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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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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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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兩名被告的警員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

制服首被告的警員A供稱,他與同事乘搭旅遊巴去案發現場巡視,其後收到指揮官的命令,要求進行拘捕行動。A於左邊車身下車,便看見一班穿深色衣裳的人士於身邊閃過。A立即追著他們,未幾奔跑的人群中有一名人士跌倒,A立即上前控制對方。控方問A由追著對方直至對方跌倒的距離,A回答約5、6米左右。

A按著對方後,「四面八方咁睇下有無人跑過、踩到我哋、有無人搶犯」。其後A表示「差人唔好郁!」,然後為對方戴上膠手扣。未幾指揮官要求下屬帶被捕人士去另一個集合點 ,A遵從指示。指揮官續要求警員將制服人士交給CID同事,A看見一名穿便裝警員外套的人士「嚟交收==」。


A形容該名人士身穿深色衫褲、戴帽,但因對方跌倒時背對著A,故A未能看清。但A印象中該名人士頭戴面巾,攜有背囊。A 續指「我叫佢坐底先知係女仔,叫佢唔好郁」,然後「做返護衛工作」。由於指揮官要求儘快「交收」,A只是交代「我係邊個啦,交俾你啦,因為出面有啲亂,我無詳談」。A續指當時不知到被告的名字與身分,並聲稱被告從未離開A的視線範圍。

控方問A有否要求被告脫下臉巾,以及移動被告的物品,A均回答沒有。

辯方盤問A,「你話啱啱落車(旅遊巴)唔覺有咩特別,即你無親眼睇到有咩違法行為?」,對方同意。辯方問「有無可能你㩒低佢嗰陣扯佢背囊令佢失去平衡跌低?」,A回答不會。

辯方問A,被告跌倒時其身上的背囊是否已經「甩咗」,A回答「唔肯定」。 辯方續問A,「你處理被告都有幾分鐘啦,見佢有背包都無即場搜身?」,A:無。 辯方續問是否因為被告是異性,所以A並不方便在沒有同性下搜身。A回答「唔啱」。辯方:但應由女性搜身?,A回答「啱」。

辯方續問,「主控問你目光有無脫離女子你話無,咁你話護衛工作喺要確保無人構成危險,所以視線會一定程度離開被告?」。A回答,「我係佢隔離,瞳孔唔係真真正正望住佢,但我視線闊度見到佢無郁」。辯方續問,「視察過程有無時候望唔到被告?」,A回答不會。辯方問A,「你落車到截停都見唔到任何噴霧塗鴉?」,A回答「係 」。辯方問A「你追截前都唔知被告做過咩?」,對方回答「唔知」。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B出庭作供。
警員B供稱,他當日身為特別戰術小隊機動部隊成員,被指派於西九龍附近打擊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他當天身穿速龍裝束,頭戴深藍色衣服黑色頭盔。

時至晚上十時四十幾分,B與同僚乘旅遊巴到達深水埗黃竹街近鴨寮街附近。指揮官透過對講機表示,「車隊前面有人打開傘同堵路」,並命令同僚下車拘捕拒捕車隊前面的示威者。B隨即下車,並看見行車路線左邊的行人路有十幾人向汝洲街方向跑。他們大多數著黑衫、戴帽、背囊,攞傘同棍。

同事立即追捕他們,B看見一名男子右手戴著手套,並持銀色棍、沿行人路跑向汝洲街方向,其後向石硤尾與黃竹坑方向跑。當男子跑至石硤尾與汝洲街交界時,突然將棍扔在地上,並繼續向南昌街方向跑。男子跑了約30米後上行人路,他欲轉入後港,卻被B按在地上制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上午審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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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B替被告鎖上手扣後,向偵緝警員11767交代追捕過程等細節,便前往汝州街尋找被告扔下的棍棒。B其後於汝州街十字路口尋回棍棒,並形容「單獨一支棍喺地面」,而地面乾淨無垃圾或其他雜物。

B拾起警棍後將被告帶上警車,他承認被告並非全程在B的視線範圍,因他已將被告交給11767監管。B形容被告當時戴口罩、黑色長褲波鞋,右手戴手套。B續指在制服被告後從未接觸他的口罩,所以只看見被告的眼睛。

控方問B是否一開始已追捕十多名正在奔跑的人士,B回答「我靜喺追捕持棍男子」。當時只見到嗰個人攞住支棍姐。雖然該名男子正背向B逃跑,但B聲稱清晰見到持棍男子的衣著。

📌警員指庭上呈上的棍棒與當日檢取的並不相同

控方其後呈上證物,問B「係咪依支?」。B回答類似依支,但指當日那枝棍棒上應有一截黑色。其後控方呈上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B同意照片上的棍棒就是當日檢獲的棍棒。控方問B於庭上呈上的證物是否與相中的棍棒不同,B回答「有唔同」,指證物「少咗黑色個截,應該有膠包住咗。 」

📌警員撰寫的所有口供均沒有提及被告持棍的右手戴上手套

B於案發翌日凌晨落口供,內容指被告穿黑長褲、黑波鞋、戴口罩,右手持約兩尺長銀色棍棒,卻沒有提及被告右手戴手套,被告同意。B於今年第二次落口供,亦從未提及被告戴手套,被告同意。辯方指出因為B拘捕被告時根本沒有戴手套,B不同意。

📌辯方指出持棍的並非被告,而是另有其人

辯方指出當時持棍男子前面其實另一名男子正在奔跑,B同意當時的確有其他人正在跑,「但係咪一個我唔肯定」。辯方指出其實持棍男並非被告,而是跑在被告前的,亦是該名男子扔下棍及黑色背囊。B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曾被警棍毆打十幾秒,更被警員踩臉警告唔好出聲

辯方指出,B制服被告時曾以警棍毆打被告十幾秒,並推被告在地上。B否認上述指控。辯方又指其後有警員用警棍打被告,但被告已躺在地上,B更踩著被告左邊臉十多秒叫對方唔好出聲。B一概否認。

📌辯方指被告遭拘捕時被弄得遍體鱗傷

辯方問B你拘捕被告時有否看見其左眼下有瘀傷,B回答「當時見唔到佢有任何傷勢,佢戴住口罩」。辯方續呈上案發不久後拍攝的相片,指次被告左眼下面有瘀傷、左手肘位置有紅腫及損傷、被告右腳膝蓋及臀部位置有紅腫。B回答「睇到」。辯方指出傷痕是B拘捕被告時造成的,B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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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取首被告證物的林姓偵緝警員9465供稱,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警方約予晚上8點九左右巡邏,他被指派坐白色無logo 的小巴巡邏。林當時身穿便裝但著咗戰術背心有警察字樣,帶警察頭盔。

林於汝州街下車,看見有機動部隊人員落車追截黑衣人。林看見同事制服一名女子,對方將女子交給林處理。林形容該女子戴黑色鴨嘴帽,臉上有黑色臉巾蒙至眼位置,身穿黑風樓,下身黑長褲。一對黑色運動鞋,揹黑色背囊。她雙手反手被索帶綁著,坐在汝州街旁邊。

林其後打開女子的背囊,稱:「依㗎向妳作出搜查」,並將背囊的肩帶調至最鬆,讓女子側頭便可看見背囊內裡。林指於背囊內搜出十個物件,包括iPhone、黑色眼罩、3m濾嘴連面罩、白色布碎、紅色噴漆、粉紅色防身噴霧連鑰匙、防霧液、黑色短褲、銀包以及黑白色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