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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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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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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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申請保釋

何桂藍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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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代表大律師鄒幸彤今早被國安處拘捕 ,現改為 #郭憬憲大律師 代表。

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放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否則會撤回保釋申請。

郭大律師表示此案件的保釋聆訊涉重大公眾利益,廣受關注,如不獲淮報導,彷如變成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

杜法官聽到閉門聆訊(closing hearing)一詞後反應甚大,强烈申明此聆訊屬公開(open hearing),駁斥郭身為大律師應非常明白。

郭大律師一方面為用詞表示歉意,但仍强調現時案件並非一般刑事案件,公眾非常關注整個保釋聆訊內容及進行,沒有理由讓聆訊隔絕於即時的公眾討論及報導(should not be shielded from public immediate discussion, and reporting)。

杜法官對理據陳述表現極不耐煩,多次表示有否在書面申請文件所沒有的新觀點,並駁斥表示對是否放寬限制的考慮不能只看現時案件,而需保護將來所有法庭程序的完整性(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future proceedings)。

杜官拒絕放寬9P申請,何桂藍撤回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待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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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區諾軒、黃之鋒、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鄒家成、陳志全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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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二時開庭,延伸法庭部份的播音系統直至 14:46 才開啟,多次播放法庭規則的錄音,但仍不見被告人士或法官身影。至 15:30,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才徐徐現身。

其後,一眾被告陸續步出,在被告席坐下,有人舉手向在場人士致意,聲援人士爆出一陣打氣聲音。眾被告安頓之際,一把響亮男聲高聲問到「夠唔夠耳筒」。

首先,部分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羅德泉交代認罪與否的意向。另外,一名男被告向羅官表示已經解雇法援律師,需要自行代表自己,並投訴控方遲遲未提供齊全文件供其參考。

由於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及證據,這些材料的翻譯和驗證進度成為關鍵,故此今天庭上大部分的爭論都是圍繞文件的準備進度和時間表 。經過控辯雙方拉鋸以及羅官對主控羅天瑋施壓下,法庭為控方設下了分期提交文件的時間表。

此時,法庭為部分被告初步定下了22年2月8日為下次應訊的日期。然而,就交付文件的時間表的討論仍未有定案。

開庭個多小時後,討論未有大進展,羅主控意圖把被告分組,向法庭建議把某組被告一併安排於2月8日審訊。期間,有男聲高呼「行開啦」,庭上即傳來笑聲。

羅官對主控的建議並不受落,庭上再有人高叫「你玩晒啦」。

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女大狀義正辭嚴地批評控方的拖延手法令代表律師無法合理地為被告作出法律建議,庭上掌聲雷動。然而羅主控依然意圖反駁。時間接近五時,有代表大狀再次強調法律團隊八個月以來一直很急切(eager)希望收到所需的詳細文件,庭內庭外掌聲再次雷動。

隨後的個多小時,法庭上各方一直爭論著案情摘要(summary of facts)和控罪書(allegations)的文件何時能備妥,各方一直抛出不同的時間表。

提訊尾段,有代表律師向羅官提出要求澄清三個法律觀點,包括是否可以解除87A條的限制(交付程序中,大部分都不能報導)。有其他代表律師附和,此時,羅官反建議其中一名發言大狀幫忙做協調人(coordinator),隨即哄堂大笑。及後,法庭再花了好一陣子才決定這三個法律觀點問題需於2022年1月27日早上9:30開庭處理。

其中一名被告代表大狀向羅官投訴在場的懲教及警務人員阻止其向被告索取指示,羅官回應謂懲教及警務人員是保安事宜的專業人士,所以不會質疑他們的處理方式。

最後,一眾現正保釋的被告的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保釋相關的要求,並大部分獲得接納

除了部分被告會於2022年2月8日出庭應訊,所有被告將會於2022年3月4日出庭,屆時,一眾還押被告已經失去自由逾一年之多。

羅官於七時許宣布是日審訊結束,有旁聽人士高呼香港人加油等口號,亦有人高叫生日快樂。部分疑似律政司一方的律師則遭到指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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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直播員按:
天色漸暗,於延伸法庭部份的一些旁聽人士漸漸離去,連到場於內庭旁聽的劉慧卿亦於較後時間離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1/3]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丘(34)
辯方法律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律政司外聘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控罪:
(1)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長黃偉傑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1)(a)條
被控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張樂泉,根據第17(3)條作出或發出的命令。

【0930 廣播開庭】
旁聽人數寥寥可數,空氣清新。

控方甫開庭交代控罪(2)和(3)不提證供起訴,現只需就控罪(1)提證。控方向法庭呈上已簽妥承認事實及建議先處理證物呈遞。辯方無補充。

【0933 答辯】
鄭官宣佈撤銷控罪(2)和(3),書記讀出控罪。被告響亮地回答「不認罪」。

休庭20分鐘。

【0959 開庭】
宣讀承認事實,摘要如下:
案發當日2021年3月1日為 #初選47人 案首次提堂,司法機構基於人群管理限制進入西九龍法院大樓的人,只限授權人士進入(包括初選案法律代表)。當日大約1745時,公眾通道如常關閉,並留下正門汽車通道一條空隙用以出入;而警方亦以人群管理為由封鎖了一段通州街行人路。同日2127時,大樓關閉,初選案仍繼續進行。佩戴委任證的軍裝及便衣警員在大樓外封鎖範圍維持出入限制。PW1見被告正步向大樓,故欲將其截停查問,被告不予理會,PW2和PW3上前協助,被告自稱事務律師,PW1為確認被告已獲授權就要求他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律師身份證明文件,但被告未能展示。其後被告致電999指被數名警務人員阻止他進入大樓。

【1003 被告同意承認事實內容】
確認承認事實編號為P7。

【1005 案件管理】
鄭官向控辯雙方確認有3名控方證人及審訊期間會播放所有相關時段的片段,包括CCTV在內總片長約20分鐘。鄭官查詢控辯雙方空檔以預備證供情況、假設表證成立後的陳詞等。

【1009 傳召PW1沙展】

【1143 早休】
休庭至12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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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有機會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部份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13:04】休庭,14:30繼續。

*持續更新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