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1K subscribers
7 photos
4.9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觀塘裁判法院
#0809黃大仙 新案將於下午2時30分於第一庭進行聆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新案件

鍾,梁,洪(21 - 27)

控罪一:參與非法集結
三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針對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均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

就保釋事宜,D1 代表律師表示D1 現時有一份工作,工作時數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十一時。因此希望申請宵禁令由午夜1200時開始,至0600時。(按:裁判官聽到D1 需要進行長時間工作後驚嘆:” How many hours that is ? That’s 14-15 hours ! “)D2 及 D3 不反對押後案件,未有額外申請。

控方不反對三名被告繼續保釋,但希望對三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即警署報到,交證件,不准離港。辯方不反對此要求。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0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作提訊,三名被告獲准於期間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1000
每星期報到一次
不准離開香港(不能前往澳門及中國大陸)
交出旅遊證件(包括BN(O))
於報稱的地方居住(如要更改地址,須於24 小時前跟警署備案)
宵禁令(每日 0000 時至0600 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提堂

D1鍾(27)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認罪🛑
D2,3不認罪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認罪🛑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publielectoral.lat/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
D2,3的審訊:

控方會傳召PW1、3、4、5、6
不爭議影片連貫性
D2,3身份有爭議
預審期2天

🟢D2,3押後至2021年10月13日和15日於0930觀塘法院第六庭審訊(細庭),現有條件保釋
—————————————————
D1認罪,重點案情如下:
當晚2005左右大約有100人在東頭邨燒衣紙,部份人士在紀律部隊宿舍前,向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使用鐳射光。
人群在警方警告後散去,該活動無不反 對通知書。
在公開片段及2名警員身上的攝錄機可看到,警方於2019年8月10日半夜0035首次舉起藍旗,警告這是一場非法集結。PW1當時拿着大聲公警告。其後人群燒衣紙及扔衣紙,有使用鐳射筆。
0047時警員衝去拘捕人群,0053時PW2-4拘捕D1與另外2名被告,還有在控罪書上的2個人。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2枝鐳射筆,入面有電池,已關掉。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鑑定為3B級別。

求情:
27歲無案底,有自己與家人寫的求情信。
(是次沒有在庭上讀出)

🛑還押至2021年8月9日09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按:有旁聽人士在D1在被告欄時,大聲說「點解要認罪啊!」「我覺得佢唔好認啊嘛!」請尊重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判刑

D1: 鍾 (27) 上回提堂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惟法庭對報告第5段有所疑問,被告選擇認罪在報告中提及:被告表示他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律師解釋,他是獨自一人參與但是他在非法集結現場逗留。

法庭要求控方呈上2枝在被告身上撿取的3B級鐳射筆,然而控方沒有實物,故呈上P9-11的證物圖片。裁判官與控方再三確認D1是在0053時被捕,但沒有任何片段能顯示他被捕時的情況,只有當時現場的情況。然後控方呈上P21(8月10日網上片段)的14張截圖,控方於法庭提點下才意識應把圖片2及4中的被告圈起來。

📌求情
被告選擇認罪並帶有很深的悔意,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並沒有證據指出D1有作出挑撥性的行為,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該2枝鐳射筆。裁判官反駁指從控方提供的截圖6及8能看出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建築物,辯方回應指這些是其他人的行為,並非由被告作出。

被告過往有優良品格,於上次提堂時已呈上由他父親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不會在此詳細覆述,但希望法庭留意父親的求情信尾二段"After the incident..." 被告已對此事顯出真誠悔意。從他的背景來看,他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人,與他的家人及女友關係良好,本計劃結婚但被疫情及本案阻撓計劃。明白這些控罪必須判處監禁,但希望刑期能盡可能短暫。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再作判刑以便法庭考慮求情及證物相片,期間需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