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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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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3/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9 開庭
辯方中段陳辭的口頭補充
控罪(1) & (4)有共同因素「危害鐵路乘客」,控方案例嘅被告被定罪干擾訊號系統,有指引陪審團,判詞有講危險如何發生;本案控方指被告掉垃圾之後,無證據講係咩垃圾,有無清理,當時有無火車行駛,控方指垃圾構成危險,一定要有證供講如何危險,但係無;本案係三罷,目的係令火車停運,唔係構成乘客危險。

控罪(2),辯方引用一個教科書案例和陳基裘(守護孩子成員)案例,辯方爭議被告可唔可以咁做,係法律解釋嘅問題,警方用匿名安排,隱藏身份執勤係違反人權法,聲稱受襲嘅警員係咪正當執行職務,警員無call sign、蒙面,就係違反人權法嘅原素,陳案有解釋如何倚賴呢個因素抗辯,教科書案例指有缺失嘅話,就唔係妥為執行職務,案中被告以政府違法作為抗辯,法例解釋aggravated assault,法庭唔應該裁決警員妥為執行職務,第36(b)條,無排除到唔可以用公法去抗辯。

控罪(3),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圖,案例中嘅上訴人有招應,以本案物品性質,不能作任何推論,控方指辯方只係引用部份章節,案情不完整;辯方嘅回應係,只引用控罪元素與本案不同。

控方口頭補充
就控罪(3),書面陳辭引用程德俊案例(HCMA 367/2020),彭寶琴法官指上訴人被捕時有事情發生,控方只需要證明在短時間之內有意圖使用,被告已經同意咗掉垃圾,辯方承認參與三罷,可以推論鐵釘係用嚟截停車輛。

破壞鐵路行為
被告行為令乘客可能受危險,已經成為控罪,至於source of danger,抛垃圾就係源頭,PW3證供中有描述垃圾大小和重量,PW2 畫圖指出垃圾袋位置,有證供證明垃圾去咗邊。

辯方引用陳基裘,郭卓軒和梁頌恆案例,陳投訴警員無編號失敗,郭/梁申訴返人權法司法覆核失敗。陳基裘無講過警員無展示編號就等於不正當執行職務,盤問時無指出使用酷刑,辯方嘅說法被告背對PW3,被告同意拋垃圾,所以PW3制服被告,現在係中斷陳詞,辯方無講PW3不誠實不可靠,一個警員見到人犯法,制服佢唔等於非法使用武力。

辯方最後回應
根據盧佩瑤案例(HCMA 247/2020),有證供講咩係危險,本案無。

🔨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辯辯。

10:57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11:19 開庭,辯方表示被告會出庭作供,主控表示法庭在上次審訊時指示今次係半日審訊,下午有事,如果被告開始做證人,恐怕餘下時間未能完成盤問,假若要押後一段長時間,對被告不理想,希望押後,但裁判官表示要善用時,可以在短時間內續審,指示繼續。

11:24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現為學生,在大學就讀社會服務文憑課程,與父母在沙田區同住,2019年11月12日,當時16歲,在馬鞍山讀中學。

當日要返學校考試,約06:30起身,穿着校服孭背囊,07:00出門,行去大圍,約07:15到火車站,再沿路行去案法地點,觀察環境,睇吓有無示威活動,見到附近無人,垃圾站有垃圾,隨機執起垃圾放在行人路,睇吓有無機會放入路軌範圍,之後拎起一袋垃圾,拋入鐵絲網,只係拋咗一袋,跟住好快被制服。

當時係打算參與示威活動,跟住搭小巴返學。

被制服過程
當時面向鐵路,背向行人路,唔覺得附近有人,突然有人叫唔好郁,一擰轉身見到一個黑衣人衝過嚟,轉身嗰時佢已經埋到伸手距離,佢攞住伸縮棍打腳,用個身壓低我,有嗌唔好再打,當時面向地,俾佢坐住,無反抗,佢揮棍打腳,10秒內嘅事,跟住無郁,佢亦無打。

鐵釘係案發前一星期在五金舖買嘅,攞返屋企用,放在袋內,唔記得擺低,屋企人在戶外開舖頭,在工作地點要用釘,釘木圍板。

拋垃圾係示威,無目的要危害他人,無檢查過垃圾,估計係家居垃圾,講唔到有幾重,拎起嚟都吃力嘅。

無揮拳襲擊警員,無打算用釘來破壞財物,無諗住用嚟示威。

被告表示當年身體瘦啲,高度差唔多,當日無約其他人,係返學嘅日子。

⚙️12:08 控方開始盤問[括弧內為被告回應]

被告住顯徑邨,平日返學行去大圍站搭803小巴,主控指要行16分鐘[同意],再行去文林路要11分鐘[唔知],當日08:30考試,由大圍站坐火車到馬鞍山約20分鐘,行返學校5分鐘,在08:07被捕,由文林路返學會遲到[同意],考試點解要示威[因為想響應示威]。

示威後返學[係],要著校服[係],白恤衫淺灰色褲[係,當日着黑色長袖風褸黑色長褲,喺學校運動裝],有帶風䄛帽[係],唔想見樣[唔同意,普遍都係着深色衫,唔係刻意要遮樣,只係表態],證人指被告載面罩[都係示威裝束],建議你唔係考試,立心去大三罷[係]。

去到現場有觀察環境,睇吓有無人示威,見到有垃圾,諗住抛入去,PW2指除咗被告,則邊仲有四個人[唔同意,只有三個人],另外三人有人着校服[係先着校服,後着黑色衫],主控指出不是個人行動,仲有其他人[同意,事先無約,去到先見到,唔認識佢哋,唔肯定大家有共識]。你係見到”S”(其中一名可疑人)掟咗一袋,你再掟[係],你係用雙手由右下方抛向左上方,拋入東鐵範圍,垃圾有重量,點會鬆散[確認唔到]。

被告稱唔能夠確定被PW3制服,因為見唔到樣,俾佢打咗膝頭哥位置,當時好驚、警員有大叫但聽唔清楚,轉身忽然間見到一個成身裝備嘅人,好驚,被制服,估唔到係警察,無諗過係警察,唔確定打咗幾多吓,係身驅位置,大概係左腰,打腳先。主控指唔係講真話[唔同意]。

根據辯方案情,主控想向被告問,辯方律師無向證人put case,指打驅幹和手臂,辯方律師提出反對,裁判官話這是法律問題,被告答唔到喎。

拋垃圾係為咗示威[係],有無預計造成咩效果[造成阻塞,路軌有雜物造成停駛,要有人清理],有無做過研究/查證過掉垃圾造成咩影響[無],你係莽顧後果[唔確定,當時諗住有火車,掉垃圾會造成停駛,唔知當刻有無停駛,係估計,無收到線報,無收過通知]。

13:00 未完,主控預計仲有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日(11/2)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裁判官提醒被告,不能與任何人傾談案情,亦不能上網查找與安有關的事情。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4/2]

李 (18)

控罪:
(1) 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4) 危及鐵路乘客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源曦, 袁建國, 袁焌碩, 袁紹基, 袁睿澄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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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開庭

⚙️控方盤問(因為主控好有盤問技巧,問題重複、刁鑽、捉字虱,總結如下)

被告在拋垃圾入圍欄之前,無留意入面有無雜物。

PW3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PW3叫被告咪郁,被告見唔到PW3有編號,亦無call sign (行動代號),無留意有無佩槍或對講機,有防護裝備,無識別係執法者,當刻有諗過被其他犯法人士襲擊,因為見到有申縮棍,所以估計係警員;亦無法回答主控”激進示威者有咩裝備”的問題。

質疑為何在主問時稱「被制服後,被拘捕時,察覺係警察」,用”制服”兩字,被告指被PW3壓住,被打,想保護自己。

主控隨即追問,為何在主問時稱PW3走埋嚟打佢,被撞倒在地,壓住,就無再打,現在又話壓住仲有打,出現兩個版本,被告指唔記得清楚,應該係無打。

主控指被告講大話,被告抛垃圾後,PW3嗌警察[聽唔到],被告另轉要揮右拳打PW3 面頰[唔同意]。

再問被告PW3點樣打佢,打咩位置、先後次序、打咗幾多吓…,左邊大肶,左腰,左上臂;主控指出無打腰和上臂[唔同意]。拋垃圾係唔係破壞秩序/犯法行為?[同意],打開一下會唔會過份?[會,因為無指示,無反抗,第一個動作就係打。

被告唔識有關規則,唔確定是否攬用權力,只知道無畀過指示,唔需要打被告,覺得當刻好痛。

管有鐵釘
被告在五金鋪買嘅,因為家人開小食店,要用鐵釘做圍欄,佢哋要開工,被告返學有時間,所以由被告去住所附近的五金鋪買,唔知有幾多款式,去到話買木工釘,買咗$10。

釘放在背囊,入要仲有學校風褸、書、簿、手套等物品,放在背囊大格,釘放在左右兩邊間格,放咗一星期,唔記得攞出嚟;在庭上睇P9背囊,量度間格深15cm,放咗入去會睇唔到[唔同意講大話]。

睇P10鐵釘和P11膠袋,有啡色鐵銹指出唔係新買,係當日執返嚟[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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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辯方覆問
個膠袋有鐵銹,買嗰陣係新嘅,係因為鐵釘有銹。

當日事發八點幾,從文林路返去學校係會遲到,因為無睇錶,當時意識到會遲,當時打算朝早參與活動之後,趕返去考試。

當日出門時無執書包,當其時兩個星期係考試週,當日唔係第一日考試,唔會執書包。

11:20 覆問完畢,裁判官詢問被告讀咩科目。

11:31 辯方確認有結案陳辭,會倚賴中段陳辭的法律觀點,唔有會新觀點;因此,控方無需再為法律觀點作回應,唔會有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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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有一名旁聽人士在離開法庭時,因大力開門發出聲響,被彭官訓示斥責,要抄身份證,旁聽人士道歉後,彭官豁免,指唔會因旁聽人士口罩顏色或衣式而驅趕,但要安靜旁聽,隨後有疑似Nancy記者在法庭出現,各位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