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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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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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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法庭收到法援處的信件,得悉法援處拒絕A1的法援申請,A1將會再次申請法援。

法庭收到法援處的信件,得悉法援處拒絕A2的法援申請。A2代表律師申請押後,再處理有關法援事宜。

A3尚未準備好答辯,仍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A1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A2亦仍處理法援問題中(?),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A3:曾(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 15245。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長 33491。
(4) 暴動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A1及A2 仍未有法律代表,正申請法援。

A3 答辯意向:對控罪(4) 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5)留法庭存檔。

A3 的正式答辯於 2021年8月25日 1100 區域法院進行。

A1及A2的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17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指出A1需要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而A2則正在申請法援。A2的法援於本年因文件不齊全而被拒,現正重新申請中。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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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圓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拍攝到在人群中用交通圓錐筒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6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6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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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有約50人參與,他們使用雜物堵路阻礙道路,而且有警員受傷。法庭認為監禁至少4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法庭同意被告是非有預謀犯案(因被警員發射胡椒噴霧),也非領導者,他當時只是身穿休閒裝束及沒有示威者的裝備。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後認為本案可適當處以監禁3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總刑罰為監禁2年4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此外被告在守行為期間犯案,故需繳付守行為的擔保金$1000。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10&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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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4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1:劉(55)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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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透露A2現正申請第三次法援,需要押後案件。
法官詢問下,被告指首兩次法援被拒是因為未依時提交所有財務狀況資料。
法官指示被告這次申請需盡力盡早提交所有資料,如再次被拒請考慮聘請私人律師,再押後案件對A1不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