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余俊翔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新案件
#傳票案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無讀,但案發於2020年9月7日中環置地廣場。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打算把本手足案件與某藍屍藍色風褸動物案件合併...🙄
保釋條件:
。保釋金$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離港
。禁足置地廣場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保安)
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好多朋友仔,辛苦大家💛)
#余俊翔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新案件
#傳票案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無讀,但案發於2020年9月7日中環置地廣場。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控方打算把本手足案件與某藍屍藍色風褸動物案件合併...🙄
保釋條件:
。保釋金$600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不得離港
。禁足置地廣場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保安)
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好多朋友仔,辛苦大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陳(62)
控罪(2張傳票):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連同李國永(lunch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破壞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申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案件合併,辯方不反對並申請押後以便查看剛剛收到之控方文件再提供法律意見。合併後D1是lunch 哥,D2是陳手足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兩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D2:陳(62)
控罪
D2:(2張傳票)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藉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控方上次申請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一單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合併審理,合併後D2是陳手足,D1是lunch 哥。
📌答辯
D2 不認兩傳票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3片段(置地廣場閉路電視,警方攝錄片段及一公開互聯網片段)共長2小時34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另因受害人需安排尼泊爾翻譯。辯方除2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2及25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3天審訊,期間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提堂
D2:陳(62)
控罪
D2:(2張傳票)
(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2)普通襲擊
背景: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藉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控方上次申請將把本案陳手足兩宗傳票案件與lunch哥一單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合併審理,合併後D2是陳手足,D1是lunch 哥。
📌答辯
D2 不認兩傳票控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及有3片段(置地廣場閉路電視,警方攝錄片段及一公開互聯網片段)共長2小時34分鐘呈堂,沒有警誡供詞,另因受害人需安排尼泊爾翻譯。辯方除2被告沒有其他證人。
案件排期至2021年10月21日 、22及25日 0930於東區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3天審訊,期間D2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審訊 [1/3]
D1:李國永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 Ganesh Gurung(保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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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 D2在答辯前就審訊程序問題陳詞
D2本周一從警方收到文件,其中控方證人PW1、PW2在今年9月28日錄取的最新補充口供,內容逾八成相似,當中形容兩名被告衣著的描述一樣,亦與案發後最初錄取的供詞有出入。PW2聲稱不諳英語而要PW1協助,但新文件指PW2方言包括尼泊爾語及英語,D2質疑兩名控方證人夾口供。
此外,PW1與PW2只是根據行為不檢罪錄口供,不包括普通襲擊罪。因此D2要求取消兩名證人的證供,並撤銷控罪。
王官回應指,D2上述內容在法律上並非程序問題,而是證據問題。對於D2指證人與警方誣捏其罪行,法庭在審訊前只有案件撮要,未能檢視口供紙等證物,因此就D2申請不批准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及撤銷傳票,現階段不能批准申請。
📌答辯
D1不認罪
D2不認兩傳票控罪❌
就呈堂證物及傳召證人安排,控辯雙方需時處理,提早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