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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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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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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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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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10.05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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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30
👤董(30)🛑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06屯門 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9月27日被判處9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2年9月14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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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謝,熊(19-20) #裁決 (#1001沙田 暴動)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3/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黎(18-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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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衛(29) #覆核聆訊 [2/1] (#1110銅鑼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2021年3月25日獲判兩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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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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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馮志達 (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鄺德榮(57)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搶泊位誤殺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F.S.L(45) 2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求情 #判刑 #強迫幼子自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D1 代表 #趙勁洪大律師
D2 & D6 代表 #崔浩泉大律師
D4 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7 代表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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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D1,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D1律師在上一庭有解釋報告給被告知道,但要再確認,想佢可以出席時再作判刑。
D6律師表示未見過被告。
D7律師亦無機會見被告,佢一直在醫院。
知道最快在18號出嚟。

法庭先處理D2 & D4判刑,D1, D6 & D7 的判刑押後至10月19日15: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2律師已經解釋咗報告,D2表示明白,無指示求情嘅陳詞,只對案情陳詞。案件本身無嚴重暴力,D2干犯本案時無定罪紀錄,另一宗2019年案件要服刑至2024年12月,該案件嘅判詞之中,已經考慮咗干犯該案時喺在本案的保釋期間,所以加咗刑,本案的多項控罪係同時發生,亦無證據指有用過攻擊性武器;同案的被告在其他裁判官席前認罪,對本案無約束力。

D4律師呈上多封由被告、校長、老師、社工撰寫的求情信,評價係文靜隨和、知規守禮;背景報告係正面嘅,被告明白,只係對在場逗留的時間不同意。D4希望重投幼兒教育工作。亦無證據指D4使用武力。

律師提出本案在2019年8月發生,但首次提堂在2021年9月,延誤咗兩年。

主控稱警方在2020年3月提交資料畀律政司,律政司在2021年6月30日才有回覆,延誤在律政司,不在警方,同意亦不是由於辯方。

李官考慮咗求情和上級法院指引,包括一系列因素,無證據指稱被告有行為,背景報告亦無加刑或減刑的人數,考慮咗延誤。

D2 面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三項控罪同樣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考慮到整體量刑,D2的11個月中有8個月與現在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兩案總刑期為5年7個月)。

D4 面對一項控罪,同樣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延誤而扣減一個月,判處11個月監禁

早前提到的覆核,安排在11月4日11: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