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上午進度
D1:陳(69) 已認控罪4
D2:余(60) 已認控罪4
D3:繆(34)
D4:甄(31) 已認控罪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3昨日收到新證據,經考慮後今日會更改控罪(4) 的答辯。
⏺D3更改答辯
D3 就認控罪(4) 認罪,並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1003 案件管理時間
劉綺雲問控罪5,6爭議點係乜,有幾多證人。
控罪(5) ,(6) 爭議點是D3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將有3名證人,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
⏺劉綺雲又叫人先拎指示
劉問控方控罪5,6 是否同已處理嘅案情有關,辯方本想即時回覆,但劉又問人使唔使休庭拎指示先答覆。
1007 押後15分鐘
1031
控方表示處理控罪5,6時將依賴D3認同意的案情背景。
D3代表對此表示無意見。
1032
劉表示唔希望D1,D2,D4律師係度白等,因此叫D1,2,4 11月23日返嚟睇下D3案件的審訊進度,到時再睇下次返黎嘅日子。
D2律師建議初步安排一個日子處理,但被劉拒絕。
最終D1,2,4需於11月23日1430到庭作提訊。
劉另外又提出保險方案,如到時進度太慢,甚至預計到11月23日都一定完唔到審訊嘅話,會書面對知各被告。
1037 休庭簽保釋紙及折除為匿名證人準備的屏風。
1059 再開庭
當控方準備宣讀同意案情,劉又指控方既然依賴認罪案情,是否需要在同意案情內反映?
D3代表澄清,早前表示對控方處理控罪(5)(6)會依賴認罪(3)的案情無意見,意思並非同意控罪(3)(4)案情和控罪(5)(6)有關。
劉綺雲一再建議控方先取指示搞清楚下,控方一度建議於同意案情最後加多一段但不果,劉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1103 休庭
1131 開庭
經商討後,控表示已了解D3的關注點。
劉:咁而家係有方案定係要索取指示?
控:問題覆雜,需要較長時間索取指示。
休庭至12點
1205 開庭
控方維持立場,審理D3的控罪(5)(6)時將依賴控罪(4)背景情況。
D3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控罪(4) 但和控罪(5) (6) 不同性質。
最終,控辯相方同意不會改動同意案情,但控方會傳召拘捕警員交代相關背景,例如點解會上D3家搜屋,因此會增加入兩名證人。
⏺宣讀同意案情
(詳情後補)
內容大致講D3拘捕過程、於D3家搜查出物品情況、警署內拍攝證物及D3當時衣著及證物鍊均不爭議。
1123 休15分鐘
1137 雙方準備好開庭
1142 開庭
控方再三考慮,維持只傳召3名證人。
🌟審訊到第4日嘅1243,終於開始傳召首名證人🌟
傳召 PW1 女偵緝警員 8050 馮淑欣(音)
毒品調查科的PW1於2020年1月1日中午負責帶D3到其住所搜查,主要會向法庭交代搜查時的情況。
1300 午休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上午進度
D1:陳(69) 已認控罪4
D2:余(60) 已認控罪4
D3:繆(34)
D4:甄(31) 已認控罪4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3昨日收到新證據,經考慮後今日會更改控罪(4) 的答辯。
⏺D3更改答辯
D3 就認控罪(4) 認罪,並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1003 案件管理時間
劉綺雲問控罪5,6爭議點係乜,有幾多證人。
控罪(5) ,(6) 爭議點是D3管有物品的意圖。
控方將有3名證人,辯方有一位事實證人。
⏺劉綺雲又叫人先拎指示
劉問控方控罪5,6 是否同已處理嘅案情有關,辯方本想即時回覆,但劉又問人使唔使休庭拎指示先答覆。
1007 押後15分鐘
1031
控方表示處理控罪5,6時將依賴D3認同意的案情背景。
D3代表對此表示無意見。
1032
劉表示唔希望D1,D2,D4律師係度白等,因此叫D1,2,4 11月23日返嚟睇下D3案件的審訊進度,到時再睇下次返黎嘅日子。
D2律師建議初步安排一個日子處理,但被劉拒絕。
最終D1,2,4需於11月23日1430到庭作提訊。
劉另外又提出保險方案,如到時進度太慢,甚至預計到11月23日都一定完唔到審訊嘅話,會書面對知各被告。
1037 休庭簽保釋紙及折除為匿名證人準備的屏風。
1059 再開庭
當控方準備宣讀同意案情,劉又指控方既然依賴認罪案情,是否需要在同意案情內反映?
D3代表澄清,早前表示對控方處理控罪(5)(6)會依賴認罪(3)的案情無意見,意思並非同意控罪(3)(4)案情和控罪(5)(6)有關。
劉綺雲一再建議控方先取指示搞清楚下,控方一度建議於同意案情最後加多一段但不果,劉休庭讓控辯雙方商討。
1103 休庭
1131 開庭
經商討後,控表示已了解D3的關注點。
劉:咁而家係有方案定係要索取指示?
控:問題覆雜,需要較長時間索取指示。
休庭至12點
1205 開庭
控方維持立場,審理D3的控罪(5)(6)時將依賴控罪(4)背景情況。
D3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控罪(4) 但和控罪(5) (6) 不同性質。
最終,控辯相方同意不會改動同意案情,但控方會傳召拘捕警員交代相關背景,例如點解會上D3家搜屋,因此會增加入兩名證人。
⏺宣讀同意案情
(詳情後補)
內容大致講D3拘捕過程、於D3家搜查出物品情況、警署內拍攝證物及D3當時衣著及證物鍊均不爭議。
1123 休15分鐘
1137 雙方準備好開庭
1142 開庭
控方再三考慮,維持只傳召3名證人。
🌟審訊到第4日嘅1243,終於開始傳召首名證人🌟
傳召 PW1 女偵緝警員 8050 馮淑欣(音)
毒品調查科的PW1於2020年1月1日中午負責帶D3到其住所搜查,主要會向法庭交代搜查時的情況。
1300 午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下午進度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1431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PW1逐一講解當日於D3家中搜出的物品的情況,包括控罪所指的氣槍、斧頭、摺刀等物品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狀態。
1611 休庭5分鐘
1700 主問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更正將會3名專家證人口供會以65b方式呈堂。
控辯雙方樂觀認為,星期一早上可完控方案情。
1706完庭
案件星期一0930續審,D3以原有條件保釋✅
註:
今早上庭應訊的D2對旁聽人士的支持表達謝意:「萬分感謝到庭旁聽人士嘅支持,當身份轉變咗,每一句說話每一個眼神,感受完全不同,多謝🙇♂️」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4/5]
下午進度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1431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PW1逐一講解當日於D3家中搜出的物品的情況,包括控罪所指的氣槍、斧頭、摺刀等物品被發現時的位置和狀態。
1611 休庭5分鐘
1700 主問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更正將會3名專家證人口供會以65b方式呈堂。
控辯雙方樂觀認為,星期一早上可完控方案情。
1706完庭
案件星期一0930續審,D3以原有條件保釋✅
註:
今早上庭應訊的D2對旁聽人士的支持表達謝意:「萬分感謝到庭旁聽人士嘅支持,當身份轉變咗,每一句說話每一個眼神,感受完全不同,多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5/5]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09:35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先建立基礎,帶出搜屋當日,證人與一位女高級督察和另外兩名男名警員同行,全程由PW1一人負責搜屋,先揾出可疑物品,後放回原處,再繪畫草圖,標示出物品的位置。
其後帶出證物都是以軍事主題和戶外用品,指出一項錯誤描述,PW1的所有文字紀錄,都說檢取的刀是在被告的枱面揾到,但當上星期五證人睇咗相後,改稱其中一把刀是在被告人房間的上格床揾到,證人指是當日手紋之誤。
借此辯方指稱證人不是獨自一人搜屋,帶出另一個版本,證人否認。辯方再指出每項證物被發現時的位置,證人否認。
12:09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由於辯方帶出另一警員的情況,控方需要傳召該名警員上庭作供。會增加審訊時間。
12:35 傳召PW2 偵緝警員8402 朱紹冲(音)
證人負責拘捕D3,主問和盤問都簡單,12:50 作供完畢。
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認為餘下一日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加多一日審期在12月7日,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再有條件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5/5]
D3: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
09:35 開庭
PW1 女偵緝警員8050 馮淑欣(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先建立基礎,帶出搜屋當日,證人與一位女高級督察和另外兩名男名警員同行,全程由PW1一人負責搜屋,先揾出可疑物品,後放回原處,再繪畫草圖,標示出物品的位置。
其後帶出證物都是以軍事主題和戶外用品,指出一項錯誤描述,PW1的所有文字紀錄,都說檢取的刀是在被告的枱面揾到,但當上星期五證人睇咗相後,改稱其中一把刀是在被告人房間的上格床揾到,證人指是當日手紋之誤。
借此辯方指稱證人不是獨自一人搜屋,帶出另一個版本,證人否認。辯方再指出每項證物被發現時的位置,證人否認。
12:09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指由於辯方帶出另一警員的情況,控方需要傳召該名警員上庭作供。會增加審訊時間。
12:35 傳召PW2 偵緝警員8402 朱紹冲(音)
證人負責拘捕D3,主問和盤問都簡單,12:50 作供完畢。
裁判官和控辯雙方都認為餘下一日未能完成審訊,裁判官加多一日審期在12月7日,案件押後至11月23日09:30同庭再訊,被告繼續以再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上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09:38 開庭
控方申請傳召多一名證人警員12422,因為辯方在盤問PW1時,帶出與他有關的案情;另因專家證人 #盧永楷 高級督察 未到,申請休庭10分鐘,關於雷射筆,控方不爭議本質不是攻擊性武器,只要求法庭在此環境下作裁決,兩份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10:09 開庭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盧永楷
控方主問
帶出 #盧永楷 嘅學歷、專業資格和訓練,曾經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作專家證人,向法庭申請接納其專家身份,獲批。
辯方盤問
證人在加入警方之前,對雷射裝置有行業經驗,大學所修課程係”Electronic Engineering with Opto-electronic” 學關於光嘅儲存、處理和顯示,所用到嘅光源就係雷射光,要學習雷射光嘅結構、特性和技術,出嚟做嘢要分析及設計激光二極管的推動裝置,線路,了解功率效果,由大學開始已30年,所以有相當認識。
證人稱有見過用激光裝置作表演用途,有見過裝置可加上濾鏡,從而讓光束射出不同圖案。本案只係測試咗雷射筆及電池,沒有其他。
律師請證人睇P3 雷射筆,和P4(1-4) 四個濾鏡,證人同意雷射筆個頭有螺旋形坑紋,可以將濾鏡扭上去筆上,同意啲鏡有花紋,所以扭上去,射出有花紋嘅光束。
辯方向證人指出:
律:裝置有機會用作激光表演
盧:有見過,射出嘅光束幾強
律:唔射去眼睛就唔會危害
盧:唔可以咁絕對去講,就算加濾色鏡,好近距離,反射,都可能超出對眼最大允許照射量
律:這些情況可以用護目鏡作保護措施?
盧:可以
律:所以如有表演,觀賞嘅人戴上護目鏡會較為安全?
盧:相信觀賞嘅人唔會鍾意,唔會達到效果。因為鏡有不同度數。有啲保護好啲,有啲少啲。如果表演環境距離好闊(遠),近啲會易感受效果,遠啲就會好暗,唔會覺得有咩特別。所以一般表演觀眾唔會戴護目鏡。所以睇呢啲激光表演都好危險,如果睇表演唔小心會對眼睛構成傷害。
律:戴護目鏡會安全啲?
盧:足夠度數嘅護目鏡會保護到你,唔止暗啲,亦需要揀波長,即係顏色。
10:38 無覆問,作供完畢,主控要去其他法庭,12:00再訊。
12:09 開庭,傳召PW4 警員12422 梁冠澤(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4駐守毒品調查科3D隊,2020年1月1日 14:11,由案件主管女高級督察 周恩嫻(音)帶隊,PW3負責揸車UM5713,去上環橋發大廈搜屋,PW4與警員8402押解被告,入過被告所住單位,PW3嘅角色係同8402看守被告,女署理警長8050有入單位,角色係搜屋。
14:25開始搜屋,由一入門口右邊嘅廳開始,逆時針方向搜,搵到通訊儀器,搜完廳之後搜房,有兩間房,一間主人房,另一間有上下格床房,由8050入去上下格床嘅房搜,當日無落手落腳搜,之後和8050搬證物離開上址,上警車返警署。PW3大概見到由邊度揾出證物,由8050做記錄。
12:19 辯方盤問 【括弧內是證人回覆】
PW4在2021年11月9日做咗份口供 Pol 154,詳細講述搜屋過程,內容提到揸車UM5713去AP任職地方,尖沙咀麼地道XX號,PW4稱無印象訓示有無講過呢啲資料。
搜屋期間只有4位警員及被告,無其他人;呢項看守工作有無任何記錄?【無】,並無被分派工作係看守被告?無被指示咁樣做?【係】,係上到去有咩做就做?【因安全起見,好少一人睇住犯,所以自發幫手】,以我哋所知單位係400幾尺?【係】;搜屋做法多數係喺AP面前搜,搜到邊行到邊,並無需要PW4睇住被告【唔同意】,幾個警員可以一齊睇住被告【同意】,被告已經反手上手扣, 根本唔使兩個人睇住【唔同意】,原因係PW4並無被分派看守工作【唔同意】.
搜屋共用一小時多少少,14:25~15:30間屋,唔大,但比較凌亂同多雜物【同意】,一個人在一小時搜哂成間屋有難度【同意】,被告係男性,所以搜房都應該係男性【唔同意,當時係男被告,由兩個男同事看守較適合,所以無人手選擇情況下由女警去搜查】。
律師指PW4可以去搜房【唔安全,無去】,唔安全係因為無兩個男警看守【係】,最少有8402【得一個所以唔安全】,被告反鎖上手扣都唔安全【進行襲擊可以有好多方法,唔一定用手】,搜屋期間被告態度合作【唔知】,無任何動作【看守之下無】。
律師向PW4指出辯方案情:
當日PW4無須要看守【唔同意】
真正工作係協助8050搜屋 【唔同意】
PW4負責搜房,8050負責搜廳【唔同意】
因為有分工,先可以在一小時內搜完【唔同意】
PW4 入到房搜查,搵到適合為證物嘅嘢,就放上上格床和枱面【唔同意】
咁做係因為房雜亂,只有上格床和枱面可以放嘢【唔同意】
搜房時只有被鋪無其他嘢【唔同意】
PW4無作任何記錄在邊度搜出【唔同意】
睇MFI 1 下格床在房內比較入嘅位置,見到啫係有入過房【唔同意】
MFI 1 有標示(1), (2), (3) & (4) 不同位置,下格床側邊有趟柜,指出枱面上的斧頭在(1)號位置搜出【唔知道】;裝有雷射筆的銀色盒在2號位置收到【唔同意】;裝有氣槍的黑色盒在3號位置搜到【唔同意】;一個裝住刀嘅盒在4號位搜到【唔同意】。
搜房期間曾經與被告爭吵,原因係你嘗試搣開裝有背心嘅膠袋【唔同意】,8050發現你搜房時無做紀錄【唔同意】,曾經討論過由邊個做【唔同意】。
13:00 PW4作供完畢,無覆問,14:30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6/5]
下午進度
D3: 繆(34)
控罪: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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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控方讀出兩份專家口供,P33由吳家豪博士作伸縮棍測試的報告,和P33由黃金峰先生作測試的氣槍報告,證明該氣槍可以2焦耳彈射6mm金屬珠。
控方申請修改控(5)的字眼,删除一把開山刀的開山兩字;法庭要求呈上修訂控罪文件,主控表示未能及時準備,休庭。
15:07 開庭,控方宣讀修改後的控罪(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包括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被告不認罪。
控方完結案情,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罪表面證據成立,需要答辯。辯方申請小休攞指示。
15:26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在尖沙咀工作,2020年1月1日有上班,呈上返工打咭紀錄,中午時份被捕,被帶到西營盤往所搜屋,搜屋時室內無人,差不多搜完媽和妹回到。
2男2女警員搜屋,實際落手搜係1男1女,女負責大廳,男負責被告房間。女警即PW1,男警為PW4。
男警搜房時,好粗暴搜被告間房,見到有用嘅嘢,就dup上上格床,其中有件戰術背心,佢想即時扯開膠袋。被告阻止,因此兩人起爭執。
警方聲稱,物品係上格床揾到,其實不是,而是於下格床不同地方的角落。睇P29相簿 第25相(顯示上格床) ,及MFI 1,指出P29(49) 裝氣槍嘅黑色盒,本身放係在MFI 1 的3號位置。銀色盒 本身放於 MFI 1嘅 2號位置,戰術背心,面罩,MFI 1 嘅不同地方,下格床甚至連地下的範圍。 放在P28枱面嘅斧頭、刀具係在MFI1 1號位置搜出。
平日上格床無P29所見的物品,只是床單被鋪,平日喺度瞓,案發前一日都係;無其他住址。
被告從2013年左右開始打wargame,呈上辯方相冊 D3(1-47) ,被告有用社交媒體習慣,如Facebook & IG。
睇D3相冊第1-11號相,都係被告和友人打war game時影,在FB貼文,有FB Acc名和日期等資料,其中有運動攝影機、戰術背心、防毒面具和濾罐,均被警方檢取,可從警方相簿對照為同一件物品,D3(12,13) 係2015年在淘寶購買濾罐紀錄。
警方檢取了一支左輪手槍,被告家中仲有十多支氣槍,房內有槍盒 M870,係氣動散彈槍(已壞),搜屋時有拎過出黎,但無檢取 。
D3相冊第14號相,2013年5月FB貼文,下方字句「鐵達尼事件簿」,意思係開始沉迷,練習射紙靶;呢啲槍屬於被告,放於房內,P29(50-51)相係涉案左輪手槍,原於一次打war game時原槍壞了,於新蒲崗war game 場地即時購買,大約係2016年。 本身喜歡多彈數嘅槍,一般手槍都有十多發,但當時場所得6發嘅左輪,對比下攻擊力比下去,被友人取笑 ,發現對打好不利,因此轉為作射靶手槍。入金屬珠原因係較為穩定,膠珠會較飄。
D3相冊第15號相,係FB貼文,見左輪及紙靶,係射擊練習場內影,相中左輪不是本案嗰支,當時未有呢支,事後先改以本案手槍訓練。 有為手槍買配件:鋼珠,快速上彈器 。第16號相,係2016年9月時淘寶購買鋼珠紀錄。平時在新蒲崗 、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直到17/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手槍放黑色膠錶盒,放於下格床尾雜物中,若非搜屋相信都不會拎出黎。黑色盒原為錶盒,因工作原因好多錶盒。
16:49 主問未完,估計還要一個半小時,控方盤問估計一小時;另一證人兩小時,還有一日審期,裁判官表示審慎樂觀,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同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