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6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控方證人:
PW1 19037周展翔(音)
PW2 15564陳永慈(音)
全部完成作供。

‼️表證成立‼️

被告未決定是否作供。
休庭。14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審訊[1/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承認事實
(1)於2019年11月9日,警員19037周展翔(音)於協和醫院就醫,醫生撰寫之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P1,其中譯本呈堂為P1a。
(2)高級督察16986鄺志文(音)於11月10日作有一份證人口供,根據65b呈堂為證物P2。
(3)被告於2019年11年9日驗傷,身體檢驗表格呈堂為證物D1。
(4)被告的出院紙列為證物D2。
(5)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控方證物
P1 醫療報告
P1a 醫療報告中譯本
P2 警員16986證人口供*
P3 承認事實

辯方證物
D1 被告身體檢驗表格
D2 被告出院紙

*主控於庭上讀出P2口供,內裡提及:「本人[……]案發當日當值東九龍衝鋒第2隊,當值SD更分,即1200時至到行動結束為止,是小隊指揮官。我收到消息,指龍翔道一帶有人堵塞交通,奉命到附近巡邏。2242時,小隊到達龍翔道西行線近新光中心;2245時,龍翔道東行線近黃大仙廟有人放雜物阻礙交通,我奉命帶領小隊前往處理。到達龍翔道黃大仙廟時,三條行車線已被雜物堵塞,數名深色衣著人士從馬路跑回龍翔道,有大批人士圍觀。我指示隊員下車到東行線清理路障,部分圍觀人士向警察叫囂。2309時,小隊返回西行線,登上警車,大部分圍觀人士繼續叫囂,並用強力雷射筆指向警察。我使用警車揚聲器發出警告:『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士注意,你哋用雷射筆射向警方嘅行為已經違反社會安寧,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請你哋和平散開。』『喺黃大仙廣場聚集嘅人群,呢個係一個非法集結,立即和平散開,並除低蒙面物品,否則警方會將你哋拘捕。』2330時,東九龍衝鋒隊第1及3隊隊員在黃大仙廣場拘捕一批人,因為有大量人群圍觀,所以我到附近進行人群管理。被拘捕人士之後被帶回黃大仙警署。」

==============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9037周展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資料
PW1在2014年加入警隊,現駐守警犬隊。案發當日,他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3隊,防暴裝當值特別更分。
2313時,PW1乘警車巡邏,透過通訊機得知有人聚集在黃大仙廟牌坊位置。2329時,高級督察郭俊希指令他協助行動,PW1的小隊在黃大仙廟外下車掃蕩。

📌追截及拘捕
下車時,PW1的60米外有60名黑衫黑褲人士聚集。他第一眼留意到離自己10米的黑衣男子,有信心追上,便跑前拘捕,期間喊出警告:「警察咪走」。追截20米後,他追上男子,用雙手箍住男子腰部。男子激烈反抗,左右搖擺,以右手手肘鋤向PW1右臉顴骨位。其時兩人面向同一方向,近乎身貼身。
PW1用警棍擊打男子右大腿骨,再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使用警棍。」男子依然反抗,有警員前來支援,將他背朝天按在地上。他蹬腳,踢中PW1右膝,遭再次警告:「唔好郁,否則用胡椒噴劑。」男子未聽從,被PW1以胡椒噴劑射向臉部,漸漸停止掙扎,被鎖上手銬。警員15564對他進行搜身,在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該名男子為本案被告。
PW1後到醫院接受診治,取得2天病假。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被告「批踭」情況
辯方首先釐清被告被箍住時的動作,PW1先稱忘記被告有否轉身,後稱被告「批踭」自己寫轉身,而這內容在其11月9日凌晨4點15分的口供紙上,並沒有提及。辯方進一步提出被告既然轉身,PW1左手亦鬆脫,其實被告已可逃走。PW1不同意。

📌被告踢中PW1情況
經詢問,PW1憶述自己撳低被告時蹲在被告右大腿旁,按住他大腿。辯方質疑,PW1既然蹲下,被告又如何能踢中他的膝蓋?PW1指「膝蓋觸地,不代表他蹬不到」,遂演示動作:他以右手肘貼桌,模仿膝頭;又垂直右前臂,指手肘到手腕之間仍是「膝頭哥位置」,被告正是踢中該處。辯方指出,被告大腿已被按住,沒可能靈活地水平掃中PW1膝頭,反而是PW1後來發現該部位不適,才謊稱是被被告踢中。

辯方又問及被告用哪隻腳踢PW1膝蓋,PW1在主問時稱不知,盤問時卻改口說是右腳。辯方追問,PW1解釋:被告用右腳是基於當時情況的估計

📌PW1襲擊被告
PW1表示自己只用警棍打被告一下,沒看到其他警員有襲擊被告;記得當刻被告的右額頭、鼻樑、下唇有傷。辯方舉出「不爭事實」:醫療報告上寫明,被告身上有其他明顯傷勢,即左上胸部、右大腿、左膝蓋、右前臂有淤傷;多處頭皮有血腫;右肩、左大腿及右前臂腫脹;擦傷位置包括左膝、右腳跟、右前臂和嘴唇。他指出,警員根本不只一次擊打被告人,導致以上傷勢。

📌夾口供問題
PW1關於本案所作的第一個記錄在11月9日凌晨2時15分寫下,為警員記事冊記錄。辯方質疑,何以記錄中每一個時間點都相當清晰。PW1指自己事先與同事「夾了時間」。辯方指出:PW1的警員記事冊記錄並非在9號凌晨2點寫成,而是從醫院回到警署後,從警員陳永慈的口供抄得。這警員的口供也可能與其他人「夾」過,因而時間齊備。

📌辯方案情
案發當晚11時29分,被告在黃大仙廣場大概37號鋪外蹲下執拾眼鏡。人群四散,只有被告蹲下,PW1便走到其面前,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往後拉他的背囊,使他失重心趴在地上。PW1然後用警棍不斷擊打被告,對方沒有掙扎。PW1又用右手向後拗被告的手腕、腳腕,被告為掙脫、怕被拗斷關節,於是有掙扎行為。
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而是警員拾得,在警車上稱為被告所有。


控方覆問

PW1確認,其他案件中,也會有同事事後協調時間和對錶的情況。他又補充,「膝蓋」的範圍為膝蓋對上位置。主控讀出他的驗傷報告(指膝蓋側邊有輕微觸痛),以澄清被被告「踢中」的位置。


PW1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續審[2/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
控辯雙方確認證物D1a(中文譯本)後,正式呈上法庭。

較早前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重申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十三庭仍有審訊,旁聽人士請留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8黃大仙 #提堂
#新案件☀️

👤黃(25)

控罪: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張志光。

———————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今日辯方申請不需答辯及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