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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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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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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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練錦鴻法官 #續審 [3/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以下為2月24日審訊的後補資訊~

昨日下午完成PW4 政府化驗師作供關於X 上衣 & D1 家中背囊的DNA化驗,證實兩個樣品上均有明顯的X & D1 & 第三方的DNA 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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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分別呈上用65C 處理的不爭議的事實,分別為D2, D3 八達通卡擷取的交易紀錄證明當天何時身處現場及警方為D2 攞的口腔拭子測試交到荔枝角化驗所的報告

📌控方播放多段拍攝到D1由中午出門至凌晨回家之CCTV包括港鐵旺角站、中環站等及家住大廈電梯及出入口及便利商店,指出D1之衣著、背囊等吻合足證其當天在場參與本案。

📌 控方案情完結,無中段陳詞

📌 表證成立

📌 D1, D2, D3 均沒有中段陳詞,D1 選擇不作供,D2 & D3 選擇作供

📍D2 #許卓倫大律師 主問

📎背景: D2 現年24歲,高級文憑畢業,與父母家姐同住,中學時期得過獎學金及義工獎狀

📎案發時為學生,不認識D1, D3,案發當天早上8點出門參加足球比賽至11時離開與朋友去飲茶後回家,4pm 左右去大角咀女友家中,逗留到10pm 離開,原定從大角咀行去旺角東站坐東鐵離開,因警方設立封鎖未能沿平時最快捷路線,唯途中大概11pm 左右經過旺角時候聽到有人大叫"打人,佢係女警" 所以行近人羣,見X蹲在地想走,D2伸手阻住想交流同讓X先澄清,主問時候D2承認沒有任何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及非法禁錮X

📍控方盤問D2
📎 確認片段中D2與X的位置及行為,D2用手背壓在X左邊肩膊,X想逃離,D2 大叫"喂喂喂,唔好走" ,D2大叫"圍住,圍住,圍住佢" , 期間D2 曾經雙手舉高,但身體胸口檔住X左邊肩膊側身,盤問下想盡量減少同X接觸,畢竟X係女士及想用身體隔住X 及其他市民

📎D2 叫X "委任証呢,委任証呢?" 呢一刻D2 & 人群將X 圍住,控方盤問D2 唔比x 離開,D2 否認,D2 想同X有交流,想引起X注意

官問: 你覺得有咁嘅權?叫陌生人同你交流?
(態度輕佻,藐視D2)
D2: 無,我無

📎 主控盤問下,D2承認圍住X 唔比她離開,只聽到有人話X打人,無睇到X有打人,D2無權阻止x 離開及無問過x 點解打人

📎片段中D2有用粗口鬧x ,指出當時情緒激動,同意粗口實際內容有侮辱辱駡x ,D2同意除左用粗口罵X,沒有實質指控X的言行

主控:我向你指出你當時唯一目的唔比x離開,係她蹲下時候,趁機用粗口侮辱她

D2: 我同意,我當時情緒激動

主控: 你當時嘅行為已經話想將x同市民隔開,避免接觸已經無關

D2: 係,無關

主控: 你根本唔需要你去分隔其他市民

D2: 不同意,因為我身後有其他市民

📍#許卓倫大律師 覆問
- D2 當晚行去東鐵站時侯由於太多警方及警方防線,需要繞路,比平常時間遠左好多才能到旺角東鐵站
- D2 因為聽到在場市民話x打人,佢係差人,所以當時想透過同x對話,比佢澄清,以了解整件事,有助市民安全
- D2 承認自己無權阻止x離開,當時心態係希望了解清楚成件事,由於現場市民指x打人及x 係madam , 他擔心市民與市民之間有衝突
- D2 知有人拍攝但無留意
- D2 話當時儘管庭上聽到x 有講自己唔係madam , 但D2 當刻聽唔到

練官要求D2 大狀係結案陳詞address 下公眾有冇權要求明顯不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

大狀回覆係無

📍D3 作供
📎背景: 現年26歲,現為一名教師,與家人同住。

📎案發當日去有不反對通知書發出的九龍區遊行,7pm 左右完成遊行及後佐敦晚飯,離開時候遇到一個英國記者接受訪問,諗住行去旺角朗豪坊小巴站坐車離開

📎當日戴口罩由於不想被鏡頭影到因而影響學校

📎途中執左3把遮,目的係攞返去環保回收

📎沿途經過旺角,聽到有人大叫「搶嘢,打人,要女仔」,所以行過去人群中間,見到X

📎在此播放14分鐘片段顯示D3 係人群中與X , D2 !

押後至2月25日1000於區域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8]
#1201黃埔 #暴動

A1: 何(23)
A2: 鐘(25)
A3: 陳(25)

控罪1: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外聘檢控官 #伍家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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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X先生(拘捕A2的畜龍)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 P84 (實時20:06開始)

辯方邀請法庭於00:08:12 留意街道情況顈入群聚集,片段00:44中亦見到P字牌旁邊警方dull過欄杆去進行拘捕。

控方指片段(00:17-00:38)(即相冊111中第2及3的截圖)有一人頭有反光的護目鏡、膊頭上有黑色pad、打斜揹背囊及身穿白衣。而在00:07:10-00:07:22,則有一人佩戴頭盔、膊頭上有黑色pad及手持磚頭。


🔸D1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盤問

X先生為特別戰術小隊,即畜龍。當日乘坐的畜龍車上有15-18人,並與第二架畜龍車(15-18人)一齊行動,前後東停車位置約距一個車位。理論上有防暴配合行動,但不清楚,當時亦沒留意。

2014時X是第一位落車,其他畜龍緊隨落車。X跑向船景街並見到30-40名疑似暴徒人士,第一眼見到人群時距離約30米。之後截停A2,並把他帶去德康街安全位置,短時間後有同事協助,其時情況並未受控。

X把A2拉到德康街,一兩分鐘後防暴到達,再過兩分鐘,德康街及船景街交界亦有防暴,再兩分鐘後,其他警車包括便衣車於船景街中間近天橋底停泊。1818時將交A2給其他警員。

由拘捕到移交A2,X印象中沒有再見到有暴徒,或非警員人士由其身後到前方。

X指懷疑30-40名跑或快步走的人士為暴徒,因為他們佩戴防毒面罩,而主要是大部分向同一方向,像是群體行動。

X聽到現場有人叫「走呀、狗呀」及哨子聲,不確定有沒有人「睇水」,因為牠跑得都快,現場人多而嘈雜,專注力放在該30-40人,無留意到兩旁。同意依然有人在吉野家附近,如記者及市民。

📺播放片段D1(1)有線電視 (1:34:30-1:36:51)

D1大律師辯方希望,201351警方已全面控場面,所有人已走。

片中01:35:42,有一名金髮及淺色口罩的人,X指現場嘈,無留意誰呼叫口號,不確定該名人士有否做引牠注目的事。

📺播放片段D1(2) 立場新聞(01:19:18)

確認拍攝到X在奔跑。


🔸D2辯方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X指畜龍為深藍色制服,不同意睇黑白及色彩片段時亦是似黑色,強調視乎光線,指稱正在跑的30-40人為約數,大部分深色衣物,不記得各人的衣物顏色及款式,各人相距半米至一米。

X截停A2時,A2身穿黑色鞋,不同意有機會是寶藍色鞋。確認影片中,牠為第一個下車的警員,跑得最快;不同意A2是行得快而不是跑。

X相信追截的30-40人是「同一班人」,基礎是他們同一方向;知道該逆線馬路有路障而在該路上跑;當截停A2,有人想來救他。

辯方以地圖列出多條路線,指在紅磡道、船景街、德安街及德康街等位置均有許多出入口,黃埔天地位置四通八達,X同意。

X截停A2前的距離為五至十米,同意不知道A2原來位置。牠認為A2路線是從船景街到紅磡道,因該路口出口有圍欄,若跨越圍欄需費時更多。

X指A2當日左手持有眼鏡。

X在庭上觀看P65 控辯同意為當天A2所穿的鞋,X不同意是寶藍色,指在該光線下是近似深藍色。

X同意追捕中,A2背面如相片P113中的裝備。

今早X指紅磡道德安街交界至吉野家距離為約200-250米,惟現時指是約200米。同意牠的兩份口供(2019年12月2日及2021年5月18日)均無記下此距離,200米屬個人觀感,並無求證。X亦同意早前指從落車見到人群的30米距離亦只為約數,可多過或少過30米。

X同意指截停A2後沒有即時宣布拘捕,但於上手扣及登上警車前有宣布拘捕。辯方指X無宣布拘捕,亦無提及非法集結,X不同意。

X同意指A2當時身穿灰色褸。

— PW2盤問完畢

— 1550休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2日0930時原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背景報告

法庭於本案裁決後為A2索取了背景報告,A2同意及明白有關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非常正面,箇中講及A2有音樂天份、自幼循規蹈矩、讀書非常好。A2於小學、中學時均有擔任風紀,在DSE中考獲三十二分。A2在大學時期亦名列前茅,曾獲得dean’s list(院長嘉許名單)的榮譽。

A2曾於小學時擔任樂團的首席演奏家,可以在小學四年級擔任首席,已彰顯出其音樂天份。被告於2013年獲得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嘉許。

被告的親友、師長對被告都有非常正面的評價。

A2於十七歲時於ABRSM(英國皇家音樂學院聯合委員會)轄下的考試考獲演奏級。

辯方早前呈遞了求情相關的文件冊(D2(7)),有關於文件冊中列有不同人士撰寫的求情信,今天他們都有出席聆訊,給予被告支持。

辯方指出此類案件沒有特定判刑指引,然而,每宗案件的情況都不同。

辯方援引一宗區域法院就相關控罪判處三年半監禁的案件作參考。然而,辯方則承認其他案件會有更重的判刑。

被告良好的家庭背景、案件對其家庭的打擊,感化官亦形容A2為社會的未來棟樑。

📌判刑理由

A2行年二十六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於審訊中指出A2被捕過程中沒有反抗、案發時沒有一般示威者攜有的裝備、亦沒有參與破壞現場商舖,在暴動中並非積極參與者,事前亦沒有計劃參與等等。求情中指出A2為出色的小提琴家,求情信等指出他有高尚良好的品格。

📌法庭的考慮
暴動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如CACC164/2018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例如在CACC113/2018中,高等法院上訴庭指出:
一,暴動罪的嚴重性關乎涉及範圍,並非單單是個人行為
二,在暴動中涉及其他行為是加刑因素
三,法庭需要阻嚇這些行為

於本案看來,A2並非出於預謀行行事,但現場有兩間店舖受到非常嚴重的破壞,馬路亦有大量磚頭堆積,嚴重妨礙社會安寧、運作等。

然而,A2並非帶領及號召者,案中沒有嚴重傷亡。

📌判刑

基於A2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紀錄、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法庭判處三年半監禁。A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估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4/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53開庭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
8份就每位被告獨立製作的截圖冊來自P895 usb內容,8位被告皆不爭議截圖來源,其中除D1、D3及D5外其餘被告都同意控方在截圖冊寫的描述。8份截圖冊分列為控方證物P905-P912。

傳召PW1(表列第二證人) 督察曾俊鎬 (*已升高級督察)
案發時為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指揮官,現任港島衝鋒隊第二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所屬小隊負責踏浪者行動,防暴裝當值,有頭盔、綠色上衣和褲、防暴鞋。他從1100起執勤,直至收到指示可以下班;E大連全部成員收工時間差不多。E大連不同小隊以頭盔上的顏色燈作識別,PW1的小隊頭盔燈為紅色。小隊當天大概有40人。

約1700時,PW1的小隊在天后廟道戒備--該位置當時沒有事發生,小隊只是在該處等候指示。約1726時收到指示要到史釗域道軒尼詩道處理一宗縱火案件,小隊遂到史釗域道與告士打道交界設立防線。PW1望入軒尼詩道方向見到約200-300名著黑色或深色衫的人沿軒尼詩道由西向東跑,當中部分人有頭盔。

🌟控方欲向證人展示P897地圖,辯方指地圖上標記了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而辯方對此有爭議。主控讀出承認事實第59段,指早前控辯雙方已同意地圖列為呈堂證物,而標記的範圍只作參考之用,現在向證人展示此地圖目的只是要他指出自己的位置與推進路線。澄清後辯方不再爭議控方做法。

📌 P897地圖

(主控提示PW1無需理會地圖上後加的不同顏色標記。)PW1在他當日於告士打道史釗域道落車位置標示A (A for Arrival),設立防線位置標示D (D for Defence),當時面向東。他現澄清早前證供,他是在A點見到200-300人跑,在D點則見到自己的前方有約400人在100-200米距離外,該批人士當時停留在該位置--他見到人群約在杜老誌道位置,目測估算雙方相距一百多米。他看不到人群其實堆積幾多人。

他見到杜老誌道位置的人用雜物和磚頭阻路,遍佈軒尼詩道東西行線,並組成遮陣。前面班人遮頂向住警方,形成一道牆,人蹲在遮後面。當時沒有下雨。警告人群散開及不要掟雜物,否則發催淚煙及使用武力;PW1自己以揚聲器大概發出了5次口頭警告,另外指示舉橙旗與黑旗各一次,人群皆沒有聽從。人群向警方投擲的物件包括雜物和汽油彈,汽油彈著地後有起火。至1735時人群仍繼續向前行;PW1再發出警告後,人群停步但沒有散開;他再次警告人群散開,否則使用武力或拘捕。E大連開始推進,進行掃蕩--PW1唔記得時間;掃蕩即是驅散或拘捕犯了法的人。PW1一開始以正常步速向前行,大概過了杜老誌道多啲就開始跑。

警方開始推進後,有人掟汽油彈,人群向東後退至堅拿道位置;應主控要求PW1在地圖上以P (P for Protestors)標記該位置。另一小隊進行拘捕,他的小隊沒有作拘捕,只負責設立防線以處理被捕人士,部分隊員有份幫手押解被捕人離開現場。之後PW1小隊返回北角基地。

🎥警方片段101
畫面顯示位置為早前所稱D點,片段裡的防暴警員有防毒面具、護甲、胡椒噴劑等裝備。

🎥幾段公開媒體錄影片段
片段反映PW1早前描述現場情況,示威者組成遮陣,地上有磚頭;警方向前推進,開始跑,示威者則邊後退邊向警方掟汽油彈。

PW1已標記的地圖列為控方證物P913。

🔸辯方盤問

🔸D1 #潘定邦大律師 盤問
Echo大隊有4支小隊,頭盔識別燈分別為紅、白、藍、綠色。

發出警告期間PW1一直有觀察杜老誌道軒尼詩道交界情況,睇唔到有非示威者從杜老誌道進入軒尼詩道。就他主問時供稱警告後有人向警方掟雜物和汽油彈,他確認自己於2021年7月26日就本案所錄口供沒有提及示威者掟嘢。

🎥警方片段101
PW1同意,片段睇唔到主問時供稱第一次警告後示威者掟物件超過近示威者的黃格或行人過路處。

PW1答唔到2019年處理過多少示威事件,平均計每個月處理幾多單都講唔到,同意辯方建議有3次以上;案發至今逾3年,PW1唔同意現在記唔清楚細節如有冇示威者掟物件,亦唔同意辯方指他庭上才講有掟可能與自己處理過的其他案件混淆。

🎥警方片段101
防暴配備還有警棍、法德魯防暴槍、橙柄槍(用作發射橡膠子彈)。PW1的小隊總共有41名隊員,但唔記得當日執勤人數,約40人。視乎情況,小隊大概10-12名隊員配備長槍(要有相關槍牌先攞得)。胡椒噴劑約25厘米高、5厘米闊,拎上手他人可清楚睇到。

🔸D2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

事實上唔清楚示威者聽唔聽到口頭警告?PW1答唔到,「我只可以答我自己知嘅嘢。」睇唔睇得清楚舉警告旗?一樣答唔到。

🎥警方片段101
片段見到警員前方行人路上有一白衫斜孭袋人……PW1答唔到該人是不是警察,而該人不是「進入」警方封鎖範圍,是在「離開」。小隊當時佔據西行線3條行車線加上電車路,估計小隊列陣有10-15米闊。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知道案發大概該段時期政府剛通過禁蒙面法,當日行動時知道身處非法集結時不可遮蓋面容;警員有合法權限戴防毒面具。其小隊沒有進行拘捕,不清楚其他小隊警員有沒有拘捕非示威者裝束人士。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1100-1700時PW1在北角警署戒備。他知道當天有遊行,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主題為反蒙面法,知道遊行未經批准,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遊行訂於下午從崇光百貨出發。他唔知有幾多人參與遊行;知道遊行路線去到皇后像廣場、匯豐位置,唔記得知唔知遊行隊伍由中環折返;唔知四時許至五時警方已在中環至金鐘發射催淚彈,唔知警方呼籲遊行人士行皇后大道東唔好行軒尼詩道。他在告士打道落車後有經過駱克道,見唔到再有車行;以他所知警方沒有封鎖範圍。

姚大律師邀請他用常識判斷距離幾百米嗌的話對方聽唔聽到,PW1只表示「答唔到你」。

就他的書面紀錄,1731時發完警告直至1753時之間,只寫了1735時之前發射催淚煙,但沒有記錄之後有沒有再發射;1735時前發過一粒橡膠子彈,之後1753時有再發但沒有記錄。如果要搵返紀錄有機會搵到。催淚煙由PW1命令發放,共發了3次指令。

-PW1盤問未完,稍後再續-

1307午休至14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