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8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3黃大仙
#答辯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不認罪

控方有5位證人,其中一位是專家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有2位事實證人,被告亦可能作供。

辯方(當值律師)指出專家證人報告有缺失,所以需要傳召他作盤問。
鄭官著辯方了解是否只是控方漏印。辯方指兩天審期應該足夠,鄭官說審訊會由他處理😐,根據他經驗,兩天審期可能不足。當值律師笑稱到時應該不是他處理😐

押後至11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予法庭,審期未定。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前覆核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包括1名現場警員以及1名專家證人,主要關於雷射筆檢驗報告,沒有警誡供詞及現場片段播放。辯方將傳召3名證人,將播放一段約5-10分鐘的片段,預計審訊需時兩個聆訊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至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6
2022.07.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梁國雄(31-64) 🛑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 (#20200501金鐘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各被判監禁14日,緩刑18個月。)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逾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余(19) #提訊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王,盧(19-24)🛑王已還押逾12個月 (#20210701禮賓府 縱火)
👥李,袁 #未知是否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案發日期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關,葉,曾(30-5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5/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2/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陸(24) #審訊 [1/2]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 汪浩毅 (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訊 [1/2]

陸(24)

控罪及詳情: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傳召PW1 警司 #陳喬崔
-專家證人

PW1供稱,涉案雷射筆發出3B級綠光,確認雷射筆沒有貼上相關警告及等級標籤,辯方爭議普通市民根本不會知道該雷射筆屬於甚麼等級,以至該雷射筆會帶來甚麼危險。PW1指出3R級或以上的雷射筆會對人眼造成傷害,而3R級或以上的雷射應用例如有切割膠片和燒錄CD,但辯方質疑PW1檢驗雷射筆時根本沒有進行切割膠片這項測試,PW1同意。

本案鐳射筆證物10cm距離的功率是68.3mW,而要達500mW才會輕微灼傷皮膚或點燃易燃物品。安全使用該雷射筆的距離為40米,40米的功率為1.06mW。辯方盤問下,PW1承認政府沒有教育公眾如何分辨雷射筆級別。

傳召PW2 高級督察 洪容奇(音)
-案件主管

PW2於案發當日並不是在被告被捕期間當值,就本案只能提供二手資料(即傳聞證供),因此控辯雙方不需要在庭上向此證人問證。

傳召PW3 警員24215 王梓峰(音)
-拘捕警員

當日約有100人聚集,見到警察後跑開,於是PW3及其他警員一同追上,但PW3追捕不果遂回到黃大仙站E出口候命,然後他見到PC11863截停被告,於是上前協助搜身調查。

被告被截查時戴黑色cap帽、黑色粗框眼鏡,穿印有白底紅色十字圖案的藍色短袖衫、黑色長褲、黑白色鞋,配戴灰色口罩,有一個黑色孭袋,孭袋內有1包索帶、1把藍色短遮、1件黑色tee。PW3從被告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按了一下後發現有光線射出;另外,他又從被告的黑色孭袋中間的一格發現了一包未開的索帶。他查問被告要去哪裡、為何持有物件時,被告「神色慌張」,沒有正面回答,並且支吾以對,但被問及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就有配合回答。PW3 認為被告沒有合理原因持有索帶和雷射筆,故拘捕被告。當時他沒有作出警誡,而被告也沒有作任何回應。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的褲袋放了卡套、電話、紙巾,而非雷射筆,PW3不同意,重申是在其左前褲袋搜出雷射筆,而且自己稍後跟PW4 交接時,也有說明證物是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PW3 承認有看到被告的建造業安全證明卡,但自己「唔記得咗」記錄被告職業為見習工程師。辯方質疑PW3只憑主觀判斷而選擇性作記錄,忽略對被告有利的細節,PW3 不同意。

辯方問PW3為何沒有文字記錄下整個查問過程,PW3稱「當時咁多問題,好難逐字逐句」、「我當時只當佢普通市民,而唔係疑犯」。 (PW3作供內容大多依賴警員記事冊,當被問及其他沒有記下的事時,大多回應「唔記得」。 )

傳召PW4 警員54604 李克明(音)

PW4供稱,PW3與他交接時告訴他被告干犯的罪行、有哪些證物,沒有說明證物從被告身上哪處搜出。

傳召PW5 警員15885
-負責錄影會面
(冇特別內容)

傳召PW6 警員19850 江偉信
-負責處理證物

PW6讀出被告孭袋內黑色tee上的字眼,大意為大學的camp tee。PW6對被告的警誡詞中提到,在其黑色孭袋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暫未決定是否作供,明天將會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