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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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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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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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該被告的正確歲數為30,聲援表有誤,抱歉,敬請見諒⚠️

D2 黃(30) 🛑已還押2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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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現仍需檢疫,故無法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星期一)於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二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0]
[2022.08.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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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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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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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8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14:30
👤黎(22)🛑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袁(26) #轉介文件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審訊 [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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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安婷暫委裁判官
🕚11:00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唐,何(52-65) #提堂 (#2021072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20210814旺角 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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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5/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30)🛑已還押24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09:30
👤李(62) #審訊 [1/1]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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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黎智英 與 🐶警務處處長 #司法覆核 #撤銷搜查令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警方在2020年8月10日搜查壹傳媒大樓時檢取了黎的2部手機。黎其後入稟高院,指其手機內有涉及LPP的資料及新聞材料,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不得查閱,當時法庭聽取陳詞後下令先把資料暫時封存。律政司2022年7月8日通知黎,指已獲得新的搜查令。警方指他們在這手令下有權搜查「指明證據」,故要求黎就解封資料尋求法庭指示;黎則指警方想利用這新手令來迴避封存命令對黎的保障。還有,新聞材料涉及新聞自由,「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29旺角 #判刑

D2 黃(30) 🛑已還押30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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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4個月監禁

[09:51] 開庭

背景報告已向被告解釋,有一處需要更改,更正為「被告同意以他的裝束和物品而言,他是有備而來,雖片段見到被告沒有實際行動,但他有身在現場,給予其他參與者鼓勵。」

被告現年30歲,與父母及兄長同住,教育程度中五,生性內向,沉默寡言,但沒有行為問題,亦沒有刑事紀錄,2015年考取電單車牌,因而任職電單車速遞員,月入2萬,$4000作家用。現時報讀電腦編碼課程,希望將來當電腦程式員。

希望法庭考慮已經事隔3年,現時社會風氣而言,被告重犯可能性低。而且被告適時認罪,有悔意。

法官:他被捕時,護目鏡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掛在頸上
法官:口罩係戴住嘅?
法律代表:係

以下係本席的口頭判刑,D2承認非法集結。承認案情,2019年9月29日,由於有人投擲汽油彈在旺角警署,警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沒有散去,反面叫喊並以雷射筆射向警方。隨後有示威者在西洋菜街縱火,警方再次呼籲示威者離開,但示威者沒有散去,警方進行掃盪。

被告嘗試逃走但被拘捕,當時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根據黃之鋒案
法庭應按以案情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刑罰

根本XXX案(聽唔到)
非法集結判刑準則
1.,此罪的公害及要旨,參與人數是否眾多,是否恃人多勢眾達到目的
2.,應該考慮作案時的計劃、手段,持續時間
3,被告的角色,是否為領導或鼓勵
4,是否蒙面掩飾身份,造成壯膽效應,鼓吹現場人士
5,是否使事態更嚴重
6,非法集結的人數遠多於警方人數
7,行動是否具煽動,若現場有持反對意見之人延,這類行為可能會令暴力升溫

時間、地點及場合會影響非法集結的嚴重性,而情緒激動和起哄亦會使出現暴力場面的可能性增加。

根據CAAR4/2019一案
需案發背景,會否激發現場示威者的情緒。判刑應該基於常理,以長久以來的判刑原則為基礎,以非套用新思維。

本案發生在晚上10時至11時,時長約約1小時,但包括被告依然逗留現場,現在有人投擲汽油彈、縱火、叫囂及以雷射筆射向警方,明顯針對旺角警署,對公眾威脅高。

D2管有護目鏡、口罩、雨傘、膠袋、領巾、手套、螺絲批及斜背包。
片段沒有刑毀行為,但警方呼籲下沒有離開,護目掛在頸上,蒙面。手套和螺絲批顯然是預備用來拆毀公共物品。
(按:原來係識預知能力嘅)

法庭量刑時應判具阻嚇性刑罰,要將暴力行為扼殺於萌芽。

CAAR6/2020一案
案發早上7時夏愨道政府,被告站在最前方,辱罵警員,並向前推進,被告有三至四次案底,量刑以10個月為起點,覆核刑期後總到期為14個月。

與本案相比,該案牽涉範圍更多,比本案嚴重。

CAAR5/2020一案
案發於下午3時添華道,被告持雨傘及磚頭,搬動鐵欄。同時數百名示威者在政總外。被告初犯,認罪,量刑起點為監禁12假月,刑期覆核後總刑期為7個月。與本案相比,庾家駒案集結範圍比本案嚴重。

CAAR4/2020一案
案發於在擺花街馬路,警方處於示威者的制高點。被告蒙面,手持口號標語,戴蛙鏡及口罩,並將麻包袋傳到示威者中史。被告認罪,量刑起點6個月,覆核刑期後總刑期為3個月。

本案D2來自普通家庭,中五程度畢業,從事過不同工種。被捕前過着普通的生活,過往沒有任何行為問題及刑事紀錄。顧及判刑要有足夠阻嚇性,同時平衡更生,本案量刑6個月,現判處4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