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庭外消息

案件①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案件③
👥張,張,張,林,馮,鄭,*,謝,李,蘇(14-26)

控罪: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拼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①將於6月10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7月13日至8月30日進行35日審訊;案件③將於4月29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6月1日至7月7日進行25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何,*,黃,黎,江,洪,劉,陳(15-35)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馮,歐陽,古,李,張,譚,陳,邱,林,林,謝,陳(20-41)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10:00
👥鄧,方,郭(16-18)🛑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7/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盧(50)🛑已還押9日 #提堂 (#202110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金鐘 #宣布決定

👥案件②
D1:何(25)/ D2:*(15)/ D3:黃(35)
D4:黎(20)/ D5:江(25)/ D6:洪(25)
D7:陳(19)/ D8:劉(28)/ D9:何(22)

控罪:
(1) 暴動 [D1-9]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6]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B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9]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F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④
D1:馮(39)/ D2:歐陽(41) / D3:古(27)
D4:李(24)/ D5:張(20)/ D6:譚(21)/
D7:陳(20)/ D8:邱(23)/ D9:林(21)
D10:林(22)/ D11:謝(27)/ D12:陳(27)

控罪:暴動 [D1-12]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次聆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155

法庭拒絕控方合併申請
兩案將如原訂審期進行審訊

案件②將於8月1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9月5日至10月18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案件④將於9月16日作審前覆核,並預留10月17日至11月25日進行30天中文審訊

沒有開庭,官方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238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4月份聲援預告
2022.04.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8樓25 庭
👩🏻‍⚖️胡雅文法官
🕙10:00
👤鍾健平(41)🛑已還押逾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27元朗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6:0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范(16-2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梁,馬,關,陳,周,余,姜,馬,張,郭,劉(17-24)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何,霍,黃,羅,陳,陳,岑,賴(19-27)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麥,呂,曾,莊,高,容,鄧,王,黃,張,何,樊(18-39)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暴動)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張,林,廖,李,易,李,朱,潘(19-61) #續審 [9/30] (#1118佐敦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詹,梁,馮,梁,梁(20-44) #審訊前覆核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關,*,*(15-17) #審前覆核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5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59)🛑已還押3天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潘(27)🛑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0220212大圍 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黃之鋒,周庭🛑黃之鋒因另案還押逾13個月 #同意傳票 (#0621灣仔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在2019年8月底就本案拘捕二人後檢取他們的手機,並在同年9月至11月期間三度向法庭申請及取得4張手令以檢視二人手機內的訊息,和開啟周庭的Facebook帳戶以檢視其內容。警方在2020年2月通知二人表示他們曾將手機部分內容截圖為作證據。二人得悉後在2020年4月15日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布該四張手令無效。)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宣布決定
#0929金鐘

/*以下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案件一:9人】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9:范(29)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原定審訊:2023年1月30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30日0930時

【案件二:11人】
D1:梁(20)/ D2:馬(17)/ D3:關(22)
D4:陳(18)/ D5:周(19)/ D6:余(24)
D7:姜(22)/ D8:馬(23)/ D9:張(20)
D10:郭(20)/ D11 :劉(24)

(1)D1-1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F
(3)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6月5日起,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三:8人】
D1:何(20)/ D2:霍(21)/ D3:黃(19)
D4:羅(20)/ D5:陳(20)/ D6:陳(27)
D7:岑(19)/ D8:賴(19)

(1)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3)D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原定審訊:2023年3月27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四:9人】
D1:梁(22)/ D2:鄧(20)/ D3:朱(31)
D4:劉(21)/ D5:林(32)/ D6:劉(36)
D7:楊(18)/ D8:林(30)/ D9:朱(23)

(1)D1-9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2年12月1日起,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五:12人】
D1:麥(20)/ D2:呂(19)/ D3:曾(18)
D4:莊(22)/ D5:高(22)/ D6:容(22)
D7:鄧(39)/ D8:王(18)/ D9:黃(19)
D10:張(23)/ D11:何(24)/ D12:樊(28)

(1)D1-12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原定審訊:2023年9月4日起,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8月4日0930時

- - - - - - - - - - - - - - - -
控方較早前向法庭作出兩項申請:
① 將案件四、一及三合併,一同審訊。
② 將案件二及五合併,一同審訊。

法庭最後駁回申請①及批出申請②。

案件一、三、四將維持原有的審訊安排。
案件二及五合併後的審期暫定為2023年8月14日至10月9日,共40天中文審訊;大約在開審前兩個月進行審訊前的覆核。

就控方申請合併案件審訊的裁決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5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