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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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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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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簡要:

被告本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在2018年年尾時,被告向陳姓友人表示因香港民族陣線的貨倉被爆竊,希望另覓單位儲存貨物,陳因認識涉案單位業主,所以於2019年年初安排被告租用涉案單位,並由陳代被告人簽署租約。被告因此於2019年3月起租用這個位於荃灣一個工廠大廈的其中一個單位的板間房作為倉庫。

在2019年7月19日約22:30時,他在倉庫外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倉庫單位的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中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被告人單位內檢獲1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警員當時以涉嫌製造炸藥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警方於2019年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印有「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香港民族陣綫」的小冊子、《反恐逃生密技100招》、《香港獨立論》,寫有「香港獨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的單張。此外警方在被告的手機中發現有簡體字檔案,內容提及供恐怖分子使用,關於介紹爆炸品的物質及製作程序。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紀錄,被告曾於2019年6月至7月期間逗留單位達24日,並曾攜帶數袋物品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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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由張卓勤高級檢控官代表。

📌引導法庭了解本案件:

控方指出被告的家庭及個人背景,並利用拍攝得的照片引導法庭了解在被告的家及倉庫被搜出的與案相關物品。

陳慶偉法官詢問控方是否沒就管有汽油彈作起訴。控方同意。

控方在庭上播放片段,是有關被告人被搜出的爆炸品材料若製成的爆炸品的爆炸威力,是可以影響5米以內的範圍。

📌應否扣除與本案無關的還押日子?

控方表示本案應與修訂控罪前的案件不相關,案件編號也不相同。雖然此為因律政司內部檢控程序出錯所致,但由於2宗案件不相同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扣除被告人因最初的控罪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長,即約3個月。

📌炸彈性質:

控方引用炸彈專家的意見,因為TATP本質上不穩定,而且能在家自製下,因此TATP比TNT危險。但他們也同意若把TATP與TNT相提並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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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求情內容:

辯方有數點求情希望特別在庭上指出。

1:沒有證據指被告會在何時何地使用上述物品

2:沒有證據可指出被告人製造爆炸品的目的

3: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會使用案情其他物品製造爆炸品

4:沒有證據指出被告人是案情所寫的物品的實質擁有者

5:被告人過往沒有案底

6:被告人已及早認罪

📌回應應否扣除與本案無關的還押日子

辯方回應控方希望法庭在判刑不扣除被告因「另案」而被還押的3個月。他們認為2案是同一事件及背景,只是不同案件編號下,被告人遭還押的該三個月應可於刑期中扣減,並指如假設被告行為良好等因素,該三個月還押可被視為等於4至5個月監禁下希望法庭在判刑時再扣除4至5個月監禁,而這與3個月監禁刑期也不差太大。

陳慶偉法官表示不能假設刑期。

📌量刑建議:

辯方向法庭建議12年的量刑起點,並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往沒有案底給予被告人1/3刑期扣減。

辯方也回應控方向法庭呈上的葉繼歡案例,他們認為本案與葉繼歡案不相關,除存有爆炸品的份量有大分別外(相差1KG),2人的背景也大相逕庭,本案的被告是過往沒有案底,而葉繼歡則是犯案累累的罪犯,更有逃獄的前科。綜合以上他們認為葉繼歡案比本案嚴重。

📌TATP與TNT的分別:

辯方也回應控方TATP比TNT威力更大的說法,他們引用一份名叫Shock Waves的國際周刊的文章,引證TATP的爆炸威力只是TNT的70%(若處於超壓狀態),及55%(若來自爆炸的正面衝力)或是33%(若利用Hess Method)。但他們也同意TATP可以在家製造,對熱能敏感,是難以使用,不穩定的危險品;材料也可以在市面得到;以及人們普遍以TNT與其他炸藥比對,除了軍事炸藥外。

該論文為:Study of TATP: blast characteristics and TNT equivalency of small charges (2014)(Volume 24 Issue 4 P.439-445)

陳慶偉法官對此文章能否協助法庭有所懷疑。控方表示曾就此諮詢專家意見,對方不同意文章的說法。

陳慶偉法官要求控方指的專家證人就上述辯方就TATP和TNT的議題呈上的文章撰寫一份專家報告並呈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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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4:30繼續處理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的程序,期間被告人仍需還押懲教看管。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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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P及TNT的威力議題:

辯方同意並不爭議控方專家證人的報告內容,法庭亦已細閱當中的內容。

📌是否應額外給予被告3至4.5個月的扣減

控方不反對法庭就此給予扣減,但反對給予4.5個月的刑罰扣減,因為被告人可以因良好表現等獲得刑罰扣減,所以有機會出現「扣多咗」(Double counting)的情況,令被告人「坐少咗」。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完整的刑罰扣減,因事實是被告人是在同一背景下一直被還押看管。

辯方重申被告若沒有獲得完整4.5個月刑罰扣減,被告人因「另案」而被還押看管的時間將不能計算在內,因這是兩宗不同的案件。

📌背景:

陳慶偉法官詢問辯方可否以2019年7月1日示威者衝入立法會的事件作案件背景。

辯方不反對,但重申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這項事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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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炸彈議題,控方專家證人指TATP比TNT危險,因為TNT是用引爆器才能引爆;但TATP是可以自爆及借身體接觸,靜電和動電引爆。

法庭不接納辯方向法庭呈上的論文,因為論文中的實驗是在受保護的環境進行,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法庭指TATP的敏感度和易爆度高,對公眾的危險性大。在案發當日,警察爆炸品處理課人員需要即時疏散工廈和附近的市民才能引爆在桌上搜得的700G TATP。而控方呈上的片段也看見當時工廈的石屎牆和鐵閘均被其摧毀。爆炸品處理課人員亦認為該TATP是屬於高能量的爆炸品。

法庭指被告人在當時還被搜出TATP的原材料,即雙氧水等;攻撃性武器如彈弓、刀、發射器等;也有些已存放在冰櫃等的完成品,或是未完成的TATP;還有些書藉,即香港獨立論,也有政治單張及小冊子,內容有香港獨立、顛覆國家、分裂國家等;而被告人的手機也被找到兩篇文章,內容大概為不同化學品的特質、如何引爆爆炸品、不同爆炸品的威力及特性等。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存心傷害人及財產,十分邪惡。法庭考慮到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被告人想借準備高爆炸力的炸藥,意圖顛覆特區政府及推動香港獨立。

在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及參與暴動的人衝入立法會,損壞裏面的物件。雖然法庭同意沒有證據將被告人與此事拉上關係,但不爭的事實是此事是在2019年,香港處於動蘯的環境發生。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租用單位,他被搜出的物品及他出入單位的頻密程度,以及手機的資料後認為他是行動的主導者。

法庭雖同意不知道被告人如何使用TATP,但肯定的是被告知道此會對在城市內的市民和財產造成傷亡及損失,他亦知道此有能力危害人們生命及破壞財產。因此法庭同意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在葉繼歡案中,此類案件需判處極阻嚇性刑罰。

與葉繼歡案相比,法庭認為雖然本案涉及的爆炸品較少,但考慮被告的行為會對社會的危害十分嚴重,亦會對市民及警察的安全帶來風險下,罪責比葉繼歡更嚴重。

控方專家證人指出TATP比其他物品的潛在危險更高,他指出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在處理並引爆在桌中搜得的700G的TATP時出現意外,他們的生命會受威脅,甚至生存的機會很低。

法庭認為葉繼歡的目標可能是為了錢財,但被告人的目標是香港特區,破壞香港繁榮安定,且意圖對社區及市民造成驚恐及恐慌。因此本案的嚴重性與葉繼歡案一樣,甚至更嚴重。

本案判刑:

因此法庭決定以18年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獲1/3刑期扣減至總刑罰為12年即時監禁

至於到底是否給予3至4.5個月的扣減,法庭決定通知懲教被告人是在2019年7月19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所以刑罰扣減會由懲教處理。

Reason for sentence (Transcript of audio recording):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6005&QS=%2B&TP=RS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盧(29) #0720荃灣
🛑已還押逾21個月🛑
(嚴格而言,因律政司的失誤,被告人只就本案還押了18個月)

控罪: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148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一個單位內,非法及惡意管有三過氧化氫三丙酮,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件背景、詳情及被告人的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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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已更新至原文,歡迎也感謝大家細閱。

原文: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237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有意旁聽人士請先到LG通過安檢~

0935 10人排隊等候中
0944 開始放公眾入內庭,庭內仍有過半嘅空位
0947 廣播
0948 手足到犯人欄,同親友打招呼,精神唔錯
0951 內庭仲有10個位!!
0957 仲有7個位~
1000 杜麗冰到,開庭
1005 被告準備好答辯,對控罪(1) 不認罪;對控罪(2) (3)認罪‼️

1107 播片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106屯門 #英語聆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董(30) 🛑已還押逾21個月

控罪:
(1) 企圖謀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屯門湖翠路138-236號之間的行人路,企圖謀殺何君堯。


(2) 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何君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何君堯。

(3) 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張英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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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陳穎琛 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被告答辯:控罪(1)不認罪
控罪(2)(3)認罪‼️

因認罪協議,控罪(1)留法庭存檔

案情:
2019年11月6 日0800,何君堯(PW1)在屯門為區議會選舉擺街站時,與其助選團隊派發宣傳單張。0804時,被告上前到街站向何君堯稱自己為其支持者,並希望與他合照。之後被告向他獻花,隨即快速以刀刺向何君堯胸口。張英才(PW2)把被告制服並按在地上,期間被告持刀的手仍繼續移動。張英才(PW2)的左前臂在制服被告時被刀割傷。
花店CCTV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於2019年11月6日0836 到花店購買案發時向何君堯獻的花。
九巴CCTV 閉路電視片段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顯示被告在2019年11月1、4、6日早上差不多時間都在荃灣乘撘51M 巴士到屯門。
何君堯助選團隊成員亦在2019年11月4、5日看見被告人在其街站附近出現,並且有拍攝在場的助選團隊義工成員及向他們詢問何君堯會否出現於街站。

拘捕被告過程:
2019年11月6日 0858,PW3 警員PC24591 到達現場。0908,PW3拘捕被告,在被告的斜背包裡,發現1把約28厘米的刀、一些何君堯助選的宣傳單張。

何君堯(PW1) & 張英才(PW2)的傷勢:
2名皆於當天即時到醫院處理傷口
PW1 胸部有兩厘米裂傷等,留院兩日後出院。
PW2 左肋部位有1厘米裂傷,手前臂2厘米割傷,即日出院。

錄影片段:
控方呈上3條案發當天的錄影片段,共10分鐘的片段
1.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拍攝被告人走向何君堯街站並希望拍照的情況,及後用刀刺向何君堯並被其助選團隊制服在地的情況。
2.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內容與片段一近似,但片段2拍攝到PW3 警員到場制服被告的情況。
3.由何君堯助選團隊所拍攝
影片內容與片段二近似,但鏡頭角度較廣角,並且集中拍攝被告被何君堯助選團隊按在地上制服的情況。
*片段三部分對話內容*
藍絲:食屎啦死暴徒
被告:721 元朗襲擊係何君堯做嘅。你呢個人渣,香港人絕對唔可以放過佢,搵人殺咗佢,唔可以俾佢傷害700萬香港人。大家要小心何妖,唔可以俾佢做議員,佢會謀害香港市民。
(直播員按:手足俾藍絲撳低,撳到成隻手臂都係血,但仍堅持大叫真相)

控方呈上證物照片冊:
1.被告所用作刺何君堯的刀
2.何君堯(PW1) 的傷勢
3.張英才(PW2) 的傷勢
4.從被告袋裏搜到的刀
5.被告孭的斜背袋

被告簡單背景:
-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大學教育程度
-案發時無業
-與父母及妹妹同住

控方呈上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
1. CACC 317/2012 HKSAR and CHAN CHUN TAT
控方指出該案為一宗上訴庭案件,被告承認控罪,但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標準(Sentencing Tariffs),判詞當中亦有九個因素,用以考慮處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
2. CACC 112/2013 HKSAR and MA TIK LUN DICKY (馬迪倫)

有關是否需要索取何君堯(PW1)的創傷報告:
辯方認為何君堯身為公眾人物,應習慣於遭他人口頭攻擊,而且他身邊亦有保鏢保護,認為並無需要為他索取創傷報告。法官指案件涉及在街上被刀傷,並非在拳賽中拳受傷,認為應了解其有否心理創傷,需要關注事主所承受的心理問題,並認為本案適宜為事主索取相關報告,因此決定為他索取創傷報告。

證物處理:
控辯雙方同意跟隨控方提交的證物列表處理,除證物16及42交由警方保管外,其他留法庭。

辯方陳詞:
辯方律師邀請法庭閱讀呈上的求情信,分別由被告自己、父母以及妹妹所撰寫,可以藉此更了解被告人的個人背景。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6星期,至 2021年9月27日 1000 作判刑,期間會索取何君堯的創傷報告。

(按:手足精神不錯,有向旁聽人士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