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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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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國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案件詳情參看2021年6月3日 頭條日報)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向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5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沙田 #提堂

李(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摘自頭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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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五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會有一位證人,審訊預計需時兩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9、30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控辯雙方需於審訊前三天將承認事實呈遞法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李 (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新增控罪(4),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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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2 開庭
法庭表示在上星期六收到控方傳真,申請新辯方表示在上星期中收到通知新增控罪,無反對,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控方證人,不依賴警誡供詞;辯方除咗被告無其他證人。

辯方對控罪(1) & (4)嘅爭議係,當日有無做任何危害到乘客安全嘅嘢,控罪(2) 係無襲警,控罪(3) 唔爭議管有一包鐵釘,但無意圖使用。

承認事實:
(1) 警員18662 在2019年11月25日去到燈柱EB7042位置,拍攝三張相;在2019年11月12日,為被告拍攝五張相,呈堂為證物P1(1~8)。
(2)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呈堂為P2

傳召證人之前,裁判官關注控方所呈遞的三張相片,影到垃圾站和鐵欄,鐵欄後邊就係路軌,但無人影到現場環境,案發兩年後才準備的草圖,對被告的實質指控,和辯方的爭議點,先商議一輪。

10:18 傳召 PW1 高級警員 18662 周偉雄(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2日有當值,隸屬沙田刑事調查科第九隊,知道有三罷,阻塞交通幹線,阻止其他人返工,不合作行動,天光時有人掉垃圾去路軌,軍裝拘捕兩疑犯,接手調查,主要處理兩名犯人,同埋做證物拍攝工作,呈上證物P1,第4~8號相係PW1拍攝,#4, #5, #6 & #8 係裝在 #7 物品內,屬於被告所有。P1(1~3) 號相係PW1在11月25日在文林路拍攝,#2 & #3 垃圾站後邊就係鐵路,#3 相停車場後面就係路軌,相片係事發13日之後影嘅,路軌已經清理。

PW1有去過現場搜證,拍攝相片和搵證人,亦搵個網上帖文,在連登網下載5張帖文,一張海報,係關於全民三罷。在2020年1月20日再從網上揾到另外5張海報,標題為:#1 “我要返工,在公路放陷阱”,#2 “黎明行動雙十一周圍塞”;辯方反對,只係網上帖文,由PW1演繹。

✂️10:38 辯方盤問[括弧內為證人回應]
唔記得11月11日有無當值,同意當日已經有塞人返工行動,唔確定有無阻塞鐵路,睇調查報Pol 155,係2019年11月25日做嘅,律師指報告開頭係由另一警員9929填寫[唔同意],PW1在11月25日去影相,有AP1 & AP2 兩人,有無調轉二人[無],有跡象顯示在2020年1月13日有人通電話,指調轉咗AP1 & AP2 [唔知]。

PW1喺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間做調查,其實未收到拘捕警員關於呢件案呢位被告人嘅口供,2019年11月22日收到兩位AO口供,PW1只係跟住填寫,2020年1月19日同被告做會面紀錄 Pol 857,有警誡被告,但無因為襲警而警誡[同意],原因係未有人對被告提出襲警[唔記得],如果有,會唔會調查?或者因為乜嘢而唔調查[唔記得],跟據紀錄2020年6月26日係由另一位填寫[由佢接手],PW1無再參與,2019年11月22日收到證人口供,2020年1月13日打電話畀證人澄清[因為唔清晰,要補充],2020年4月28日打電話畀AO1 & AO2,佢哋話fax咗去沙田。

11:04 無覆問,作供完畢。

11:16 傳召 PW2 警長 34739 鄭學松,負責帶隊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2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收到訊息會有大三罷行動,影響交通,會在東鐵線掉垃圾落路軌,當日06:00 on duty,06:30由主管梁督察訓示,在文林路埋伏,無特定目標人物,留意地點,鐵路近行人路,圍網唔高,會被施襲,中大事件掉水馬、單車,唔知會掉咩,06:42出發,同警長2683,53656,4197,12877搭白色小巴AM2837,離開東九龍行動基地,06:57到文林路明愛樂進學校住宿部對出馬路邊等候,PW2坐在小巴司機後排,當日工作負責睇環境,用膠袋遮咗車窗玻璃,觀察車外環境只有PW2嘅位置,穿着黑色工作服,無警察字樣,有部隊代號call sign,通常會貼在頭盔、防護背心胸前、工作服左右手臂,個size大小約2吋×3吋,頭盔喺部隊特別用,背心都係自己部隊,不是PTU嗰隻。

呈上PW2在2021年11月24日繪畫草圖P4,地形大致無分別,有參考Google Maps,當日無去現場確認,今日大致記得當日情況,草圖下方喺愛樂進學校,有花槽草地,圖中”X”係鐵路圍網路軌範圍。06:57去到,停車位置距離垃圾站約30米,外面有堆垃圾,係黑色和白色垃圾袋,講唔到體積有幾大,高度大約去到膝頭哥,右邊有大型收集箱內有垃圾。

12:15 小休後開庭,PW2在P4副本加上小巴和垃圾的位置;當日07:00~08:00其間光線充足,多人返工返學,08:00人比較稀疏,08:05見一啲人行去垃圾站停留(分別稱為 S, W, X, Y & Z),引起注意,有兩個人摷垃圾桶,有人換衫,在外套之外加上深色外套,深色衫褲近乎黑色,有戴口罩,睇唔到有無帶手套,W加黑色外套,X摷垃圾,圖中A點係W & X,B點係Y & Z,因為有垃圾桶遮住,只見到上半身,Y抽出垃圾,第五個係S,在圖中垃圾站左邊草地,黑衫褲黑帽戴口罩,無動作,只係觀察地形,Z開始搬垃圾入草地,Y幫手,4個都有搬,S抛入路軌範圍,叫司機開車到垃圾站前停車,約08:07落車。

行車期間視線受阻,落車後有警員去左邊,PW2去右邊去到行人路兜截,唔俾人逃走,無其他行人經過,見到S嗌有警察,佢衝向PW2,當時PW2身處燈柱與垃圾站之間,在行人路,有表明身份,S撞開PW2,跑向偉華中心,PW2與兩名警員追截,追唔到,返轉頭睇其他人,女同事在垃圾站撳低一個女子,另一警員在草地撳低另一男子,就係被告,但講唔到被告係 W, X, Y or Z。

✂️12:50 辯方盤問
唔記得11月11日有無返工,知道事情係由11日開始,12日係延續,當日去到文林路埋伏,拘捕干擾鐵路人士,拘捕咗一男一女,等埋CRP刑事調查科同事到場先離開,垃圾係日常用黑色白色膠袋裝住嘅垃圾,觀察過程見唔到有人掉一啲唔係包裝嘅垃圾。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李 (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新增控罪(4),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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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繼續盤問PW2 警長 34739 鄭學松,負責帶隊

PW2 有頭盔、背心、call sign, 與56356同樣裝朿, 埋伏期間, 可以觀察到鐵路範圍, 無人入到鐵路, 事後有去睇垃圾, 已經有鐵路公司嘅人去清理, 逗留期間已經有人清理, 有火車正常駛過, 唔知道07:45火車已經停駛。

PW2草擬嘅證供係以fax交去沙田警署,話係自己草擬,用電腦打印,律師指草擬口供上的個人資料有錯,PW2在2019年應該係47歲,但寫咗37歲[可能寫錯],質疑為何會有草擬口供,又無簽名。PW2解釋因為初期未知告唔告,在11月21日fax交草擬口供,IO在22日收到,諗住等確認後再交有簽名嘅正式版本,直至2021年6月DoJ指示要告,由另一名IO接手,先發覺内容有錯,未簽名。

辯方律師指advising council 無指出錯處,係collectural issue ,要帶出佢嘅隊人嘅可靠性,控方不是以夥同犯罪或者以串謀控告,要以環境證供,但無證據指被告係S, W X Y Z,法庭不需要裁定係邊個,PW2講唔到被告做咗啲乜嘢[同意]。

律師指草擬口供係在2019年11月13日用電做,係範本,只係改咗名,編號一欄無打任何嘢。

點解有草擬,PW2解釋因為案件未必上庭,太多案,可能drop咗喺度,睇有無需要正式口供,PW2 在96年入職,做咗廿幾年,唔係第一次學做口供,唔簽名因為係Fax版本,正式版先會簽名,第9隊DIP要交口供,PW2自己決定以fax交。

2021年2月10日做證人口供,因為第9隊DIP通知要返去現場睇,再返沙田警署做口供,個人資料和警員編號係打印上去。

2021年11月24日 15:00在機場警署寫口供,更正2021年2月10日係錯,地點都錯,應該係2021年6月10日,兩份口供嘅地點都係機場警署。

2021年2月10日確實喺沙田做咗一份口供,2021年6月10日又做兩份口供,2021年11月24日 15:00再做補充口供,指出PW2已經唔記得做咗咩口供[唔同意]。

指出口供由其他人做[唔同意],PW2簽署,個人無記錄,如果唔係,唔會連落口供地點都改[唔同意]。

⚙️15:43 控方覆問
PW2唔同意無獨立紀錄,有寫記事冊P53,當日13:00做補錄,14:30回口供,善於武裝工作,少接觸文書,草稿與隊員無關,一九年社會事件,正常做法由拘捕警員回口供,但今次有少少唔同,拘捕警員交咗比CID,事後先會口供。

拘捕之後有返去圍欄睇過,有數袋垃圾喺入邊,最少有兩袋黑色,一袋白色,散開咗,在草圖劃上記號,仲有大型垃圾,但唔知係咩。

15:53 PW2 作供完畢

—————
傳召 PW3 高級警員 53656 區永雄,拘補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應變部隊,06:00當值,06:30~06:35訓示,同警長34739,警長2683,警員4197,女警12877,一齊坐16座小巴AM2837離開東九龍行動基地,06:57去到沙田文林路明愛樂進學校住宿部對出位置,全黑色工作服,無特徽,唔記得有無帶頭盔,行動代號N13,展示在右手手臂之上,大小約1-1/2” x 3”,係戰術小隊嘅黑色工作服黑色,黑色頭盔,有臂章,左邊無行動代號,有配槍在右邊腰間,通信機在左邊胸前,申縮棍在左邊腰間,無展示委任證,訓示係針對破壞鐵路設施行為,06:57候命,小巴封咗窗口,坐在左邊後邊尾二嗰排單邊位,只可以透過車頭望到車外環境,08:05 34739 話有人做一啲事,08:07到垃圾站,停在垃圾站對出,PW3第一個落車,左轉直去,見到在文林路草地上,有一個黑色衫連帽、黑色褲、白色鞋,孭住黑色背囊嘅男子,背向PW3,距離約七米,中間無人遮擋,佢雙手揸住黑色垃圾袋,估計入面有垃圾,體積約為18吋×20吋×7吋,佢揸住垃圾袋嘅一端,由右下方向左上方抛,掟咗出去,掟入東鐵圍欄內,路軌離開圍欄約兩米,上前大叫警察,佢轉身,有戴黑色口罩,佢揮拳打左邊面,PW3避開,右手出棍打佢左邊大髀,跌低在地,佢反抗撐住PW3,嘗試制服,34739協助,撳住佢上身,PW3上膠手銬,男子頂帽和口罩跌咗落地,見到面容,右手帶灰色手套,左手無戴,問佢叫咩名,PW3在庭上認出被告。

第一眼見到佢距離約七米,因為跑緊向前,佢拋垃圾嗰一下,距離約一咪,大叫警察,佢揮拳,大約係2秒之內嘅事,好急速;控方向PW3展示證物。

08:15 在文林路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係刑事毁壞,藏有物品可作毁壞用途,無告襲警。

主問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1月30日) 09:30繼續,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