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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修訂控罪:
1.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

2.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3. 串謀或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4. 串謀或煽惑他人縱火
5. 串謀或煽惑他人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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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經修訂後的控罪1和2。控方表示控罪3至5存檔於法庭。

📌修訂案情:

控方表示早在審前覆核時已呈交了修訂後的控罪,並於今天在公開法庭正式提出修訂控罪。其後,控方讀出與控罪1和2有關的案情撮要。被告聽畢後表示明白及同意。

關於修訂的控罪詳情,控方的文件冊顯示了警方就本案擷取了的內容,包括telegram頻道的畫面、數個帳戶管理員的畫面、常用示威者的用語、影片的截圖等,當中有22個訊息與修訂後的控罪相關。其後,控方播放8段影片,內容與頻道發布的內容相關。

📌被告的角色: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辯方求情部分的大方向是指本案大部分的訊息是轉發性質。控方對此沒有任何說法,不過希望邀請法庭留意呈堂文件夾中有一些截圖,為與被告桌上電腦相關的圖片和影片,當中是頻道中貼文的原圖,但與此同時,控方沒有正面證據證明被告為原創發布訊息的人。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可能這至少不是被告主動寫的材料,只是大部分轉發其他人的材料,而在桌上電腦出現可能為其他人放上去的,控方表示不反對。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關於案情撮要,頻道於2019年10月22日中有個連結,人們可透過這個連結提供一些資訊給管理員,再由管理員決定是否可以發布。這是否可理解為控方針對2019年10月22日前發生的基礎都是為被告轉發其他人性質,而2019年10月22日後,被告開始做多一步搜集資料的動作。控辯雙方同意。

📌案例:

控方呈上8個案例,當中有6個為煽惑罪相關的案例,其餘2個為爆炸品相關的案例。當中最近且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為DCCC212/2021案。

關於量刑方面,辯方建議法庭針對控罪1,採取5年監禁;至於控罪2,則為5年6個月監禁。關於控方提及其中3個案例,即CAAR3/2006案、HCCC41/2016案和DCCC476/2020案,辯方認為首個案例的傷人情節與本案不同,而且更為嚴重;至於其後的2個案例,這些與製造爆炸品相關,但都沒有辯方主張的5年6個月監禁上限為高。辯方重申他們的量刑主張是上限,希望法庭不會以6年或6年半作為刑期起點。

辯方提及DCCC212/2021案,他們認為這案與本案相關,該案的原審法官就與本案的控罪1和2,分別採納2年6個月監禁和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辯方認為本案與該案的不同處為"Suck channel"的訂閱人數多過本案;雖然2個頻道中的貼文大同小異,但本案的為轉發訊息的性質,也沒有集中提及哪個日子要做甚麼事。有1點值得參考的是,該案的原審法官就"縱火"的控罪採納6年監禁作起點,但本案涉及"縱火"的控罪是已存檔予法庭,故此法庭不應就本案判處多過6年監禁。

至於CAAR16/2020案,這案是關於煽惑他人在新屋嶺非法集結。辯方指這案在上訴覆核後改判為15個月,故在本案不會拿來參考;至於DCCC853/2020案,這案的原審法官採納4年10個月監禁作為最終刑期。

辯方指被告已還押很久,經已洗心革面,他在還押期間亦已修讀了英文課程。此外,他的家人、女朋友和朋友都一直支持他,故他的重犯機會低。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納書面陳詞,以低過他們主張的刑期判刑,亦因被告於審前覆核時認罪給予他25%刑期扣減 (劉綺雲法官同意這點)。

劉綺雲法官詢問控方,他們在關於判刑有否其他的主張。控方表示他們是以協助法庭為主,沒有甚麼特定的立場。

📌其他:

證物處理方面,控方有簡單的被告背景口供,和確認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法庭批准根據列表上處理證物。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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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不會在今天處理。在侯判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網上言論

👤許(28)🛑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傷人17

控罪2:串謀煽惑他人製造 #炸藥
(即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流動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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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被告原被控5項控罪,其後他承認控罪1和2,而控罪3至5則存檔予法庭。

被告的求情:

被告目前已還押28個月,並在還押期間有報讀課程及自學語言。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女朋友及前上司等所撰寫。綜合來說,被告背景良好,為身邊人帶出正能量。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高漲,被告受到影響而沒有深思熟慮。

辯方指出,涉案轉發的貼文為一般貼文,而被告調查期間合作,大部分訊息為轉達信息,從求情信可見他還押期間也有反思,也無執意申請保釋,對家人女朋友也感到內疚,不會再干犯控罪。

量刑考慮:

法庭已考慮過各種因素,亦參考了CAAR16/2020案。就煽惑罪而言,即使被告沒有干犯該控罪,但基於他煽惑他人,也必然與他本人有關係。特別在本案,案件發生在社會氣氛高漲的環境下,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此外,透過互聯網發布訊息可迅速蔓延給不同人士。

控罪1涉及22條訊息,中間歷時9個多月。貼文中內容關於可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當中包括用腐蝕性液體,汽油彈,自製武器陷阱等,也有圖片教學,超過10多種方式。法庭認為犯案時間相當長,明顯是煽惑他人犯罪,而內容主要對象為警務人員,當中有多項使人致命風險,訊息內容鼓吹無底線方式襲擊警員,及使用多個化學物質等都會無辜傷害其他人。當時社會氣氛高漲,這對警務人員有嚴重的潛在威脅,也對公眾造成影響。

辯方指這控罪涉及的大部分為轉達訊息。法庭認為即使如此,從被告與他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是有邀請他人提議損害財產的訊息。由此可見,被告的角色不是純粹傳發,也有主動的角色。

控罪2歷時5個多月,被告煽惑他人製造不同形式的爆炸品,例如使用火柴頭,氣體,易燃物品等,並用圖片教學。

法庭認為貼文當中亦提及了其他人士的建議,例如火魔法,加上控罪1的襲擊方法也包括火魔法,故可反映兩者有關聯,同樣都是傷害他人的貼文。

辯方認為兩罪所涉的貼文為一般性貼文,事件單一。法庭認為被告犯案時間相當長,也有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對警務人員有威脅。而製造的物品當中都有一定的危險性,也會對身邊人士的危險完成威脅。此外,從被告和其他人士的對話,也可見被告不是純粹轉發,也有意見分析。此外,涉案訊息亦可在短期內蔓延給不同人士,涉案貼文的主旨都是傷害他人,不論是製造暴炸品期間或仍在討論階段都有危險。

判刑:

就2項控罪,法庭皆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被告於審前覆核之前已去信法庭承認控罪,故法庭會給予25%扣減,即兩項控罪刑期都為3年9個月監禁。法庭基於兩罪發生的日子相近,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一方面,法庭考慮過被告的求情陳詞及背景良好,希望他能夠早日報答家人及社會,故酌情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為3年6個月監禁

(按:工程巴辛苦曬❤️
(按:「洛陽城東西,長作經時別。昔去雪如花,今來花似雪。」願世間所有相遇都是久別重逢,與每一位善良的你們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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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15&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