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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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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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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判刑 #鐳射筆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麥(27)
D3:王(28)
🛑2人已還押14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進一步 #求情
🙍🏻‍♀️D2:
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內容正面及建議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家中父親十多年前過身,母親有長期病患,被告負責照顧媽,由其表姑姐照顧被告。除照顧母親外,被告在空餘時間做義工,因而得大量獎狀。被告願意每星期一日做社會服務活動,報告主任指被告是有禮貌、合作的年輕人,此事已得到大教訓,之後會遠離非法活動及願意承擔責任。

代表律師指被告無刑事紀錄背景,有家人支持及願意承擔責任,主任指值得試以社會服務令機會更生自己。

🙍🏻‍♂️D3:
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今庭上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母親、太太的妹妹及社工撰寫。

母親:代表律師指母親學歷不高,可見信中行文不流暢,但信中內容見單親家庭長大的被告盡心照顧媽媽,兩口子相依為命,母親為自己未能提供豐厚生活而感愧。代表律師指信中寫出二人的相處時間,可以從中見到被告作為兒子的角色。

太太的妹妹在對本人家庭之影響一段中寫到「作為一位丈夫也好;一位姐夫也好;一位女婿也好,他都為家人帶來正面的幫助」,信中提及他是自己人生重要導師,在照顧太太上盡心盡力,尤其妻子病情大起大落但被告仍然不離不棄。

社工的信中提到一直有接觸被告及其家人,了解生活需要,內容同媽媽的信相若,皆指性格善良,會收埋自己及不想他人擔心。

從各類信件皆可見被告在不同崗位及角色上都是盡心盡力,望輕判。

🪄求情完時,鄭念慈問D3代表律師:「有冇睇返呢類(案)一般判咩?」
律師:「有睇過,都有同被告講而佢明白」

📌判刑理由:
🙍🏻‍♀️D2:
二人案發的背景一樣,亦是審後定罪,D2罪名是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身上物品包括螺絲批、噴漆。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沒有案底,同媽媽相依為命,內容特別之處是好多證明有參與義工及有獎。被告有工作,承諾會遠離所有不法罪責。官指出「你出現在現場即有打算做非法活動…(聽唔到)在判服務令中多加考慮。」但同意報告內容指適合做社會服務令。

雖然不認罪但此事已有深刻教訓,背景良好,有不同獎項。鄭念慈留意到被告成績不好但有持續進修,相信其重犯機會低,惟時數上不考慮採納報告所指的160小時,需【提高時數為220小時】

🙍🏻‍♂️D3:
鄭念慈知悉事件令其家人同老婆造成不便,留意到在妻子的情緒上要跟進。

但他續指看不到被告有悔意,事發日子是831 紀念日,現場多人聚集及悼念,不相信被告攜帶鐳射筆是一時大意,故早前裁決是有心攜帶而罪成。

其鐳射筆是3b級別,現場人群有一定情緒,從影片可見有多人聚集及大量警力。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傷害他人眼睛,但其筆可以這樣做,而鄭念慈推測被告有此意圖,及用以射向警方。

引述 HCMA243/2020 一案例,該案判了12個月,鄭念慈指出因其鐳射筆的級別較高,屬4級,及攜有其他工具,如彈弓及金屬螺絲帽。但卻不能直接比較案情。

本案發生在旺角,當時已有警方佈防,涉案鐳射筆乃3b級別, 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實質使用,但此例的判處不是實質性,而是防範性,是為了反映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共地方帶備攻擊性武器,主要目標是為了促進一個較為安全的社會環境,而且也為了防止人不透過法律而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甚或施罰。

鄭以【6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無特別加減刑期因素。

💥總刑期:
‼️D2 判處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D3 判處 6個月即時監禁

(11:25定稿)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判刑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0930荃灣

陳(23)🛑還押至今14日
尚有 #0805荃灣 候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24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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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裁決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89

控方補充被告在2021年8月2日就 #0805荃灣 被定罪。
辯方指在該案,被告選擇認罪。

辯方補充求情,指被告明白與同意報告內容,除了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想在2019年9月15日使用物品,此方面被告不同意,其他都同意。

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服刑。
被告小學是品學兼優學生,到中學有欠理想,但操行可以,有做學生會及其他學科的協助。
被告𠄘諾日後做事會謹慎,希望重新出發,報答父母。
辯方希望採納感化中心建議,接受勞教中心的服刑。

🛑🛑勞教中心🛑🛑
(提:手足另一宗案件在8月16日判刑)
(庭狗極快速帶手足走)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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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學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短暫休庭後,辯方指若律政司有答覆,可於下次提訊答辯。

陳官仍然認為可先定下審期,控方透露將會傳召3警員,並會播放三、四條片段。辯方則透露或會傳召專家證人,以剖析心裡學家報告。

案件或於9月7日答辯(應睇下控辯雙方協議成點),陳官將審訊暫定於9月24開始,為期四天。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鄧,蔡(16-25)

內容: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她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蔡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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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兩名被告的警員早前申請匿名令獲批。

制服首被告的警員A供稱,他與同事乘搭旅遊巴去案發現場巡視,其後收到指揮官的命令,要求進行拘捕行動。A於左邊車身下車,便看見一班穿深色衣裳的人士於身邊閃過。A立即追著他們,未幾奔跑的人群中有一名人士跌倒,A立即上前控制對方。控方問A由追著對方直至對方跌倒的距離,A回答約5、6米左右。

A按著對方後,「四面八方咁睇下有無人跑過、踩到我哋、有無人搶犯」。其後A表示「差人唔好郁!」,然後為對方戴上膠手扣。未幾指揮官要求下屬帶被捕人士去另一個集合點 ,A遵從指示。指揮官續要求警員將制服人士交給CID同事,A看見一名穿便裝警員外套的人士「嚟交收==」。


A形容該名人士身穿深色衫褲、戴帽,但因對方跌倒時背對著A,故A未能看清。但A印象中該名人士頭戴面巾,攜有背囊。A 續指「我叫佢坐底先知係女仔,叫佢唔好郁」,然後「做返護衛工作」。由於指揮官要求儘快「交收」,A只是交代「我係邊個啦,交俾你啦,因為出面有啲亂,我無詳談」。A續指當時不知到被告的名字與身分,並聲稱被告從未離開A的視線範圍。

控方問A有否要求被告脫下臉巾,以及移動被告的物品,A均回答沒有。

辯方盤問A,「你話啱啱落車(旅遊巴)唔覺有咩特別,即你無親眼睇到有咩違法行為?」,對方同意。辯方問「有無可能你㩒低佢嗰陣扯佢背囊令佢失去平衡跌低?」,A回答不會。

辯方問A,被告跌倒時其身上的背囊是否已經「甩咗」,A回答「唔肯定」。 辯方續問A,「你處理被告都有幾分鐘啦,見佢有背包都無即場搜身?」,A:無。 辯方續問是否因為被告是異性,所以A並不方便在沒有同性下搜身。A回答「唔啱」。辯方:但應由女性搜身?,A回答「啱」。

辯方續問,「主控問你目光有無脫離女子你話無,咁你話護衛工作喺要確保無人構成危險,所以視線會一定程度離開被告?」。A回答,「我係佢隔離,瞳孔唔係真真正正望住佢,但我視線闊度見到佢無郁」。辯方續問,「視察過程有無時候望唔到被告?」,A回答不會。辯方問A,「你落車到截停都見唔到任何噴霧塗鴉?」,A回答「係 」。辯方問A「你追截前都唔知被告做過咩?」,對方回答「唔知」。

制服次被告的警員B出庭作供。
警員B供稱,他當日身為特別戰術小隊機動部隊成員,被指派於西九龍附近打擊非法集結或暴力罪行。他當天身穿速龍裝束,頭戴深藍色衣服黑色頭盔。

時至晚上十時四十幾分,B與同僚乘旅遊巴到達深水埗黃竹街近鴨寮街附近。指揮官透過對講機表示,「車隊前面有人打開傘同堵路」,並命令同僚下車拘捕拒捕車隊前面的示威者。B隨即下車,並看見行車路線左邊的行人路有十幾人向汝洲街方向跑。他們大多數著黑衫、戴帽、背囊,攞傘同棍。

同事立即追捕他們,B看見一名男子右手戴著手套,並持銀色棍、沿行人路跑向汝洲街方向,其後向石硤尾與黃竹坑方向跑。當男子跑至石硤尾與汝洲街交界時,突然將棍扔在地上,並繼續向南昌街方向跑。男子跑了約30米後上行人路,他欲轉入後港,卻被B按在地上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