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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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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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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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4與控方商討審訊以外的處理方法,控方表示進度樂觀;現申請押後至明天會再處理各被告草擬案情
🟢A2,4 以原有條件保釋
9:40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0:30續審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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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3: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A4與控方商討審訊以外的處理方法,控方表示進度樂觀;現申請押後至明天會再處理各被告草擬案情
🟢A2,4 以原有條件保釋
9:40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0: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