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
李運騰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再次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李官提醒,這次可能是最後一次以人道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下午2:30分再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保釋候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曾還押逾三星期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背景: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8月23日在高院 #李運騰法官 席前批准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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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運騰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再次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李官提醒,這次可能是最後一次以人道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下午2:30分再訊,期間申請人繼續保釋候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攻擊性武器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經過審訊後在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䆁等侯上訴獲批。法庭曾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張志偉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
上訴人因病留院今天未能出庭,李官向其代表律師查問病情後認為押後對被告較公平,案件需押後重新排期,但李官表示要明年二月才有空檔,所以本案可能由另一法官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批准上訴人出院前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時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李運騰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攻擊性武器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經過審訊後在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䆁等侯上訴獲批。法庭曾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張志偉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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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病留院今天未能出庭,李官向其代表律師查問病情後認為押後對被告較公平,案件需押後重新排期,但李官表示要明年二月才有空檔,所以本案可能由另一法官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批准上訴人出院前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時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
#李運騰法官
#宣布判決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A1:柯,A2:陳(21)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24日,在黃大仙豪苑第二座與黃大仙廟對開一段龍翔道東行線,參與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
陳於2021年2月10日
被判處5個月監禁,
柯於2021年2月24日
被判入戒毒所
內容摘自判詞:
本席詳細審閱裁判官席前的證據。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A1及A2確實進行了的擾亂行為,但環境證據則包括:(1) 在控方證人未到達之前,現場已出現過百名示威者聚集,以致龍翔道東西行車線上的車輛不能通過,交通嚴重受阻的情況;(2) 兩名上訴人被發現及拘捕的時間和地點與示威現場的關係;(3) 警方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時示威者的流向;及 (4) 他們兩人當時的裝束及所管有的物品等等。
根據以上環境證據的累積份量,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的情況下,本席排除兩名上訴人是剛巧路過,或是因為其他合法原因在警方開始驅散示威者時仍然在現場的可能性。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A1及A2都明顯是有備而來,而且都是有意地參與了當日在現場的非法集結。因此,他們的定罪都是正確無誤的。
🔴駁回A1及A2的定罪上訴
判詞:
HCMA000070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