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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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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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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不是即時,
補回今天簡單內容*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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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再繼續傳召昨天的控方證人
PW1: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案法當日拘捕A1及A2的警員。

———
(此部份遺漏)
———
10:28開始續審內容:

A3:盤問另一控方證人(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控沒有覆問


證人列表上PW2案法當日拘捕A1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讀出証人供詞

PW2 警員11723 曾憲強(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傳召控方證人
PW3女警員23439 呂曉玲(音)
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第三隊

A1 A2 沒有盤問
A3 沒有盤問

PW4 用65B 形式 直接呈上
警員17113李家偉(音) 案法當日拘捕及負責檢取A2證物


下午審訊:
傳召另一控方證人
PW5警署警長52059譚偉君(音)
案法當日駐守新界南衝鋒隊大隊
當日拘捕A3的警員

主問PW5及播放i-Cable寬頻及立場新聞Stand News片段

由於其中一位辯方代表大律師身體不適,小休後,獲法官批准稍為提早完畢今天的審訊

案件將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快速裁決結果:

裁判官聽取控方證人證供,認為PW1可信,PW2-3不可信。
‼️判決被告罪名成立。

本案押後至9月16日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期間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7]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A1:陳,A2:周,A3:黃(23-43)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A1-3暴動
(2)A2管有攻擊性武器
(3)A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A1-3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沙田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2被控於同日在沒有合法的辯解下管有一個鐵槌、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
(3)A2另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背景:
去年9月22日,有市民發起「和你shop」行動,中午開始,沙田新城市廣場有市民聚集抗爭。5點半左右,防暴警察在沙田好運中心對出暴力驅散市民,爆發衝突。案件於去年9月24日首度提堂,三人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於今年4月28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參考 端傳媒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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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鄭明斌大律師

A1及A2均由 #陳偉彥大律師 代表,而A3由 #蘇俊文大律師 代表。

———

上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辯方主問




下午審訊

(審訊內容從缺🔰請按此報料


🔹控方盤問A3

被告掉頭走的原因

A3指當時原打算在購物後乘搭小巴回家,惟在鄉事會街口遇到一名婆婆,她樣子非常驚恐並推一推被告。被告本不怕防暴或途人,但婆婆驚慌的樣子令他很驚慌及心情很亂。由於他不清楚前面的狀況,他沒有照原本計劃向右轉而是走回頭路。

主控問A3正常步速走100米需要多久,他指不清楚,估計大概一至兩分鐘。謝沈表示質疑,「一百米游水都唔洗兩分鐘,我游都唔洗兩分鐘啦」,並指有運動習慣的A3不應需要兩分鐘。

A3指他購物完畢後經過現場,無興趣睇但亦有「八卦」過,無回頭望但一邊走有向前周圍望。記憶中路上有障礙物,但事隔兩年,不記得是什麼障礙物。控方追問被告是什麼障礙物,稱既然他有這個記憶,可以播片確認;被告重申因為當時心情很亂,不記得是什麼。謝沈斥「我唔明點解會好亂,行到鄉事會街口先聽到話有防暴,你做完好事幫人,唔應該會亂㗎喎」。

控方再指片段中8分27秒為A3本人,他當時是無意向離開到對面河乘搭小巴,而他作供提及的婆婆是虛構的。被告均不同意,並指他發誓是真的有遇到婆婆,謝沈即說「你發咗誓㗎喇,唔洗㗎喇」🙃

被告被制服後

A3指他被警員推倒在地下後,有一女子詢問他的名字及電話號碼,而他亦有回答。控方指一般人不會在路上跟陌生人說話,甚至會避忌;A3同意並指他平時亦不會這樣做,惟當時很驚慌,雖然不知道該女子是誰或是否執法人員,仍有說出其名字及電話。

控方稱有謠言指出在社會事件中,被捕人會呼叫自己的個人資料以取得幫助,詢問被告知悉有這事情。A3指很少留意因此不知道有此謠言,他亦非跟隨此做法;不知道詢問者是否執法人員,但因為是他第一次被制服,感到不知所措,所以「有人問就講」。

控方建議指被告是仿效既定模式(被捕時讀出個人資料),亦透過路障及搬路牌直接參與影響社會安寧活動。被告均不同意。


🔸A3辯方大律師覆問

大律師著被告澄清為何沒有繼續沿路走,被告稱當時婆婆樣子非常驚恐,有推他並稱有防暴,叫他「快走快走」,因此他很慌亂便回頭走。

謝沈質疑被告並指「婆婆都推唔郁你」,認為前面還有路可以走(原定路線轉右再乘搭小巴),但被告明知後方仍有示威及路障卻回頭。她亦指片段中有很多行人沒有移動,應不構成阻礙;被告指當時情況很亂,他心情亦很亂,而呈堂片段亦並未顯示出當時整個畫面。

A3作供完畢。

———

控辯雙方確認不需要等待終審法院於10月5日就「共同犯罪」上訴案的裁決。

案件將押後至9月7日 11:00作結案陳詞,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更新於19:15)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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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0222將軍澳 #阻差辦公 #提堂

王婆婆(65)

案情:
王婆婆被控於2021年2月22日唐明街公園外阻礙警員21650執行職務。

🙅‍♀王婆婆不認罪

控方將會有3名證人,一條11分鐘片段。證人包括指稱被王婆婆阻礙執行職務的21650,一名負責拍攝的警員,及一名負責警誡及拘捕的警員。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以本地話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王婆婆想為陳彥霖及周梓樂發聲,亦想投訴警員對她不禮貌。但裁判官表示今天只處理答辯,而法庭外的事亦無法處理。著王婆婆以其他適合渠道進行投訴。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先生 (43歲) 🔴服刑中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陳先生經審訊後在2021年6月18日被鄭念慈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陳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亦被鄭官拒絕,自此服刑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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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聆訊待上訴人再申請法援

話說上訴人陳先生第一次申請法援時被法援署拒絕,所以今日親自在庭上申請押後聆訊,待再次申請法援。

李官指出除非有重大情況改變,否則法援署今次會批出援助的機會不大,提醒陳先生不要將所有期望放在法律援助署,亦可考慮向大律師公會的義助計劃、港大的義助計劃求助。李官指令陳先生須將完備的上訴理由在11月23日正午12:00前存入法庭,並將副本送達答辯方(律政司),強調下次無論陳先生有無律師代表亦會繼續處理上訴,不會容許以相同理由再押後聆訊。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不早於10:30處理定罪上訴,期間陳先生需繼續服刑。

【10:39 休庭。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新案件 ☀️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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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12月20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批准以下列條件保釋
-現金$5000(原本保釋條件)
新增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更改地址須於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