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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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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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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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4葵涌

D1:鄒 (18)
D2:葉 (18)
D3:吳 (16)
D4:* (15)
D5:李 (21)
D6:陳 (20)
D7:張 (21)
D8:梁 (21)
D9:朱 (20)
D10:林 (19)
D11:鄭 (19)
D12:黃 (21)
D13:李 (23)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D1-3刑事損壞
(2)D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3)D5-7刑事損壞
(4)D9-10刑事損壞
(5)D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11-1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3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D4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D11-15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保釋: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D1-4, 10-11須遵守宵禁令24-06
。每週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D1:鄒 (18) / D2:葉 (18)
D3:吳 (16) / D4:* (15)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3]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3)刑事損壞 [D5-7]
D5-7被控於同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欄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4)刑事損壞 [D9-10]
D9-10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欄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D8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欄杆保管油漆刷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1-15]
被控於同日,在葵涌上角街葵涌邨商場平台向曉葵樓天橋的石枱保管石枱上的海報及粘貼工具包括油掃和一桶白膠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上述物品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房屋署的財產。

————————

📌修訂控罪

控方撤銷控罪(5)-(6),並修訂控罪:
(1) 刑事損壞 [D1-D15]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控罪(1)的交替控罪]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控罪(1)的交替控罪]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11-15]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更改保釋條件

D1、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日子獲批
D2、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5申請豁免是日報到被拒
D12、1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D14申請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提堂 #答辯

D1:鄒 / D2:葉 / D3:吳 / D4:鄧 / D5:李
D6:陳 / D7:張 / D8:梁 / D9:朱 / D10:林
D11:鄭 /D12:黃 / D13:李 / D14:李 / D15:鍾
(14-31)

控罪:
(1)刑事毀壞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
14:50 開庭,除咗D10 & D14,其他被告可以答辯。

控方宣讀控罪(1),(在9月14日由損壞修訂為毁壞)
各被告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意圖毁壞房委會的牆壁和欄杆。
D1, D2 不認罪
D3, D4 認罪❗️
D5, D6, D7, D8, D9 不認罪
D10 明白控罪
D11, D12, D13 不認罪
D14 不用回答
D15 不認罪

控罪(3),指控D8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管有白膠漿,可以張貼物品
D8 不認罪

控罪(4),指控D11~D15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管有由油漆制的白膠漿,可以張貼物品
D14 明白控罪
D11, D12, D13, D15 不認罪

D2 & D11 申請豁免宵禁被拒

D1, D2, D5, D6, D7, D8, D9, D11, D12, D13, D15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9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做審前覆核,D10 & D14 在同日同庭作答辯。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5:20 裁判官休庭考慮D3 & D4 的求情信

15:59 開庭,法庭宣讀案情:
2020年2月,因為逃犯條例各區設置連儂牆,在2月24日下午5點幾,警方收到報告在葵涌邨商業中心天橋有人貼連儂牆,警方去到見到100米牆身貼滿海報,海報與D3和另外兩名被告身上搜到的海報一樣,D3正在張貼海報,D4企在D3隔離,手持膠筒有白膠漿和油掃,附近仲有被捕人士,另外有五個被捕人圍住一張枱,整理幾百張海報,枱面有油掃和膠水,正在整理紙箱內文宣海報。

共有15人被捕,後來發現天橋屬於房屋署物品,房屋署聘用外判員工清理,時薪由$37.5至$200不等,費用為$2,351。

D3 & D4 同意案情,裁判官宣布罪名成立;控方表示兩人犯案時14歲,現年16歲,被告初犯,房署要求每名被告賠償$156.7清理費,對D4的控罪(2)不需處理。

辯方求情:
案件只係貼連儂牆,無永久破壞,被捕時無拘捕無逃走,D3與D4係同學,今日有家庭和學校社工嚟支持,兩名被告操行良好,老師嘅求情信評語良好,有強大家庭、學校和社工嘅支援,無參與其他事件,不會重犯,兩人心情大受影響,但仍能保持學業,希望法庭考慮心智不成熟,為他們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表示案情嚴重,係伙同作案,有準備犯案,有大量海報、漿糊和油掃,亦會考慮年幼,容易被煽動唆擺,會索取多方面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被告需要還押,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教導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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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除咗家屬,旁聽人仕唔夠廿人,法庭小休時,又有一批被告和家屬走咗,大家都係同路人,互相支持吓喇!又一痛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