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繼續盤問A8
11:03 完成盤問及覆問
11:04小休
A9選擇出庭作供及有一位辯方證人
A9未完作供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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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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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控方繼續盤問A8
11:03 完成盤問及覆問
11:04小休
A9選擇出庭作供及有一位辯方證人
A9未完作供
12:50 上午審訊完畢
下午2: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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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下午審訊內容:
2:34 開庭
A9繼續作供完畢,控方未開始盤問
3: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0:00續審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1/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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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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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4 開庭
A9繼續作供完畢,控方未開始盤問
3:58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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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辯方 因昨天技術問題,申請再播放 蘋果日報片段(有聲)有關A9被兩防暴警員押解一刻;之後發問幾條問題。
控方開始盤問A9
(控方盤問間,再使用「暴徒」二字,法官再次提醒不好再使用)
11:31 小休
12:20 A9完成作供
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為被告中學的副校長,在該校任教由1995年至今
全部舉證完畢
12:46 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0:00裁決,雙方應提早呈交書面陳詞。
#練錦鴻法官
#審訊 [2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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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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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辯方 因昨天技術問題,申請再播放 蘋果日報片段(有聲)有關A9被兩防暴警員押解一刻;之後發問幾條問題。
控方開始盤問A9
(控方盤問間,再使用「暴徒」二字,法官再次提醒不好再使用)
11:31 小休
12:20 A9完成作供
傳召辯方品格證人 為被告中學的副校長,在該校任教由1995年至今
全部舉證完畢
12:46 是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9日10:00裁決,雙方應提早呈交書面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
📖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
📖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
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
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
🖥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
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3/35]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辯雙方同意兩份承認事實,控方已提交開案陳詞,辯方沒有反對,法官批准不用在庭上讀出。控方確認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影片。
——————————
📖第一份承認事實,D1、D3、D4均認同以65C形式呈堂
- 政總外夏愨道地圖
- 部份政總閉路電影片段(包括承認閉路電視時間為大約實際時間)
- 鏡頭大約位置(標示於上述的夏愨道地圖)
- 警方在政總內拍攝政總外的片段
- 互聯網片段(案發當日各新聞媒體直播)
- 2019年9月29日的相關背景:大量人沿軒尼詩道沿金鐵道出發,警務處處長沒有接獲當日有集結的通知,亦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
- 三篇新聞公告的大概內容:激進示威者在金鐵道大肆破壞,並破壞地鐵站,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在地鐵站縱火。警方使用相應武力如催淚煙驅散,警方呼籲附近居民關上窗戶,並呼籲市民不要前往上述地區。
- SPTA1截停D1,由PC11952接手看守D1,並正式拘捕D1,並拍攝到D1被捕的情況。同意D1身穿的衣著及其管有的物品。
- 專家證人譚博士證實D1的衣著極有可能為當日暴動者的衣著。
- D1居住住黃大仙、報稱學生、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SPTA2截停D3,DPC20419拘捕D3,警方拍攝被捕的情況。同意D3衣著及其管有物品。被捕時沒有刑事紀錄。
- SPTA3截停D4,由DPC9465接手並拘捕D4。同意其衣著及其管有物品。D4居住大埔,24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 警方在政總外拍攝的照片
法官就控方書寫的承認事實提出他的疑問(行文問題),不確定D1是否承認他當時戴著另一個濾嘴。
D1大律師表示如果片段有拍攝到D1管有另一個濾嘴才會同意為承認事實。
法官的理解是D1被捕時戴著防毒面具,濾嘴為其於背囊的管有物品。
D1大律師確認為事實。
為什麼生理鹽水會以部份作單位?
-因為共搜獲到一支生理鹽水和一包生理鹽水,現場搜獲兩支生理鹽水,所以以部份作單位。
法官接納。
——————————
📖第二份承認事實,只有D1、D3承認以65C形式呈堂
- 內容與片段證物有關
——————————
法官先前收到D1大律師的信件,關於相片問題,D1大律師表示已解決。
官:因為我要對辯方公平,所以我想知你哋處理好未。
D1大律師:博士係將收到CAP圖再放大比對片段的PDF,但辯方係想要CAP圖的JPEG。好簡單的問題,但我哋要求咗一個月。
控方表示已處理,D1大律師確認不需要在法庭上處理此項問題
——————————
法官感謝控辯雙方大大減少證物數量,表示書記需時半小時處理。法官提出早休至1100予書記處理證物。
法官手上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 65B呈堂,6份證人口供紙,頭4位為警務人員,不會傳召。譚博士則無論如何都會傳召。
- 地圖
- 閉路分佈圖
- 政府新聞公告
- 現場照片冊及3名被告的照片
———————————
🖥控方準備播放影片
- 控方提供暴動情況示意圖及截圖
- 若片段涉及已認罪的被告,控方會提示法庭
- D4就3個範疇的片段有爭議,但不反對控方在庭上播出相關片段,以供法庭理解整個脈絡
正式播影片,大部份在影片中的警員均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
案件管理:
主控下午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需要作結案陳詞,會交由 #沈嘉琪大律師 負責處理播放片段的進程。
- 批准
D3大律師有另一宗案件在星期一(18日)及三(20日)臨時有結案陳詞,大律師星期一上午會在此庭,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三全日需離開,本案會交由他的律師代理,不會影響本案審訊,已通知法援署。
- 批准
D4大律師因私人事務需要向法庭申請星期一1000開庭,但不獲鄭官批准🙂
另外鄭官表示他在7月27日早上有一宗判刑案件,不會太長,但不會太短,現先行通知各方。
📌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辯方申請撤銷3位被告的禁足令(踏足案發現場),因為社會氛圍有改變,以及3位被告有需要回到現場重組案情。
控方不反對,鄭官批准✅
案件押後到7月18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09:37]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第18~23號片,時間約16:00~16:20,第18號片在政總由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第19號片政總外拍攝夏愨道的CCTV,第20 & 21 號片拍攝夏愨道的新聞片,第22 & 23 號片拍攝金鐘道太古廣場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曾經一度向警方防線進攻。
[10:45] 播放24~28段;時間約16:15~16:23,第24 號片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第25 & 26 號片在政總拍攝夏愨道天橋,有示威者由上環行去金鐘,仲有車行,金鐘站有火光;第27 & 28號片在政總高處拍攝添馬街、紅棉道頂/夏愨道天橋,示威者停留在天橋上,近上環方向,巴士可以上天橋去紅棉路。
[11:10] 播放29~31段,時間約16:15~16:24;第29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西行不停有巴士;第30號片新聞片段,金鐘站口有煙;第31號片CCTVB 新聞片段,同一金鐘站口有煙。
[12:08] 小休後開庭,播放32~38段,時間約16:20之後,控方開案陳辭指當日在16:20之後在政府總部一帶發生暴動;第32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初時場面平靜,後有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3號片CCTVB片段,在夏愨道天橋上拍攝到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4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天橋,與#33相同,遠鏡;第35號片警方在政府向添馬街拍攝,夏愨道西行停晒車,第36號片警方在某大廈天台拍攝夏愨道天橋上的示威者掟汽油彈,水跑車向天橋上射藍色水,警方射催淚彈;第37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無人,西行車輛停晒,第38號片警方防線內片段,位置約在添華道夏愨道路口,水跑車後方,舉黑旗,射催淚煙射藍色水。
#39~#46
第40號片01直播片段,記者報導地點在特首辦對出,有示威者向水馬內掟𥖁,特首辦天台有警方狙擊手,不停向下射橡膠子彈,有一名示威者中槍,有示威者用大型橡筋向水馬內彈𥖁,控方指出係標示物品。
案件押後到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經已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詳情: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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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第18~23號片,時間約16:00~16:20,第18號片在政總由高處向下拍攝夏愨道,第19號片政總外拍攝夏愨道的CCTV,第20 & 21 號片拍攝夏愨道的新聞片,第22 & 23 號片拍攝金鐘道太古廣場外,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示威者曾經一度向警方防線進攻。
[10:45] 播放24~28段;時間約16:15~16:23,第24 號片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第25 & 26 號片在政總拍攝夏愨道天橋,有示威者由上環行去金鐘,仲有車行,金鐘站有火光;第27 & 28號片在政總高處拍攝添馬街、紅棉道頂/夏愨道天橋,示威者停留在天橋上,近上環方向,巴士可以上天橋去紅棉路。
[11:10] 播放29~31段,時間約16:15~16:24;第29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西行不停有巴士;第30號片新聞片段,金鐘站口有煙;第31號片CCTVB 新聞片段,同一金鐘站口有煙。
[12:08] 小休後開庭,播放32~38段,時間約16:20之後,控方開案陳辭指當日在16:20之後在政府總部一帶發生暴動;第32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去上環的天橋,初時場面平靜,後有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3號片CCTVB片段,在夏愨道天橋上拍攝到水跑車多次向天橋上射藍色水;第34號片估計係政總CCTV拍攝夏愨道天橋,與#33相同,遠鏡;第35號片警方在政府向添馬街拍攝,夏愨道西行停晒車,第36號片警方在某大廈天台拍攝夏愨道天橋上的示威者掟汽油彈,水跑車向天橋上射藍色水,警方射催淚彈;第37號片政總門外CCTV拍攝夏愨道,東行無車無人,西行車輛停晒,第38號片警方防線內片段,位置約在添華道夏愨道路口,水跑車後方,舉黑旗,射催淚煙射藍色水。
#39~#46
第40號片01直播片段,記者報導地點在特首辦對出,有示威者向水馬內掟𥖁,特首辦天台有警方狙擊手,不停向下射橡膠子彈,有一名示威者中槍,有示威者用大型橡筋向水馬內彈𥖁,控方指出係標示物品。
案件押後到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