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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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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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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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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九龍城裁判法院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308西九龍法院 #旁聽師 #新案件

李(54) 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2年3月8日18:00時,在長沙灣荔康街與荔發街交界與另外3人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據了解,上述四人均是在西九龍法院外送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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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開庭

另外3人已交罰款

梁官提醒被告當時的限聚人數為2人

控方有5位證人,1隻光碟(懲教車AM5018內鏡頭紀錄)

今次唔會答辯,等被告睇哂所有文件同一隻光碟,下次再決定是否認罪,如果認罪罰款會有折扣。

被告需自己聯絡警方索取件文件同光碟。

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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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開庭

📌答辯

D2不認罪
D3認罪❗️

主控讀出有關D3案情撮要,D3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

當值律師代表D3求情指,D3因父母年老多病所以沒有告訴他們自己有案件在身,希望能保釋候判,惟裁判官下令為D3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判刑將於20221026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

10:55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D2確認

📌傳召PW1 警員25274 周仲賢(音)

證人作供完畢

📌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下午15: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1/2]

D2:譚(27)
D3:彭(28)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認罪控罪1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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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路政署維修組職員林百康(音)的另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P7)

📌PW3 警員20944陳子豪(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

📌傳召PW4 警員14765 王明超(音)
主問完成,明天進行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2/2]

D2: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還押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933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上午審訊從缺

⚙️被告出庭作供,估計上午已經開始,下午繼續主問。

當日17:45在家中沖涼,再去土瓜灣食飯,着藍色短袖T恤,牛仔短褲,長度去到膝頭哥,顏色係深色,唔記得係藍色定黑色,確認係證物P1。

在較早時嘅主問提到,在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購買牆紙粉和噴膠,用嚟制造「貓爪柱」,家中有兩隻貓,「貓爪柱」可以減低佢哋爪梳化,有做法兩種:一、用枱腳來做;二、用工業用的保鮮紙筒(手臂咁粗,約半米長),裏邊放重物壓住,唔會跌低。

18:30去到北帝街,當時無膠紙喺袋,係朋友畀嘅,佢知道我會用膠紙來做貓屋,佢畀埋我,另外,佢畀咗條毛巾,朋友都有養貓,佢嘅貓好鍾意玩毛巾,畀埋我。點解唔在五金舖買膠紙?因為朋友話佢有,可以畀我,唔啱用先再買。

辯方呈上15張相片,係被告製作貓爪柱嘅過程,有用到枱腳和保鮮紙筒、噴膠、麻繩等物品,和製作完之後,貓玩嘅情況,還有用膠紙修補貓屋的情況,毛巾係用嚟放在貓屋內。

當日18:30未去五金舖之前,斜孭袋內係無鎅刀,鎅刀係朋友畀嘅,佢知我搬咗屋之後,好多嘢唔知放咗去邊,畀膠紙和鎅刀我。

7點幾去到北帝街,證物D5a圖中圓圈位置,食到九點幾,兩人行咗去宋王臺寵物公園坐,留咗個多鐘頭,11點幾送朋友去搭車,巴士站就在公園出邊,近幸運度,搭5號C;在圖中畫出由鬍鬚安火鍋店去到宋王臺公園路線,再加上回家路線。

在馬頭涌道行落隧道,在右邊樓梯行,到樓梯頂行出一兩步,突然有人在左邊出現,撳住我膊頭,叫我咪郁,問我攞身份證,在撳膊頭之前,無留意有警察,有問佢咩事,佢話查身份證查袋,佢踎咗喺隔離,攤咗啲物品在地,跟住話呢啲啫係關事啦,有問佢咩事,佢收返啲物品,然後話之前有人報警,話有人在隧道黐嘢,我話只係返屋企,佢拘捕我刑事毁壞,講:「唔係事必要你講….」,跟住叫在石壆等。

睇P3(5)相片,確認拘捕地點係馬頭涌道隧道樓梯位置,被截查和拘捕位置相近。上到世運花園,係自己一個行,無跑,唔係與AP7同行,在隧道時唔知有毁壞隧道,唔見有人張貼海報,唔知龍崗道隧道有塗鴉事件,有見過有路人,因為上到世運花園被截查,無心機留意其他人,被截查期間身邊多咗一個女仔和一個女警。

被告在另一張新的P3(5)相片,畫上被截查位置,拘捕位置,AP7和女警位置。

睇P1(14)相片,係當晚在馬頭涌道見到隧道的情況,地下有海報、紙張,唔係被告遺留嘅,無去到南角道隧道。

[15:34] ✂️控方盤問
在2016年11月開始養貓,製作貓爪柱嘅相片係案發之後最近影嘅,貓爪柱在案發之前已經有做,開始時用白膠漿,效果唔好,去五金舖問邊啲膠水好用,介紹噴膠,2017年頭已經開始咁做,無固定在邊間舖頭買,協成和昌發兩間五金舖都唔係相熟。

主控指P10係強力噴膠,據被告知全部都係寫強力噴膠,唔清楚實際時間幾耐先乾,估計有10多秒,乾咗就會無黏力,如果唔黐就會再噴,唔會噴好大面積,同意噴出嚟嘅係揮發性液體,但唔覺有味道,好似相片中,整完之後貓會即刻衝過嚟玩。

10月26日係返半日,諗住買材料整,唔算好趕急,家中枱腳有甩繩,有少少急切性。

18:30約咗在鬍鬚安打邊爐,由被告家中行去唔使15分鐘,無需要經過世運花園一帶,差唔多去到,send message俾朋友話就到,佢打電話畀我,話剛剛返到屋企,沖完涼先出嚟,會遲到,被告話在附近行吓,買聽日要整嘅嘢。雖然星期五鬍鬚安比較旺,判斷唔多人,買完嘢會在門口等。

去到協成五金,揀咗把鉸剪,再問有無噴膠,佢話無,游說買牆紙粉,話噴膠對貓唔好,(主控質疑點解會問個客人買嚟做乜,係好突兀嘅問題,被告覺得唔奇怪,可能係少女仔去五金舖),話牆紙粉嘅成份對人和貓都好啲,主控再質疑咁係咪噴膠對貓唔好,被告稱噴緊途中唔會比啲貓過嚟,乾咗就無嘢。

睇證物P11牆紙粉,盒上面寫咗”wall paper”,主控一連串問題:本來用途係黐牆紙,知唔知開出嚟好似漿糊咁,好耐都唔乾,點解買完牆紙粉咁快又買噴膠?買咗噴膠,點解牆紙粉唔退貨?

被告理解wall paper意思,估計黐繩OK呱,無見過黐牆紙,有懷疑是否合適,佢水我?嗰陣唔知道,離開後見到隔離有其他五金舖,所以買咗噴膠;點解唔退貨?因為無攞單,同時怕醜,唔好意思,未用過又唔知啱唔啱。(控辯雙方都唔明白咩叫「佢水我」😂

同意牆紙粉和噴膠係適合用嚟黐海報。

控方指剛才呈遞的相片D6(1)中有膠紙,和P12兩卷膠紙係同一類,係被告在家中取出,不是朋友畀。被告不同意,相中膠紙係在九龍城長發五金買嘅,咁啱買到同一樣。

主控向被告指出:
當晚帶備強力噴膠、牆紙粉、膠紙去世運公園,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我個袋內仲有白色大毛巾】
18:30約朋友去鬍鬚安,係解釋身上點解有膠紙,話朋友遲到,係解釋買噴膠、牆紙粉【唔同意】
妳可唔可以提供朋友名字【陳XX】(刻意隱藏)
噴膠、牆紙粉、膠紙係用嚟貼海報和文宣【唔同意】
鉸剪、鎅刀係方便貼海報文宣【唔同意】
鎅刀有咩用【用嚟拆貓爪柱底的麻繩】
世運花園嘅事情,當日有去到龍崗道、南角道接駁世運花園嘅隧道【唔同意】
目的係貼文宣【唔同意】
所以被截停時背囊內有貼文宣嘅物品【唔同意】
23:xx見到有防暴警員在隧道內出現,所以隧道內嘅男女逃跑【唔同意】
去到世運花園,男女四散逃跑走【唔同意】
被告同另一位女子一齊跑離開【唔同意】
同你一齊跑嘅女子(AP7)就係本案D3【唔同意】
後來見到女警出現,另一女子被拘捕【同意】
該女子係D3【同意】
被告同D3一齊跑,一同被PW4截查【唔同意】
並唔係由行人隧道行上世運花園,係妳同D3跑向行人隧道入口被截查【唔同意】
PW4無撳到妳膊頭【唔同意】
佢只係左邊跑上嚟,企在妳左邊叫停【唔同意】
PW4嘅截查經過,如庭上所講【唔同意】

辯方覆問
睇P10噴膠,罐上有張label寫住強力噴膠,有張price tag,$85昌發五金,唔係屋企攞,唔識D3。

裁判官拆開證物袋檢查噴膠,開咗蓋檢查噴嘴,見到噴嘴有少許污跡,不似全新。被告同意有少少污糟咗,買嗰時無睇過,有拎過覺得「聚」手。

被告作控完畢。

控辯雙方會作出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彭(28) #1025九龍城 (原案D3)
🛑已還押14天🛑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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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控方案情可說是簡單。在2019年10月25日約22:42時,警方接到市民報案,指有約20名有蒙面的黑衣人在九龍城世運花園行人隧道(即控罪詳情中的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張貼政治海報。因此,有兩隊警員抵達現場,他們看見該群人士正在張貼政治海報,內容包括「哪裡有壓迫,哪裡有反抗」、「不自由,毋寧死」、「香港人,反抗」等。該群人士發現警員後,立即把工具扔到地上逃走,因此地上被遺下大量工具及約400張政治海報。其後,警員在附近追捕及截停多人,當中包括本案D3(下稱被告)。警員後來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事後,涉案行人隧道牆壁需要清理,費用為$34,365。

在2022年10月12日,被告在裁判官梁雅忻席前認罪和同意上述案情。法庭聽畢被告的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2年10月26日,由於法庭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故撤銷被告的保釋。

進一步求情:

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及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只是有少許內容須要澄清,是有關被告的個人背景和她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總的來說,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接受161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同意屢行社會服務令。

求情總結:

辯方大律師呈上被告在還押其間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大律師指從信中可見,被告指自己日後不會再犯事,亦明白自己為家人帶來麻煩。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往沒有案底、有家人支持、有穩定工作、本案不涉及暴力或大型損毀、社會服務令本質上具阻嚇性元素、以及被告已還押14天,予以被告社會服務令。

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被告在本案的最大求情理由是認罪,即使不是第一時間認罪。縱然被告是受社會氣氛和他人影響自己決定,但她年紀不算是年青、思想成熟、亦有社會經驗,理應清楚法律的界線。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亦顧及到被告是初次犯事、已還押14天、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良好後,認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在本案而言是合適的刑罰。第一,社會服務令可以令被告有所警剔和明白到嚴重性;第二,社會服務令本身是嚴重的刑罰,160小時亦是不短的時間。

判刑:

法庭予以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提醒被告,若果她履行社會服務令其間表現不佳,法庭可能會改判她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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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