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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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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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控方預備好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醫療報告,其後與控方商討
👳🏻陳炳宙:無陪審團啊!得個專業嘅裁判官喺度!商咩討?)

關於押後日期,陳炳宙指如果想由他本人處理,就選其他日子,不然就由蘇文隆處理…辯方選擇由陳炳宙處理

‼️陳炳宙指案情嚴重,為免在押後期間被告潛逃,所以要新增保釋條件: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押後至2021年8月10日0930粉嶺法院第五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答辯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會倚賴30分鐘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不用審前覆核,預計兩日審訊,裁判官恐怕兩日審期不足夠,提議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然有條件保釋。

P.S. 將會由任永明(音)大律師代表被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答辯

D1: 林 (15)

速報:D1 認罪


D2: 周 (20)

控罪:
(1) D1參與非法集結
(2)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預備好答辯,D1 認罪。

宣讀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期內與另一名姓利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時份有人在商場聚集,叫反政府口號,引起騷亂,有人破壞物品和藍店,約晚上八點,警方進場,見到一名男子(即D1)行向警方,懷疑佢有破壞元氣壽司,盤問下被告承認六點時候在一期唱歌,隨後跟住一班人去到二期二樓元氣壽司,打咗木圍板一吓,身上嘅遮係在日本城買嘅,有片段影到D1在元氣走過,時間大概係19:54~20:00,後被拘捕。

裁判官確認被告今日年滿16歲後,宣布罪名成立。

律師求情:
被告明白案情,亦同家人解釋咗上訴庭案例,在一些非法集結的暴力案件,年輕並非法庭主要考慮嘅因素,案發時被告15歲讀F4,今年16歲讀F5,今日剛考完升級試,被告一家五口,有兩個家姐,受社會風氣影響,去形點參與聚集,被告並非煽動者,在片段中見到被告一直走在人群後邊,無帶頭,後來因而失散,一個人遇到警方,無逃走無掙扎無拒捕,無打爛玻璃,知道人群對店舖進行破壞;被告無刑事紀錄,無被警司警誡過,非返社會分子,在2019年12月24日被捕,後被䆁放,在2021年5月21日再被拘捕帶上庭,今日第一時間認罪。

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懺悔書,和三封分別由家姐、社工、和校長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讀書成績中上,行為良好,雖然有參與非法集結,現在已經認錯,當日係無約朋友,雖然有穿黑衫黑褲,但無攜帶其他工具,雨傘亦係見到人有,先在商場舖頭買嘅,明白法庭一定要嚴肅處理,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包括更生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裁判官講一輪官樣文章,什麼遇人不淑…(無心機聽),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

D2律師申請押後6個星期,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2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補充:
D1: 手足穿校服上庭,有同學到庭支持
D2: 當晚意圖避開追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受傷,現已痊愈。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D1: 林 (16)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及II內與另一男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前文提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614

勞教報告和更生中心報告評語都是正面的,但被告人體質不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採納上次求情,現向法庭呈上中一至中四學校成績表,指被告就讀精英班,成績屬於中上水平,而且熱愛學習。曾經有一份校內報告獲得嘉許。近期因疫情影響,平均分有稍稍下跌,但被告指學習表現相約。

辯方律師稱被告為一個讀書人,很想讀書,也希望能夠升上大學。是次犯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望法庭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若然法庭判處更生中心,家人們會「無奈」接受,因為怕會打亂被告的求學計劃。

裁判官問到更生中心的判處如何影響學業。
辯方律師指,按經驗更生中心會判處6-7個月禁閉式刑罰,雖然校方願意保留學籍,但難保被告會被留級。

蘇官:刑期未必只係6-7個月,你都唔知道佢實質刑期。

‼️判處 更生中心

🥺手足精神,不時望向觀眾席,離開時有和旁聽人士揮手。

💛多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學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短暫休庭後,辯方指若律政司有答覆,可於下次提訊答辯。

陳官仍然認為可先定下審期,控方透露將會傳召3警員,並會播放三、四條片段。辯方則透露或會傳召專家證人,以剖析心裡學家報告。

案件或於9月7日答辯(應睇下控辯雙方協議成點),陳官將審訊暫定於9月24開始,為期四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散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4元朗 #提堂

周(20)
(*原案D1已認罪,判刑詳情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形點II期2樓A251-252號鋪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272 曾彼得。

控方表示因辯方去信律政司商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故需押後等候結果,下庭再聽取其答辯。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擔保照舊。
- - - - -
補充:
周(20)為當晚被警方追趕時從二樓一躍跳出圍欄,跌落中庭位置。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1/3]

上午進度

張 (24) 法律代表 #潘展平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控方將有兩名證人,會播於37分鐘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辯方可能有品格證人,抗辯方向係警方認錯人。

呈上承認事實,裁判官睇完之後詢問控方,點解有一段寫咗上辯方不同意?這份不應是「不承認事實」,不接受呈堂。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證人為當日PTU小隊指揮官,奉名到形點進行驅散,截查制服D1期間,D1用腳撞證人;控方播出形點的室內閉路電視片段,和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給證人辨認當晚情況,主問剛完畢。

14:3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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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乜清楚表明時間真係咁難?裁判官詢問會立場新聞邊段時間,辯方話01:06~01:07,控方話60:00~68:00,講極都講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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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21 後補資料

辯方為使讓法庭理解盤問過程,先向法庭表達抗辯方向,閉路片段影唔到被告有反抗無做過或者講過挑釁性行為no mis-orderly conduct, only near present, mistaken ID.

傳召PW1 督察游天健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為當日PTU X連第三小隊指揮官,17:10在青山公路元朗段形點 I 期附近,在車上standby,19:50從通信機知道 I 期內北京樓和元氣壽司有人破壞,落車在門口設立防線,目的係防止有其他暴徒走入 I 期或者逃離,20:00收到訊息北京樓和元氣壽司仲有破壞,入I期做防線,沿扶手電梯在地下上一樓,再上二樓,在Sinomax門口設立防線,商場內商舖有部份落咗閘,有部份仍然營業,無人行商場,大約有200人在叫口號,表現得頗為激動,一二樓都有人,大部份人都係着深色或者黑色衣服,部份人有帶面罩,除咗叫口號無其他行為,指揮官高級督察邱家榮(音)在20:15~20:25之間,用大聲公發咗兩次口頭警告,當日無舉旗,發警告之後,群眾無停止,繼續聚集叫口號,20:50收到指示從二樓撤退離開I期,沿着扶手電梯落一樓期間,發覺二樓有人掉嘢落一樓,睇唔到係乜嘢,但聽到澎一聲好大聲,小隊上返二樓進行掃蕩和拘捕,在二樓玩具反斗城外截停兩名男子,PW1控制一名男子,被告用膝頭哥撞證人左邊大腿位置,叫隊員協助將佢拘捕。

上返二樓時有小部份人離開咗,在玩具反斗城門口對出大概5-10米見到被告,佢在人群後邊拍攝,但佢身上無任何記者標示,有理由相信佢參與非法集結,將佢截停帶佢到玩具反斗城門口,叫佢痞低,佢抗拒,就用雙手搭膊頭,用腳托佢膝頭後邊關節撳低佢,佢無痞低,直至其他同事幫手,糾纏期間佢用由膝頭撞證人左邊大髀,感受到撞擊,感覺唔係十分痛楚,只記得19157協助拘捕,唔記得其他隊員,被告穿深色或黑色衣服,孭深色背囊。

12月24日 22:47時去博愛醫院求診,因為發覺左膝對上大髀痛,有大片瘀傷,控方呈上被告的衣物、口罩、手套、眼罩、頭盔等物品給證人辨認,但證人對多樣物件已經無印象。

當日截查時,被告帶深色口罩,被制服之後,有叫佢拉低口罩對身分證,有見過容貌約2-3秒,返到警署都有見過,由19157押解返警署,被告頭髮係比較長,黑色,年齡大概20至25歲,身型瘦削,高約175 cm,高過證人,證人自己170 cm。

裁判官詢問當時未有疫情,點解要被告帶番口罩;PW1表示警方唔會幫佢攞住,叫佢帶返方便啲。

PW2話由制服到拘捕,唔記得確實時間幾耐,大概都係5-10分鐘內,由19157看管,返到警署再見被告在會面室,見到都係兩三秒,目的係確保同事有適當處理被告。

此時,控方第三次嘗試叫證人在庭上辨認被告,遭裁判官制止,表示未有足夠基礎。控方申請將一張有標示的截圖呈堂,希望證人確認位置和人物,裁判官唔批准,認為係引導性問題,

播出P2 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
21:05:44 有防暴進入鏡頭驅散人群
21:05:53 人群去咗畫面左上方,影唔到
21:06:04 見到被告手持手機拍攝
21:06:09 被告手持手機,PW1拉出被告
21:06:13 PW1拉被告去玩具反斗城門口
21:06:20 門口最左邊嘅係PW1,佢捲起咗衫袖,大約係呢個時段發生碰撞
21:06:30 見唔到邊個係19157
21:07:14 有另一人趴在地下,唔知係邊個
21:07:30 兩名被捕人士分開搜查

播出立場新聞片段P3
01:03:17 PW1在片段中認出自己
01:04:40~01:05:00 防暴警員搭電梯落一樓,PW1果批在後邊,影唔到
01:06:32 被告被證人推向玩具反斗城
01:06:40 PW1制服被告
01:06:47 被告舉起雙手,右手持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