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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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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

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下午進度

D10為密切接觸者,按法例規定須要隔離;他已了解自己權利,隔離期間會繼續由鄧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法庭批准D10在隔離令有效期間缺席,繼續保釋至12月28日再到庭。

傳召PW7(表列17) 女偵緝警員8070 蘇敏兒(音)
拘捕D6

PW7案發時駐守東區情報組,當日1000時開始當值至翌日凌晨。她穿便裝在灣仔軒尼詩道執勤,跟在機動部隊後方,負責錄影及進行拘捕。PW7於1800時拘捕了D6(辯方不爭議)。她當時跟隨PTU跑到軒尼詩道417號外,見到D6被PTU人員命令伏在地上,遂上前協助。

她控制住D6後隨即問對方為何在該處出現,之後以「非法集結」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宣布拘捕,扣上索帶再扶她起身。

-PW7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與D10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只有一位,28日早上將傳召其作供;與其餘被告案情相關的證人預計可在聖誕假期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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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缺席的D10及其家人之隔離令。

傳召PW8(表列15) 警員18137 洪泉衍(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8由110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著綠色防暴裝,有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等裝備,頭盔燈為紅色,小隊指揮官是曾俊鎬督察。他的小隊在軒尼詩道西行線附近進行掃蕩行動,於克街近軒尼詩道西行線組成防線,面向東;他唔係好清楚東行線有冇其他小隊。坐車去現場前他在天后廟道近庇理羅士女子中學候命;去到現場唔記得有幾多支小隊,但記得有其他小隊,應該係差唔多時間到。

約1727時他見到前方約100米外有大批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面罩,叫囂和掟雜物,約有100人;警方發出警告。他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有些垃圾桶及欄杆被拆開;警方警告完示威者繼續叫囂,沒有離開。指揮官指示他們繼續向示威者方向前行,稍後才命令向前衝,追捕示威者;期間雙方距離接近,有人掟雜物,路面有打開的雨傘,似是作為屏障。

PW8見D5想逃走,所以追上前撳低她,並問她「做咩事喺度?」

🌟法官請證人避席***
就D5被證人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控方強調結案陳詞不會依賴她拒絕回應警員問題的不合作行為。
***

PW8想撳低D5,D5不斷掙扎、想推開他;在警長4232協助下他成功控制到D5,大概1755時宣布拘捕。收到指示要衝是約1752時。警長幫手為D5上手扣;女警12000於現場進行搜身。

🎥播片
反映D5被數名防暴裝束警員包圍及制服的情況,片段清楚可聽到「做咩打我呀?」、「我都冇反抗!」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出發前由曾俊鎬briefing講解行動,當時沒有提及要調查縱火案,而是因應非法集結、堵路等情況而到場。E大連4支小隊聚集在史釗域道佈防,PW8的小隊有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不清楚其他小隊有沒有。

催淚煙由警署危險倉取出,有手擲式和經「大口仔」發射兩種,通常由傳令員攞,事後要簽署文件,用完會作紀錄,唔清楚係咪傳令員負責,應該有用過的警員各自記錄後由傳令員整合。

Briefing有講要驅散,有講要拘捕,PW8冇印象講過會錄影,有講過要用反蒙面法、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PW8當日於2330時書面記錄內容如下:「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行人路時,見到[D5]在我前方距離約3-5米沿軒尼詩道向東往堅拿道方向逃跑。」與他庭上早前供稱10米距離不符,現在他承認講錯,距離應該是約5米。他的口供沒有寫D5曾回頭望他後調頭想走,因為口供只講逃跑方向,冇寫埋擰頭望自己,寫了D5望到警方後向東走。

關於撳低D5過程,他是放低長盾後嘗試捉住她--口供紙冇寫,今天控方主問時都冇講。「由於AP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反抗,我將AP按地制服。」他的口供只寫警長之後前來協助及上手扣,但事實上警長用警棍打了D5超過4下才成功控制,而他的口供冇寫清楚曾用棍打D5;他解釋用棍打D5只是制服一部分。他有手持警棍但沒有使用,因想用最低武力控制。他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旁邊有另一名被捕人。辯方指出,PW8本身想捉的是旁邊那人,D5攬住該人才被警長打。PW8承認制服D5時有另一人在「附近」,口供冇提因為當時他只專注D5。

🎥播片
PW8指認警長4232在畫面出現。片段可見一名警員將站立的D5大力推落地。

PW8沒有就截停後獲放行的女子作出紀錄。他對於當日紅磡冰室有沒有營業「唔清楚」、「冇乜印象」。

PW8唔同意以下辯方案情:D5從來沒有擰轉頭望警員後逃走;D5從來沒有逃走;D5只是去保護PW8嘗試用警棍捕捉的紅間黑褲女子。PW8同意4232有用警棍打D5,唔清楚打了幾多下。

🔹控方覆問

當日PW8落口供不是將每項細節都記錄。他追捕D5的過程是在Titoni店舖外的片段之前所發生。他的口供只記錄拘捕過程,沒有仔細記錄詳情。

-PW8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1438開庭

傳召PW9(表列52) 警長4232 曾卓賢(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9由1100時開始當值,小隊頭盔有紅色燈,配有警棍等裝備。1726時左右他到達告士打道近史釗域道,落車後等齊人就行去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見到約100名示威者,絕大部分著黑衫黑褲、蒙面或戴防毒面具、手持鐵枝或長條棍狀物。

小隊在軒尼詩道克街設立防線,大概分成四排面向銅鑼灣方向,PW9企第二排。前方人群繼續向警方叫囂和掟雜物、汽油彈,有啲人手持雨傘,有啲遮打開放在地上。曾俊鎬督察曾命令發射橡膠彈和催淚彈,射完示威者稍為向銅鑼灣方向撤退。警方在防線等約半小時後示威者仍然聚集,只是後退至後過杜老誌道少少。

至到杜老誌道交界曾俊鎬指示推進,警員開始往銅鑼灣方向快速推進;一般情況下「暴徒」見到會散開。示威者不斷掟雜物與汽油彈。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西行線街口,隊員18137追截一名女示威者,PW9見已靠近就上前幫手;示威者與警員有推撞,於是用警棍擊打其大腿位置制服,PW9負責鎖上膠索帶手扣,由18137宣布拘捕。未上手扣前該名示威者還想從袋中取出物品,「唔知係咪想襲擊我哋」。不爭議該名女示威者為D5。

🎥片段84(熱血時報)

畫面可見地上有火光,為示威者向警方掟出的汽油彈,聽到玻璃樽落地聲音。片中D5蹲在地上。

🎥片段103
過程應該冇5分鐘咁耐。D5當時想從袋中取出物件,於是PW9制服她;片段只反映一部分過程。

🔸辯方盤問

🔸D3D4代表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警棍係警隊派,PW9個人推算約重50克。其他隊員都有棍在手,PW9冇留意有冇好似他咁棍打疑似示威者或被捕人。如果有用過警棍,有冇被影到都會向小隊指揮官報告。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9指少過5分鐘的過程只記錄了D5想拎野、自己撳低她,記事冊、口供紙沒有其他內容。庭上睇片後他承認一跑埋去就出棍打D5,是為「制服」。

睇完片後他記得當時有著三個骨黑褲女子在旁邊,獲得他放行。他在今年11月14日才錄取口供。現在他接受,衝過去時D5與黑褲女子在一起,但冇印象黑褲女子做咩;他自己沒有打黑褲女子,唔知18137有冇打。由於當時距離太近,所以算係二人共同制服D5和黑褲女子;他的口供只寫二人制服D5,沒有提過黑褲女。

🎥立場新聞片段D5-10
截圖為D5-10(b)

PW9確認,畫面中站立看管腳下兩名女子的警員為18137。片段裡有一紅衣人出現並與警員交涉,PW9相信紅衣人是在解釋身穿黃衣、被截停的女子是其同事;過程PW9沒有任何紀錄,他旁邊是上級警署警長,可能當時已有滙報。

PW9想去上手扣時,D5想從袋中拎嘢,PW9有叫停但D5唔聽,於是反身抽起D5再把她掟落地。當時D5左手上了扣,右手已取出電話所以上唔到,企起身PW9才正式上扣;由他衝埋去截停D5計起,過程逾5分鐘。

地上有遮,PW9告知女警屬於D5,D5話把遮唔係佢,但PW9照交由同事處理。

PW9只見到軒尼詩道、馬師道、史釗域道、杜老誌道現場情況,不知寶靈頓道、堅拿道西天橋一帶情況,不知該處商舖有沒有營業。他只見面前100人,但沿途示威者肯定過百。

🔹控方覆問

D5-10片段所見紅衫人與警員交涉,警方已建立封鎖線,要澄清身分,黑褲黃反光衣女子後來被放行,因她獲同事核實身分,澄清係傳媒或急救員;PW9庭上睇返片就記得,當時睇完其護士證,信係急救員就放走。

重播剛才播放片段,指稱屬於D5的遮和眼罩PW9話「呢個係佢」,D5話唔係,惟他仍然帶走,交給同事處理。

🌟辯方澄清,D5現場話遮同眼罩都唔係屬於佢,控方則指兩件物品皆沒有呈堂為證物。

-PW9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3-4名證人,預計後天早上已可完成全部與D10案情無關的部分;負責處理D10的證人留待D10完成隔離後於28日出庭作供。此外,辯方要求取得案發當日警方於現場發射彈藥的詳細紀錄而不是只顯示基本數字的撮要。

1635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0942開庭]

▶️PW10(列表16)女警12000 莫紹蓮(音)案發時駐守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
📎作供完畢

▶️傳召PW11(列表12) 警員22704 劉偉浩(處理及拘捕D2)
案發為機動部隊防暴小隊隊員
📎作供完畢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隊員
📎控方主問中

[1310休庭,1430再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D2 #許卓倫大律師
__________
[1437再開庭]

▶️傳召PW12(列表13)警員23005 文子謙(音) (拘捕及制服D3警員)
案發為機動部隊E大隊第三小隊
📎第三被告代表盤問未完成

[1645休庭]

案件押後明天同庭再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