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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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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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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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2016立法會
案件編號:FAMC 36/2020
上訴源自﹕HCMA303/2018
標的事項﹕刑事法
訴訟各方﹕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D1: 梁頌恆
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I) #萬德豪先生
鄭焯謙律師行
- #郭憬憲大律師#羅嘉昇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但只根據問題一,而不考慮問題二。
上訴聆訊訂於6月22日進行。

據悉梁頌恆離港前已申請不列席聆訊,並獲得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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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Which alternative set out in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shall be applicable in relation to the “likely to cause any person reasonably to fear” limb of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 of the Public Order Ordinance (Cap. 245)?”
在案例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中列出的哪項可應用於有關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下延伸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問題二】
“Whether a mistake of law defence is a defence under the offence created by section 18(1) of the POO?”
到底「對法律有錯誤認知」能否作為在《公安條例》第18(1)條構成的罪行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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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甫開庭郭大狀簡述上訴有3項有相輔相成關係的理據,即有關上述2條問題的法律觀點及1項SGI ground(“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ground”即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但假如法庭並不考慮申請方就問題一的理據,問題二論據則不成立。

李義大法官問申請方有何看法:立法會議員為了進入立法會議事廳而與職員碰撞?
答:相信該作為是合法的。
李官:This is actually ignorance of the law.(咁其實係唔識法律喎)舉例我喺超級市場拎咗啲嘢走冇俾錢而我覺得呢個行為係合理且冇問題,事實上呢個行為即盜竊。
申請人認為佢嘅行動係合法,所以可以合法地衝入議事廳;係同一道理。

申請方認為係「一枚硬幣的兩面」,申請人希望係幫助自己去開會,及預防罪行嘅發生(妨礙立法會議員進入議事廳開會或犯法)。

(然後覆述當時辯方案情)

退庭作清潔後,輪到答辯方陳詞
李官:留意到Q1引起對控罪元素不同看法,和一些看似引起些誤會和爭辯;法庭豈不是需要澄清這些疑惑?
答:高院有兩個層面的原訟庭適合作出此等裁決,分別是由上訴委員會或full bench(5名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若問題一並冇爭論空間,陳嘉信法官的裁決對法庭亦有約束力。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羊村繪本案 #港區國安法
#言語治療師工會 
#上訴許可申請

A3: 👤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8)🛑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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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 #陳慶偉法官 拒絕,申請人不服相關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結果:
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5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24
2022.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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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 1 樓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陳(33)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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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魏,魏(25-36) #不服定罪上訴 (#1030屯門 阻差辦公;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13日被判處21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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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34/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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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陳(62) 🔥#判刑 (#20200907中環 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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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10:15
👤阮民安(41)🛑已還押9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古思堯(75)🛑已還押21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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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李(18) #續審 [5/2] (#1112沙田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襲警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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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14: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裁決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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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5/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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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
#1102銅鑼灣

陳(33)

控罪及詳情: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申請方法律代表:
#謝延豐律師行
#關文渭大律師

律政司法律代表:
#刑事檢控專員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8日被判處5個月又2星期監禁。於同年9月28日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答辯方於2021年2月9日申請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獲批。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於2021年10月11日被駁回。高等法院上訴庭於2022年1月5日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速報:
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押後至本年6月16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