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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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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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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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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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2荃灣 #覆核聆訊

姚(37)
代表律師:梁大律師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於2020年8月4日承認控罪,詳情按此

於2020年8月25日判刑,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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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已閱過雙方陳詞,並向申請方指出,在申請覆核時,須考慮答辯人現時的身體狀況。

申請方指已考慮感化官的進度報告,並決定於法庭上播放證物一片段。

裁判官指出現非關乎罪行,而是關乎不幸的特殊情況。

雙方可有時間再商量,讓申請方再考慮是否繼續有關申請。

休庭數分鐘後繼續.......

申請方堅持有關申請。

片段約39秒。

申請方指判刑時所播放的片段恐妨未能完全反映。答辯人有承認幫人逃出被襲擊,而向別人cool頸,及用胸襲擊(胸撞)第一證人。然而,申請方須指出此說法並不真實,是答辯人主動在無挑釁的情況下襲擊他人。裁判官回應,當他認罪的一刻,已確立「幫人」一說非事實,首次判刑已有考慮。

申請方一直於片段前後作出主觀描述,裁判官向申請方指出,在播放片段時,無須作帶主觀色彩言論。

「其實我都睇到架,Miss Ho」,在申請方一直繼續不斷不斷不停不停地講講講講去形容片段所發生的事後,裁判官說。

申請方指由於現時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而案情非不嚴重,希望判處監禁式刑罰。若裁判官考慮予以其他懲罰,或可以緩刑方式處理。

裁判官指出判刑後一年申請方不申請排期,為何不早些申請?8月11日申請排期,2星期內已經處理好,法庭非不能安排。而申請方在判刑後一年,才遞交一些判刑後的案例,申請方卻要求裁判官參考未來(判刑後才出現)案例,這又是否合乎法理。例如其中的上級法院案例指出社會在2019年8月31日後的情況愈趨嚴重,而本案發生於2019年7月22日,又是否適合參考?當然,法庭也會考慮案件發生當刻的事情及其嚴重性。

申請方律師於庭上發誓自己並沒有怠慢,由6月1日一接到案情已經即刻做。裁判官指出其並沒有指責任何人,只是想了解。

裁判官向答辯人律師指出法庭陷於兩難狀態,事實上,答辯人並無完成社會服務令,但答辯人身體狀態確實無法履行社會服務令,若撤銷社會服務令等同沒有懲罰。

休庭20分鐘作決定

法庭對覆核的簡單理由

申請方於2020年9月8日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其後感化官申請撤銷社會服務令,理由是被告人身體不適,不適合社會服務令。申請方於2021年8月11日作排期申請。

法庭同意控方所指第一次判刑時未有提及漣漪效應

法庭須指出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夥同其他人犯罪,亦沒有證據指出其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

然而,法庭同意被告行為有機會引來其他人仿效暴力情況。

考慮過後,法庭認同監禁是較合適的刑罰。參考感化官報告,被告於2020年月工作期間發生嚴重意外,由上年9月到現時被告仍處於病假之中,而被告身體到現時仍未康復。

整體考量後,重新判刑會是監禁三個月,認罪獲3分1扣減,基於現在是一年後的覆核申請,及人道特別理由,緩刑十二個月。

結論:
裁判官批准覆核,改判監禁2個月,緩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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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手足今日撐著扶手推輪步入法庭,有熱心旁聽人士送上一支茶,祝手足往後平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服刑中🛑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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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嫻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的陳詞可以針對以下議題: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指根據辯方提出的FACC7/1999案,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顧安國勳爵指有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CACC401/1986案就是一個例子。

劉淑嫻裁判官要求控方參閱Archbold後再作回應。

控方閱畢後表示同意並沒有回應,控方希望法庭不需跟進此問題。

辯方重申本案的交替控罪有檢控期限,法庭沒有權限裁定已過檢控時限的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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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作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已服刑3星期🛑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覆核聆訊背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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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定罪覆核的裁決:

背景:


被告(申請人)被法庭裁定交替控罪罪名成立後,代表被告的張大有大律師針對下列議題向原審裁判官就定罪裁決提出覆核。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討論:

法庭同意本案的交替控罪只能夠以簡易程序條例控告,控方只可以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控告。

FACC7/1999案中指出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即法庭在本案中即使有權修訂控罪,但受《裁判官條例》第26條所限。

雖然《刑事訴訟條例》第51(2)條給予法庭權力針對告發、指控或公訴書中的指稱構成或包括屬主審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另一罪行的指稱,裁斷被控人就該另一罪行有罪,或可裁斷被控人就假若有明確控告該另一罪行的告發、指控或公訴書時他可被裁斷有罪的罪行有罪,但由於本案的交替控罪已過檢控期限,因此法庭亦不能以此條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因此,法庭不能在本案判處被告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

考慮以上,法庭批准覆核申請,判處被告無罪釋放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8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07
2022.02.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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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美籍手足(35) #宣讀判詞 (#1207銅鑼灣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被判處4個月2星期監禁,於2021年8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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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提訊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余(1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控罪詳情)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4/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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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楊雪盈,岑子杰,馮達浚,黃碧雲,吳敏兒,譚凱邦,林卓廷,范國威,梁國雄,李予信🛑除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外,其餘10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郭家麒,楊岳橋🛑9人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何桂藍🛑已還押逾11個月 #覆核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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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彬/前元朗區議員(32) 🔥#判刑 企圖刑事恐嚇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張子健(28-5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賭檔無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