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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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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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3/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3/20]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續審 [3/3]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4/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已有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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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4與控方商討審訊以外的處理方法,控方表示進度樂觀;現申請押後至明天會再處理各被告草擬案情

🟢A2,4 以原有條件保釋

9:40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0: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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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10:33 開庭

審訊第一天:
A2: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5: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審訊第一天: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今天:
A4: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方已呈上案情摘要及讀出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10:56
各被告明白讀出內容及承認內容
法庭裁定各被告控罪(2)罪名成立,控罪(1) 裁定不成立

由於其餘兩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需交由懲教署還押看管

需於5月20日下午5:00前呈上案例及求情信

案件押後至5月24日10:00聽取求情及判刑

————————————
開庭前 司法機構職員特別講:
不能抄寫筆記,如有需要,要向法官申請及不能長時間使用電話,如有需要要到庭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