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麥(27)
控罪:
(1)刑事毀壞
(2)刑事毀壞
(3)刑事毀壞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兩年前七一市民到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遊行,其中三家售賣名表店遭人砸破櫥窗玻璃。警方經翻查多區「天眼」追查下,昨拘捕涉案人,並起出一批破窗「神器」及彈叉。據稱,被破壞三家名表店包括英皇、勞力士及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 & Co.)。
- 摘自2020年7月11日星島日報/警方記者會 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時再訊,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溫紹明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麥(27)
控罪:
(1)刑事毀壞
(2)刑事毀壞
(3)刑事毀壞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兩年前七一市民到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遊行,其中三家售賣名表店遭人砸破櫥窗玻璃。警方經翻查多區「天眼」追查下,昨拘捕涉案人,並起出一批破窗「神器」及彈叉。據稱,被破壞三家名表店包括英皇、勞力士及百達翡麗(Patek Philippe & Co.)。
- 摘自2020年7月11日星島日報/警方記者會 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時再訊,期間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
D5 表示找不到律師,今日沒有律師代表需要自辯
📌答辯:
D1承認控罪(3)‼️
所有被告皆不認其他各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列表有38名證人,有多段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呈堂,沒有警誡供詞。D1承認控罪(3)判刑待控方預備好同意案情稍後再處理。
📌更改保釋事宜:
D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如有同意案情及審前問卷須在3天前交法庭。
期間各人除上述D4更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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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表示找不到律師,今日沒有律師代表需要自辯
📌答辯:
D1承認控罪(3)‼️
所有被告皆不認其他各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列表有38名證人,有多段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呈堂,沒有警誡供詞。D1承認控罪(3)判刑待控方預備好同意案情稍後再處理。
📌更改保釋事宜:
D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如有同意案情及審前問卷須在3天前交法庭。
期間各人除上述D4更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