。

-PW1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目前只餘下兩名控方證人待傳召,明天將會處理D7案情部分。由於案發時D7未滿14歲,法庭關注「無犯罪能力」事項,控方今晚會再作研究。至於正接受強制隔離的D10再有家人確診,隔離令延長至12月27日,稍後會補上文件呈交法庭;原本安排28日的審訊不受影響。

124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7/10] #1112粉嶺

D1:黃(20);D2:梁(21)
D3:郁(18);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裁判官今早宣布表證不成立,四名被告控罪獲撤🎉

陳官指程序上有好多漏洞,特別係D3案發時未夠十六歲,警方明知其母親已經嚟緊警署,但仍不等候而開始警誡及錄取口供。

另外,証供薄弱。因為無目擊証人親眼見到有人擲鐵通落路軌,就算用環境推論至最高點,亦不足以証明係被告所為,裁定兩項控罪表證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歡迎報料補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劉,馬,張(23-28)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
3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於2022年12月3日裁定3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3人的保釋。
=============
聆訊背景:

今日的聆訊是處理上述3位被告的進一步求情。

A12:

代表A12張(28)的大律師指A12因檢測事項而不能在今天出席聆訊,故希望法庭將A12的求情聆訊押後至2022年12月28日14:30。法庭批准,並暫訂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1庭處理。

A3:

代表A3劉(23)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A3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3的家庭史,A3對自己在案發當天所作的行為的分析和懊悔。此外,A3在還押其間感到悲痛,亦對身邊至親感到抱歉;

·A3僱主的信件可顯示A3是個上進、重視家庭、和樂於助人的人;和

·希望法庭考慮到A3是初犯、善良、和在涉案暴動中的參與程度低,可以予以輕判。

法庭將A3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A7:

代表A7馬(24)的大律師的口頭補充求情陳詞內容如下:

· A7在還押其間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大律師指信中內容提及A7的家庭和出生背景。扼要而言,A7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環境都不是好,但一直肩負照顧母親的責任。即使自己因經濟問題不能進修,但一直默默耕耘,沒有走捷徑改變現況。在還押其間,A7經歷過母親的探訪,可謂當頭棒喝,令他印象深刻,大律師認為在這情況下,A7的重犯機會低。此外,A7在現在已有更生計劃,希望在未來習得一技之長,避免浪費更生機會;和

·大律師指A7因這事而失去數年光陰可說是婉惜,希望法庭給予希望予A7,讓他知道他的家人仍會等待他,亦讓他在未來可以繼續樂觀生活下去。

法庭將A7的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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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2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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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00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荃灣 暴動;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2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00
👤梁(23) #宣布判決 (#102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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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0/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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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麥(28)🛑已還押9日 🔥#判刑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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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振英 訴 👥鍾劍華,立場新聞 #宣布決定 (#小桃園飯局 誹謗;梁振英入稟高院指鍾及立場新聞誹謗,要求賠償及頒禁制令。)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0/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2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5開庭
▶️傳召PW15警員(制服及拘捕D7警員)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有關雷射筆專家報告
控方讀出有關報告,第七被告同意案情。

📌案件管理
今天安排嘅證人已經作供完畢。待最後一位控方證人PW16本月28日作供後便會完成控方案情。28日亦會處理同意事實及播放有關D7片段。

有關D10方面,由於D10快測陽性今天尚未能到庭,以及D10未收到衛生署安排,但28號需要待被告嘅快測結果先可以決定可否上庭。

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28日再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部分內容從缺

📌匿名 速龍小隊警司 作供完畢

📌PW37警長 51622余世強 作供完畢

📌PW39警長 34974 胡樹興 作供完畢

📌PW18警長 3273 鄭文毅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控方指今日安排之證人已經全部作供完畢,申請押後至假期後繼續。

1247 今天審訊完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繼續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1名被告 — 麥(28)

案發當日:

在2019年10月1日,民間人權陣線向警方申請就舉辦名為「沒有國慶,只有國殤」的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被警方反對。因此,示威者在多區發起示威,當中包括旺角一帶。在案發當日約18:15時,PW1在彌敦道附近看到有40至50名示威者正在用磚頭等物件堵路,因此PW1與隊員下車執行掃蕩任務和拘捕示威者。其後,PW1於塘尾道右邊行車線的天橋底制服被告。最後,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此外當時被告亦身穿黑色裝束。

法律程序:

在2021年10月15日,被告被律政司控告以下控罪 (#1001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在2021年12月10日,被告在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席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崔美霞於2022年12月14日裁定被告罪成,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2月23日處理,以索取背景報告。在侯判其間,被告的保釋被法庭撤銷。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扼要而言,背景報告的內容正面。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家庭和個人背景。

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上3封由被告的上司和同事所撰寫的求情信,而信中內容大概指被告是工作認真、有責任心和為人善良的人、此外亦特別願意幫助和照顧有特殊需要的人士、和有繼續進修。

案情: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因為:(1)雷射筆在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2)本案只涉及1支雷射筆;(3)本案的雷射筆被收藏在被告背包內的一個袋,即是「袋中袋」,可見被告是傾向自用雷射筆,事實上亦難以給予他人使用;(4)涉案雷射筆的攻擊力不是最高,級別只是3B,即是在40米內使用才會使人受傷,且只是涉及眼部,這有別於其他能攻擊身體的武器。此外,涉案雷射筆能使物品燃燒的機會低;(5)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雷射筆或正在拿出雷射筆使用;和(6)本案並沒有人受傷。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要考慮被告可能有參與非法集結,即使以控方案情而言,被告最多只是與涉案集結的人士一起逃跑,和與上述人士身穿相同裝束,但被告沒有做出與上述人士相近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也不是涉及非法集結罪。

崔美霞裁判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只會考慮案發時附近的環境,不會考慮涉案的非法集結。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背景報告中。被告否認管有雷射筆,可見被告沒有悔意。

被告在案發當時沒有離開案發現場,後來亦跟隨示威者逃去。此外,被告帶著不同裝備,即雷射筆、帽、濾器、手䄂、口罩、頸巾、生理鹽水、手套、和護膝等物品來到案發現場,而這些裝備在案發之時沒有日常用途,因此明顯地,被告是打算當在暴動事件發生時使用這些裝備保護自己。

在案發之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在現場堵路,破壞物品,他們情緒高漲,故此現場形勢隨時惡化,使社會安寧被破壞。被告於此時帶備雷射筆,是有預謀犯案。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本案情節後,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嚴重,量刑應反映保護公眾秩序的情況,故應以阻嚇為重,更生為次。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顧及到被告是初犯,亦已考慮過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但這些不是減刑因素。

法庭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這是她的刑期。
=============
按:聖誕將近,祝願各人在未來能達到心中所願,平平安安渡過每一天,面對任何困難和挑戰時仍能處之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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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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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23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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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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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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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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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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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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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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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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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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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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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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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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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2022年12月16日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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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2/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1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張(28)🛑已還押26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12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1/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1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滙報,D10日前快測陽性後獲衛生署發出隔離令(至1月6日),隔離令副本已呈交法庭。由於他昨天下午及今天清晨的快測結果仍是陽性(按法庭指示辯方稍後會呈交D10快測兩條線相片),預計他無法在本周內出席審訊,控方尚未能傳召與其案情相關的最後一名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餘下D10拘捕警員及其他被告相關片段,預計一天足夠完成。

📌各被告目前作供意向
D1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品格證人(中學校長)
D3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4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5傾向作供,有機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6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7傾向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D10傾向作供,不傳召證人

若然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預計6天可完成辯方案情部分。

🤗每天關注D10身體健康🤗
各方同意梁官提議方案(按:梁官每次講個版本都有啲唔同,直播員唔敢肯定以下是否最終版本🙇🏽),暫定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3日才處理更新承認事實及完成控方案情;不過,倘若D10於今明兩日1500之前快測陰性,本周五將會開庭續審。

10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至明年1月20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
📍案件管理
控方證人全部作供完畢,控辯雙方明天會處理淨餘同意事實。

今天已完庭。案件押後到2022年12月29日0930再續。

💛感謝報料💛
【12月2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12:張(28)🛑已還押26日

控罪1:暴動
D1-13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1450開庭

較早前同案進行求情時沒有被懲教人員帶上庭的D12,今天因確診而缺席聆訊,惟懲教沒有告知其法律代表他的確診日子,只知其完成隔離時間為12月30日2359時。

法庭批准辯方申請,把D12求情押後至12月31日,即原訂所有定罪被告判刑日,屆時先處理其求情,包括辯方就醫療報告作進一步陳詞,之後再進行眾人的判刑。

1456退庭

D12求情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處理,所有定罪被告的判刑則延至同日不早於10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25-12.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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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梁國雄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宣佈判決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於2022年10月18日被駁回。申請人其後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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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黎(36)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傷人)
👤周(5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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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4:30
👤蘇(22) #裁決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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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區文浩(47)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作出有違公德行為 #休班去偷拍
11:00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強蔚傑(37)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2月2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12/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1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