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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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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2/9]  #0812沙田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上午進度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 女督察 潘小宇(音),負責保護沙田警完成作供。

傳召PW2 警員 21843 林卓軒(音) 作供,證人拘捕D1。

13:04 午休,14:30再訊

按: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9] 
#0812沙田 #非法集結

D1:區(25) / D2:李(26)
D3:葉(22) / D4:楊(24)
D5:蔡(23) / D6:何(25)
D7:林(19)

控罪與案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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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偵緝警員 6579 陳顯俊 繼續作供。。。

主問……證人確認以下臨時證物在D1的背囊內檢取,現正式呈堂並列作證物:P1(4)被透明可再封膠袋盛載的防毒面具、P1(6)2條Kalenji黑色面巾、P1(7)Decathlon深色手袖、P1(8)Dongwua手套、P1(9)一包未開封的口罩
、P1(11)Baofeng UV-860對講機、P1(12) Bolle黑色眼鏡、P1(13)迷彩面巾、P1(14)有包裝的Daiso雨褸、P1(15)白色頭盔、P1(16)黑色T恤

*話說主控 #許偉進大律師 在主問時多次問證人「你嘅意思係咪……」乘機向讓人導入案情,被D1的代表大律師察覺並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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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

🧷PW3處理D1的時序:
01:30 D1被捕,由警員押解步行至沙田警署
01:45 與D1到達沙田警署
02:31 見值日官,D1要求睇醫生
02:35 文書工作(pol857、pol1123)、詳細搜身
02:40 在沙田警署2樓大房為D1錄取警誡供詞
04:03 將D1交還俾值日官
05:06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
07:06 收工

📌 警員陳顯俊:「無詳細紀錄,但係有噉嘅事」
在2份文件(警員記事冊、書面供詞)中從來無記錄① D1雙手被反鎖 ② PC21843曾經向陳顯俊講「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③ PC21843在地下執起眼鏡及白色口罩放入D1背囊 ④ PC21843 已經搜過D1背囊,揾到一個通訊器 ⑤ PC21280曾經向陳警員講「21280係D1背囊中揾到雷射筆」

🟡辯方質疑如果真有其事,為何陳警員的兩份書面證供從來無提及以上情節?
🔵佢有同我講,我可以記錄得詳細d,無寫唔代表佢無講過。
🟡辯方:我唔係問你可唔可以啊,你以後點做我根本無興趣呀,我係問你點解唔作出適當記錄呀。
🔵雖然我無作出詳細紀錄,但係我記得。

有趣之處在於PW3陳顯俊在沙田警署為D1錄取警誡供詞時,卻紀錄了「在沙田順和樓外警員21280係你(D1)所孭嘅黑色背囊裡面搜出一支黑色雷射筆,然後由21843拘捕......」

📌綜合警員證供,D1的雷射筆從何而來共有3個版本:
1) 21843見到D1左手揸住雷射筆跌咗落地下,然後執返去放返入佢背囊?
2) 警員21843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3) 警員21280在D1的背囊中搜出雷射筆?

*最後答案:21280 發現D1手持雷射筆後,從D1手上攞走雷射筆並放入背囊。


🛑D1遭警暴&醫療報告
D1被送到威爾斯親皇醫院後,向醫生投訴被捕時被警察壓住後遭硬物毆打四肢及身體;在警署廁所內被幾位便裝警員壓低、毆打腹部,亦被雷射光照射左眼。

D1傷勢:右邊面擦傷、手腳擦傷及紅腫瘀傷、左小腿前脛骨有1cm擦傷需縫針處理。腦掃描顯示D1後腦頭皮血腫、鼻骨輕度變型骨裂、脾臟下有陰影、胰臟輕度挫傷。。。經過6日治療後才出院。

陳警員堅稱不知D1的傷勢如何造成,牠由01:30至04:03都是看管D1的警員,每一刻都與D1一齊,無印象D1在牠看管的2個多小時內有去廁所,牠本人沒有對被告使用暴力,亦無目睹牠人虐待D1。D1被捕時除右邊面與雙手手掌均有擦損之外無其他傷勢,被捕後返警署時除咗行得慢之外,察覺唔到有其他特別情況。


📌證物問題
辯方質疑陳警員落班前沒有沒有為證物編上號碼、證物亦無獨立包裝,檢查完數量就咁放返入背囊然後放入櫃桶鎖住,沒有經過值日官或其他警員簽收及紀錄。

辯方指陳警員大話連篇,十幾件證物都非常平凡,例如黑色背包又無咩特特徵serial code,有咩可能可以事隔十幾個月,可以係唔開封就噉望一眼就確認到當日從D1背包搜出來?

🔵PW3陳顯俊:因為紀錄與記憶相符,同埋相信唔會笠亂攞件嘢呈堂。
🟡辯方:即係你只係認為「控方唔會跣你」,所以就確認證物係當日檢取,你覺唔覺得好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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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6午休,14:30 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24灣仔 #判刑

14:53 仲未開庭
15:05 開庭
15:30 判6個月監禁

許 (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與正義道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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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鄺展鴻大律師

後補資料:

辯方求情:
就着法庭為被告索取嘅勞教報告和背景報告,已經解釋咗被告聽,勞教報告內容建議不適合入勞教所,被告考完DSE之後有正職工作,現正修讀設計課程,有上進心,有服務大眾和關懷老弱,家人對佢嘅評價係勤奮、和善、包容,呈上求情信和被告細佬的醫療報告,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哥哥、導師、講師、和上司分別撰寫。

被告初犯無刑事紀錄,今次涉案嘅只係一支雷射筆,雷射筆不是容易傷害人的武器,照射皮膚無事,只係對眼睛構成傷害,但亦無有關傷害的資料,雷射筆在背囊中搜度,無使用過,背囊中無防具,更沒有武器,控方無證據話使用過,現場亦無發生衝突,極其量只係和平遊行,警方拘捕左約100人,都無發現有違禁品,就算被告使用雷射筆亦唔會引發衝突,以近期嘅社會事件,雷射筆只係最輕微嘅一單,希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提出在背景報告中,如何理解提到被告不認罪,但有悔意,辯方律師稱被告不認為傷害他人,但對家人嘅擔心有悔意。

判刑:
(重複裁決中的案情內容)....雷射筆屬於3B級,雷射光會對眼睛造成傷害,雷射筆上有寫明危險字眼,被告有認知,卻帶備去遊行,還有伸縮棍、戰術板、擴音器....在時代廣場叫口號之後,被告可以散去,但被告遊行到大道東近正義路,帶備雷射筆,對公眾造成危險,可激發其他人衝突,判處阻嚇性刑罰係合適嘅,考慮咗潛在傷害性,被告嘅求情信,被告無悔意,還押,家庭背景,判處6個月監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被質疑沒有妥善看管證物,和處理證物程序混亂,辯方盤問完畢,控方覆問時問及另一名警員,被辯方反對。

傳召PW16 高級督察唐凱儀(音),證人負責協調警隊內部,將檢取到的雷射筆交給專家處理和呈堂的程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4/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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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3/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8 警員 110?? 吳展浩(音)再被傳召上庭,作供完畢。

10:34 傳召PW19 督察 24186 曾文龍(音),證人在2019年8月11日為PTU C大隊第四小隊指揮官,被質疑與PW17的口供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寫記事冊之前有和同事做「記憶匯集」,問助手有關時間、地點和人物等資料。

到D2案情,裁判官裁定不容許控方使用影片。
再次傳召PW5 警員 1814 趙家豪  (音) 作供,控方主問完,辯方質疑證人對追捕D2的描述,出現三個版本:
記事冊:由豐和樓跑向順和樓;
口供紙:由和悅樓跑向順和樓;
庭上證供:跑向豐和樓,在和悅樓截停佢。

14:30 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