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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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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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
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
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
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_______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提供請報bot

下午進度
[1428] 開庭

PW(攝錄警員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續)

-播放片段-

🎥P019 
- 警員把示威者帶到港豐找換店前面。

🎥P020
- 示威者佔據行人過路線與警員對峙。片段看到示威者工具有遮和頭盔。於0125時警方宣布拘捕。

🎥P022
- 在另一地方拍攝被捕人士拘捕過程,位置在臨時拘留區。

🎥P023
- 在臨時拘留區向示威者宣布拘捕。

🔶️D5法律代表盤問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警察和示威者各有前進和後退。證人「講唔到」最後警員向示威者衝擊的位置是否在黃色方格入面,亦講唔到對峙階段雙方的距離和最接近的距離是多少。

🔶️D11法律代表盤問
片段見到警員帶示威者去找換店門口等候,找換店前面不是拘捕區域 ?證人答:不是,是同一地方。

📌P013草圖
證人應辯方要求在警方的草圖上確認拘捕位置。
證人「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多於一名警員帶被捕人士到找換店前面。示威者在找換店等了「一陣」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控方覆問
證人沒有負責規劃臨時拘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10分鐘
[1536] 再開庭

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控方主問

-播放影片-

🎥P030
- 證人從1800時開始執勤,和其他警員一起拍攝。

🎥P027-P037
- 顯示拍攝路線,從北海街出彌敦道,警員頭上有不同顏色的燈識別隊伍。
主控與證人確認拍攝路線 ,片段中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拍攝到有火光。
片段中警方曾發出黑旗警告,將放催淚煙,也有用大聲公作出警告,畫面還看到藍色和綠色鐳射光。畫面中亦看到舉橙旗,請示威者離開,否則開槍。

🎥P031
- 看見綠色鐳射光

【時間關係,暫時中止主問,明天再續。】 明天會有幾位辯方代表缺席。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將警署報到時間延遲2小時;劉官要求提供時間表,如果合理她會考慮。

[16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8日星期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繼續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 繼續播放片段 -

🔷️控方主問(續)

🎥P031
- 證人行到去天仁茗茶出面,看到有軍裝警員在碧街做咗條封鎖線,防止其他人士進入彌敦道。證人確認有光線從其他方向射進來。

🎥P032
- 片段看到被捕人士從天仁茗茶被帶到去彌敦道被看守的情況。

🎥P033
- 證人確認影像位置是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另一位置拉了橙帶是要設立臨時拘留區。

- 主問完畢 -

🔶️辯方代表D6,D9盤問
辯方指出在某個晝面好暗, 伸手不見五指 ,但是證人不同意,指出畫面是暗,現場不暗,證人同意當時沒有街燈。

小休 15分鐘
[1100] 續審

辯方要求調節影片的量度和飽和度,然後截圖。

🔶️D6,D7代表繼續盤問
- 播放片段P6(1)
證人不同意播放的一分鐘片段現場環境黑暗,當時用肉眼能清楚看得見 ; 不同意近是看到,遠就看不到的說法。

Google Map
- 證人表示看得懂Google Map的測量功能。不同意110的距離射向他是不會做成傷害的說法。他被鐳射光射到後眼睛有殘影 ,但對眼睛沒有造成影響。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有戴上頭盔,頭盔前面有透明膠片,不同意被鐳射光射後冇影響。

🔶️D6代表覆問
- 截圖 - 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確認警方衝前防線的位置。

🔶️D1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警員,記者和路人等。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黄格對峙,當時有途人過緊馬路,三位途人並非示威者。證人同意從窩打至彌敦道向碧街推進時,是看不到碧街的情況。

🔷️主控覆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鐳射光從不同方向照向警方,他不知道射向他的距離。三個途人離開後沒再回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212] 續審

6份證物新聞公告已呈堂,現在呈上餘下的。

傳召新聞主任 劉學佳(音)
- 負責協調發佈新聞公告

新聞主任先前接收合共38份公告。她會確認新聞公告的日期,時間和内容,然後簽署。
媒體會pick up政府新聞處發佈的公告來發佈,包括電視,電台和網上媒體。

🔶️D6代表盤問
證人2019年11月18日從運輸處提供的資料發佈新聞公告 - 有關受影響的街道,證人確認發佈前自己是沒有認知,收到便發佈出去。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 PW4 523 温浩倫 (音)
- 拍攝警員
2019年11月18日參與名為 踏浪者行動的職務,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5
- 證人不確定D2小隊是在幫忙補充彈藥,只知道警員在傳遞彈藥。

🔶️D7代表盤問
確認記錄的時間是準確的。

🔷️主控覆問
確認2326時的時間是觀看手錶得知。

- 作供完畢 -

1244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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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2] 續審

傳召警員PW5 18068 吳樂文(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2210時開始執勤,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6
- 證人確認穿過的地方有棚架。從片段中看到有示威者在碧街被截停。同意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走去。確認有速龍小隊追逐示威者,並在咸美頓街追截到。影像顯示當時已經設定了防線。

🎥P047
- 證人確認位置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的巷子,有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已認罪的D4在臨時拘留片段,時間在0734至0831時。證人確認這是事發當日拍攝的景象。

🔶️D11代表盤問
- 證人供詞裡相關時間確認是在2328時。

- 證人作供完畢 -

按: D4相關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因此暫時可以離開,不用來法庭。2022年11月29日 0930 再回法庭。

傳召警員PW59 8164 林子健(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 播放片段 -

🎥P048
- 證人確認在彌敦道向前推進,在油麻地港鐵A出口近寶寧街巷子看到有示威者。

🎥P049
- 確認A1出口左邊位置。
大巷情況内有雨傘和梯。
當晚從11月18日執勤到11月19日 0005時,當時負責看守工作,示威者的財物由他們自己看守,警員沒有代為保管。
押解28人乘警方的車輛送去秀茂坪警署交給值日官,包括D7,D10,D12 和D13。

- 主問完畢 -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碧街窄巷的情況,當時示威者有些蹲著,有些趴著地上。
消防員把示威者逐一從人疊人拉出來,證人聲稱沒拍攝到,當時是從2340時至2348時才開機攝錄。
拍攝啟動時間為2326時,沒看錶所以不知道跑至碧街拘散行動的時間。亦沒看到消防員在小巷裡面的人,一個接一個人被拉出來的情況  ; 消防員救人的情況也是沒看見。
證人同意當時大巷和小巷裡大約有共50人。證人不同意2326時之後半小時才開始拍攝。辯方指出人疊人的情況有成一百人塞在裡面疊住, 證人稱沒看到消防逐個逐個帶出被疊住的人士,沒看到,不知道!證人否認當時冇一個警員帶出一個被疊人士來。辯方指出該批人士全部由消防員帶出。

🔶️D11代表盤問
重播片段P048
- 證人確認2337時左右 ,天仁茗茶長裙女子不似示威者,不知其身份。

🔶️D1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時對財物沒有干擾,沒對財物點算,沒有 點算所以不知他們有什麼財物,當時亦没有見到有人作出干擾或確認。記不起自己坐在警察車輛的位置(旅遊巴),D13坐在什麼人士附近也不知道。

🔷️主控覆問
控方指出證人自己拍的片段裡有拍到消防員在小巷出現(在遠處),影片有影到有消防員在場。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7 5856
孫志健(音)
- 拍攝警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

- 播放片段 -

🎥P05
- 證人案發當日與D2隊一起執勤,從2315時拍攝示威者與警員對峙,時間和路線。

🎥P024
- 證人確認黄頭燈是D2隊,在麥當勞與登打士街間有2支交通燈在圖片中間,用近鏡拍攝示威者情況。

🔶️D6,D9代表盤問
辯方表示在登打士街已經超過暴動位置和控罪的範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2315時到達咸美頓街。不知道有其他警員比他早到達。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共有十多名警員負責拍攝,因為正在拍攝,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警員在場。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不知道設定橙帶的時間,他到達時已有橙帶,裡面起碼有40人。從觀察看部分不是示威者或暴徒。

-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PW8 張共榮(音)
- 負責在拘留區錄影

- 播放片段 -

🎥P039
- 播放D1,D3,D6,D7,D8,D9,D10,D11,D12,D13,D14,D15 的錄影片段,其間被捕人士會讀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證人同意被告人在拍攝時其間有核對身份証,並在他們的手畫上臨時記號。

🔶️D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拘留區錄影後帶被捕人士去羈留區,期間有警員抄低身份証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完後,他再沒有跟進被捕人士的情況。

🔶️D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拍攝D3時是穿風褸,裡面穿紅色衣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從0050時至0614時共錄影了50多位被捕人士,當時D5的號碼是106,推段開始時間約是凌晨2時,證人同意當時是第一次看到所有被告。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曾把被捕人帶去等候區,大約半小時後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主控沒有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163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到 10月31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