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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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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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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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上午進度]
今日只處理2項特別事項

🔺特別事項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控方陳詞
拘捕D3警員警誡前查詢物品是誰,D3承認除士巴拿及鐵通外全是自己,引述多宗案例包括證據合法取得但違反守則,警方有程序處理,法庭須考慮警員是否無心及當刻環境及證據價值而行使酌情權剔除招認。本案D3懂得否認部份物件,被告有自由意志,供詞是混合性,D3代表盤問PW10即拘捕D3警員時證人已經作相關解釋。有關辯方指D3沒有簽署口供非決定性只是比重問題。

D3代表陳詞
控方案例不適用本案。PW10查問前已經清楚知道有合理懷疑千犯非法集結,並非黃耀民案查問警員不般知來龍脈。被告D3在警誡後拒絕回答問題同之前回答所有問題之態度轉變明顯表示知道權利後之分別。PW10警誡前招認沒作詳細紀錄,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才講出,做法對D3不公平,D3一直至審訊時才得悉控方指有作出口頭招認。劉官要求查看庭上沒出現過之PW10記事冊副本,「我在文xx前方發現一士巴拿及一支鐵通,思疑是他。另外地上有一鴨嘴帽、黃色安全帽、一隻灰色手套等,被告承認為其擁有」。而且D3在警員武力對待後才展開查問。

1135 休庭後法庭裁決不接納D3口頭招認呈堂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燒錄CD交收日期,交收人物,CD數目,保安室流水薄同警員18602口供存差異)
控方陳詞
引述七警案終審庭案例,呈堂測試是如片段真實性及同案件議題闘連性。2片段同其他片段如看在線吻合,沒證據顯示片段被修改。控方也指事隔3年證人口供有出入不出為奇。
辯方陳詞
🔸D2代表立場
~2片段CD證物鏈連續性存疑
-沒法證明片段來源而且沒有證據不受干擾
-2段片段第一名警員到場前情況沒法比對(Cam8 22:44:19及cam18 22:45:45),現場見到聽到是否一樣
-依賴比對之前時段警員口供不可靠
🔸D5代表
控方引用七警黃祖成案,片段在TVB及YouTube 下載,原片找不到,但TVB製作人員有出庭作證,本案連來源也存疑。
控方回應
就片段來源及連續性,希望法庭呈堂李志輝案例。法庭不時接鈉網上片段也無從考究來源及證物鏈連貫性因仍可憑其他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議題只是比重而非拒絕接納。保安控制室系統是即時錄影,法庭可作考慮其真實性。

1328 午飯休庭至1600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2。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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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8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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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2)裁決
CCTV cam8cam18錄影片段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法庭裁定Cam8 及 cam18 之片段可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PW24 PC8384  徐士其(音)作供
🔹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2019年8月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傳訊組,主要負責去示威現場拍攝片段供警方記者會作素材,並非作調查搜證用。2021年3月調往港島交通部交通管制組。案發時有指示乘警車7228往太古示威現場拍攝但忘記拍攝了甚麽,影片存放在記憶卡,拍完沒有看只交上級,忘記交誰人。之後上級覺得片段冇用退還記憶卡便格式化再重用,當時剛借調去2星期所以不太認識上級。
-主控呈上10張公開視頻截圖P303(1-10),為證人口供附件,有圈出自己,截圖包括片段Now, 有線新聞等可見時間22:48-22:56。
🔸盤問
D1代表
-同意自己在PBRB工作有一年左右
-借調過去,不淸楚共有多少組
-同意記事冊應寫下紀錄如誰人指示到場,但該次工作沒有,連男定女督察也不記得。
-當日PBRB共派出2人拍攝,另一人是誰記不起
-不清楚所拍片段會否被公眾要求使用
-格式化是自己決定,上級將沒有用片段記憶卡退回便做,避免資料外洩
-了解警冊通例記事冊使用,辯方問呈堂自己記事冊只寫案發開工收工時間,去了太古同跟應變大隊是否稱職,證人認為已經詳細,其他資料不重要所以不用記下
-2022年10月19日及27日分別寫2份口供,答因第一份寫錯了處理SD卡程序,解釋因隔了多時之後記起便更正。不同意有人看完第一份不明白所以再更改。
D2代表
-上級督察退回SD卡沒留底便格式份是自己同組人告知,為一向部門的做法。但冇親眼見過其他人咁做。不記得督察有沒有指示格式化
-重申所拍片段不會用作搜證,就算拍到警員被打也不會,這是自己一年多工作經驗
-去過示威現場幾多次不記得,確認多過十次,同意現場會有暴力場面。
-自己拍到暴力場面會否使用由上級決定,職責只負責拍攝。所知自己拍攝片段從來未被使用作庭上證據
-確認案發當晚有拍攝,忘記幾點到場,記事冊有寫但已經交案件主管
-圖片3 實時22:49:58見證人鏡頭向被捕人士似拍攝,PW24不肯定是否拍攝緊。
-不同意律師所指有拍攝到有警員將被制後將附近物品放入在制服人士身上不利警方所以沒有保留片段交辯方
D5代表
-不記得工作後有冇再撞到該督察
-當時沒仔細分隊,借調多人之後才分隊,自己為SD隊,有多少督察不記得,直屬上司也不記得。只記得PBRB當時之警司為劉肇邦。
-對代表所指3位當時PBRB督察有2位有印象,1位沒印象。
-曾工作部門包括軍裝巡邏,PTU、交通部、西環警區特遣隊、特別職務隊、PBRB。在交通部會使用攝錄機,同意片段會使用作證。但調任PBRB時知道片段只作記者會素材
-記事冊2019年8月11日寫下report to PBRB...briefing by SMC SD team33831, 33831是沙展叫Kelvin哥,但不是他予指示拍攝
D8,9代表
-2份口供依賴少少記憶及記事冊所紀錄
-記得乘警車號碼因記事冊有紀錄
-到埸是拍攝現場大範圍環境如暴力發生,不同意有特定目標。
-會否拍攝到警方暴力不清楚,因沒看過所拍內容
-問到記事冊寫下2230返了北角警署回答相信因看錯錶時間,是2330,不同意其實沒到場,口供附件截圖圈出不是自己,因認得自己衫褲。
-同意口供附件大圖片見到自己踎低,是正在工作,是否拍攝不記得
-播放P118 icable 22:56:45開始,灰衫黑褲白鞋背對鏡頭是自己,正在踎低但不記得是否拍攝地上證物,但肯定不是搜證
-Now TV 22:49:32 見到自己,22:50:04又有動作踎低,不記得自己是否在拍攝
-沒有印象拍到D8被制服,扣手扣,被暴力對待場面
-答不到是否拍到對警方不利片段所以格式化記憶卡
-不同意口供截圖圈出之人其實不是自己
-記者會何時開不清楚,非自己決定
-督察不要片段退回記憶卡便格式化,但沒有守則指定
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4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 0930續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王證瑜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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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由於劉官剛剛中咗武肺,今日由王證瑜裁判官暫代,原先法庭已安排之日子包括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商討後決定押後至11月30日 劉官席前再提訊,確認延期後審期、結案陳詞及裁訣安排。

法庭同意暫時預留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至 2月24日 及3月1日共五天(2月21日除外),待11月30日劉官再訉正式確認。

1030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30日 1430再訊,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胡(44)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在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胡(44)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張崑陽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不投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 ===== =====

上次首次提堂因染疫缺席,代表確認已經收到控方文件要求押後以便查閱文件及索取法律意見,控方ICAC不反對押後及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