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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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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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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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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 處理手足案

答辯:
D1, 3, 4不認罪❗️

控方有7隻控方證人,其中1名為街外證人。控方有兩段錄影片段,分別為3分23秒及2分鐘。

本案沒有任何認罪招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PW2)有匿名令,劉官著控辯雙方商討作供次序,以考慮是否可盡早移除屏風。

09:46休庭至10:15
以修改及簽署同意案情

📌P19承認事實:
2019年10月23日 16:26 偵緝警員51445在青山公路荃灣段行人天橋底以非法集結及蒙面法拘捕D1。

警員10536在南豐中心對出拘捕D3。

16:28-16:36警員3439 在南豐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以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拘捕D4。

17:40 警員5952向D1搜身,並撿取證物:
P1: 灰黑champion 背囊
P2: 黑色長雨傘
P3: 灰白勞工手套
P4: 黑長手袖
P5: 黑白公仔面罩
P6: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宣傳單張

以上證物交由警員12575 拍照,列為證物P8 。

警員3439 在荃灣警署向D4撿取兩個黑口罩為P9-10,證物最後交給警員12575。

2019年10月13日 警員12575 為D1,3,4 拍攝照片,呈為證物P8。

2019年10月14日警員12575 帶D1入搜身房,撿取D1的上衣、長褲、運動鞋為證物P11-13,並拍攝照片(P8)。

控方證物P14為SD card,影片顯示16:23-16:26便裝警察車輛的車前,車後,錶面顯示,P14A為警員6614的燒錄光碟,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控方證物P15光碟顯示南豐中心情況,期間沒有干擾及改動。

警員12575為各被告衣物拍攝照片。

D1 現時14歲。

D4 有醫療報告 (據聞頭部縫左5針)

D3 有醫療報告為證物P17-18

D1,3,4, 無刑事定罪紀錄

D3 職業背景 (詳情已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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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安裝屏風後重新開庭

辯方希望順序處理證人,可先移除屏風,官指斥浪費法庭時間但最後因尊重雙方意願而批准,惟劉官提醒控辯雙方星期三下午有另案裁決,本案安排4天審訊不代表4天內只處理本案,著大家留意時間。

控辯雙方同意PW1(非匿名證人)亦可在屏風後作供,省卻搬屏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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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傳召PW1 警長51445 陳達斌
為D1拘捕警員及便裝警車司機

🔹PW1主問:
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參與踏浪者行動,16:22 於青山公路荃灣段駕駛SZ7420 八人車,接載1名總督察及其他機動部隊人員到上址,得知該路段近大河道有黑衣人堵路,於是上前處理。

16:25 PW1到大河道,於紅綠燈位跨過障礙物,近青山公路荃灣段263號至275號外馬路,有大概100多名黑衣人聚集在馬路,PW1把車駛前,停低車後隊員落車,黑衣人逃跑,隊員下車追截。

黑衣人即黑衫黑褲,其他特徵包括有戴面具、有戴口罩、部分手持物品(即長型物件)。交通燈位的阻礙物即地上有啲板,有啲物件,好凌亂。

停車後,隊員下車,PW1見到約15米外有一名人士,戴面具(黑白色,白色部分多啲,覆蓋全塊面),黑衫黑褲,黑色背囊(中間位置有個章有顏色,大小約為直徑6厘米的圓形),手持黑色長雨傘。該人士走入青山公路263號對出行人天橋底石壆,當時便裝警車頭朝荃灣西鐵站,來回線每邊有三條行車線,車停泊在左一線。該人士在車左前方。

該人士走入石壆後起番身,轉身向西鐵站方向,PW1隨即下車追上前,稍後於石壆花槽制服。PW1:「警察,唔好郁。」把該人士雙手放身後,宣佈以「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沒有爭議的是該人士為D1。之後PW1用膠手扣鎖上D1,後交給偵緝女警5952處理。

📽播放P14A 警車錄影片段
畫面有4格,V1-V4
V1拍攝車頭左邊路面情況
V2拍攝車頭前方情況,較廣角
V3拍攝車內情況
V4拍攝車尾對出馬路

V1, V2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往大河道方向。

16:25:00時,V1,V2仍拍攝青山公路荃灣段,畫面有黑衣人,V2畫面右方有一不知名建築物,V4畫面有膠水馬。

📸20幅截圖(P20)
PW1 認出部分圖片中有拘捕人士或自己,PW1在副本上圈出,呈為證物P21。
P20(16)顯示到D1背囊有PW1所描述的圖案,圖片亦顯示到D1走去的石壆。
P20(20)顯示D1正走向石壆。

PW1確認證物P1及P5。案發時PW1沒有聽到特別聲音,除黑衣人外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行人或公眾人士。

11:34PW1主問完成,早休至11:45

盤問重點:辯方主要圍繞 PW1駕駛便裝警車以時速60公里駛向人群,為人群散開主因,劉官唔耐煩指 「我地而家唔係審緊危險駕駛」

(盤問內容整理中,稍後補上)

12:51 PW1作供完畢,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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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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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2

1430 開庭
📌傳召PW2
拘捕D3畜龍 (匿名證人)

🙏15:45前 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主問完畢
D1,4 辯方盤問完畢
D3 辯盤未完

16:33 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日 (27/7)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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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開庭
本案有7名證人及3位被告,劉官著大家留意時間,辯方稱稍後證人證供會較短,而較後的證人與D3案情冇關,D3律師需處理其案件而缺席本案聆訊,暫交由D1,4代表律師負責。

📌繼續傳召PW2 (匿名證人)
拘捕D3畜龍
作供完畢~

盤問重點:辯方有片段拍攝到警方襲擊被告致被告身體多處受傷及被告沒有掙扎,並爭議檢取的證物是否與D3相關。

(D3詳細案情已隱藏)

10:48休庭讓PW2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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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移除屏風後開庭

📌傳召PW3 學校副校長
(為免透露D1身份,法庭令旁聽人士及傳媒不得報導學校名稱)

證供重點:學校就蒙面法有告誡學生。

🔹PW3主問
入職時任文憑老師,現升職至副校長。

確認P24圖片(D1)為本校學生,根據學校電腦記錄,D1現仍在校就讀。

禁止蒙面規例實施後,香港教育局文件(P24)第二段提及教育局促請學校盡快提醒學生或家長避免誤墜法網,PW3有睇過文件。

2019年10月4日比較緊張,早上收到不同同工消息指會有重要資訊發放,請學校特別留意與教育局的聯遞系統。到當天下午兩點鐘正式收到此文件(P24),當日為星期五周會日,會齊集所有同學在禮堂進行公民教育講座,當天主題為健康校園。校方收到文件後隨即草擬家長通告,透過學校電子通告系統,將文件以附件形式送到家長電子系統中。

當天非PW3主持活動,但有出席,學校參加了健康校園計劃,包括校園驗毒,講庭主題向同學解釋校園驗毒詳細內容。周會結尾,通常有訓導組老師會主持活動,解散同學,而訓導組老師有好「籠統」講咗叫同學唔好參加非法集會,以自己安全為原則,唔好參與街上示威活動,但沒有定義示威活動,訓導老師約講2分鐘。

根據電腦及點名記錄D1當日沒有缺席,但學校有800名學生,不肯定D1期間有否離場(如上廁所)或恰眼瞓。

學校最關心學生的是學生會否有危險,即不時會提點學生不要參與示威/非法集會,或其他不法行為。(辯方反對控方問PW3其他老師的做法/講法屬傳聞證供。)

案發時D1為中一新生,中一銜接課程由7月開始,針對法律議題,學校較少涉及,主要以校規規範學生,甚至比法律有較高道德標準。通常會在早會時間提點學生,但D1為新生,參與次數廖廖可數(指入學至案發時計算)。學校一星期有4日早會,2日為初中,2日為高中,即D1案發前約參與6-7次早會。

P25為家長通告,學校因社會事件經常要停課,如有特發情況會於網頁出公告,因P24教育局指引,學校即時把資訊透過P25發放予家長。

🔸D1,4 辯方盤問PW3

D1於2019年9月入讀學校,直至案發前,PW3本人沒有直接與D1接觸,作供只是概括學校行政安排。

D1有參與銜接課程,但PW3非親自教授但有出席部分課程。而D1參與的約6-7次早會亦非PW3主持,但大部分PW3有出席。

P25通告為家長簽署,學生填姓名,PW3不會知道家長有否向學生講解內容,但家長有責任監管小朋友,簽署後便相信家長知悉內容,但不能擔保家長正確地把信息傳給學生。

出通告是因教育局要求要即時把「禁蒙面法」的訊息發放給學生。一般而言,就法律條文學校不會向學生詳細分析,但有時邀請警方講及藏毒等講座時會解釋相關法例。

💰半日證人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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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偵緝警員3439 陳廣豪(音)

🔹PW4主問
案發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早上11時開始當值,同日16:20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及刑事調查警務人員奉命到荃灣青山公路近南豐中心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行動針對違法示威人士。

16:25 與警方帶隊推進至青山公路荃灣段南豐中心外馬路,因不是駐守該區,不清楚行車線方向。到場時見到前方約20-30米有一大批人士在喧嘩,路面約超過100人,衣著非同一款式或類型,部分人戴口罩、手套、頭盔,人群指罵警方。馬路上及天橋都有示威人士,行人天橋由南豐中心接駁出來橫過青山公路。路面有雜物,包括水樽、垃圾桶、垃圾等。目測行人天橋上約有30人以上,與該人群距約30米,天橋上人群除喧嘩外亦有指罵警方,部分人向地面掉雜物落青山公路,包括水樽、相信是廁紙或紙張物品、飲品器皿。

PW4見到天橋上有一男子把黃白色欄杆從天橋上掉落地面,欄杆落地後,PW4得悉為一個1米高,1.5米長的膠欄杆。該男子當時穿紫色短袖衫,短髮,中國藉人士,約40-50歲,皮膚較深色,身材較瘦。

期後PW4與機動部隊總部人員在青山公路荃灣段向天橋推進間喝止掉雜物人士,見到掉欄杆後,機動部隊人員沿樓梯上天橋,PW4跟隨在後前往天橋。

上兩層樓梯後到達天橋,即有人掉膠欄杆的天橋,天橋中間(以長度計)見到剛才的紫色上衣男子手持另一個黃白色欄杆,雙手拎高過膊頭,機動部隊人員上前阻止男子拎起膠欄,後把男子㩒在地面,男子不斷掙扎,用手阻擋(雙手撥),腳不停郁,男子臉朝天。PW4上前幫手㩒住男子,期間呼喝男子唔好郁及轉身趴在地上,示意不要掙扎。起初男子不聽指令,叫男子「冷靜,唔好郁,趴低」。

16:28 男子受控制,PW4用膠索帶把男子雙手鎖在背後,以「非法集結」拘捕。男子回應:「我冇嘢講」

沒有爭議是該男子為D4。

16:34 隊員協助PW4把D4帶去警車,PW4指派警員5531把欄杆帶回荃灣警署。PW4確認P26及P8照片為D4在天橋掉落的膠欄,而在天橋上準備掉的膠欄警方沒有檢取作證物。

PW4與同事把D4帶上警車等侯指示把D4帶往荃灣警署。PW4在D4身上檢取兩個口罩為P9-P10,PW4確認實物及圖片。

PW4確認P8(9)顯示D4容貌。D4案發時有傷口,因為在拘捕地點警方控制D4,㩒D4落地時掙扎間所造成受傷。當時D4頭部受傷。

🔸D1,4辯方盤問PW4
16:20 PW4跟隨其他警員驅趕示威人士,PW4是坐車到現場,車輛為便裝警車,但因沒有作出記錄,忘記是7人車或警用小巴。當時人群聚集於馬路中心及兩邊行人路。

PW4確認P20(1)圖片為當日情況(包括人群聚集情況及路面情況),PW4於南豐中心外馬路下車,惟不能肯定行車方向及實際落車地點。劉官向PW4澄清問題後,PW4表現迷惘,仍不能確認停車位置。

PW4落車後,等幾分鐘後有指示要向前,16:25前正式採取行動。播放片段P14A(便裝警車CCTV)至16:25:20,影片所見PW4同意示威者已散開。PW4作驅散時,到南豐中心天橋附近停低。PW4睇完P20不同相片,指單憑相片不能確認涉案天橋,亦不知新之城在南豐中心旁。劉官指引下,PW4確認P20(6)照片顯示自己上天橋的樓梯。

PW4追截時朝屯門方向,但追截時沒有超越天橋,劉官指PW4需跨越石壆先可以上天橋,PW4解釋掃蕩時不止掃一條行車線,兩邊行車線都有警員。PW4非處於天橋底,故可看見天橋上發生的事。

PW4所見與便裝警車拍攝片段不同,因PW4不在車上亦不知車輛片段是否拍攝同一時段的事。律師澄清因行車片段拍攝約16:25時的畫面,而PW4在16:20等侯幾分鐘才收到指示行動,畫面應與便裝警車拍攝的一致。PW4解釋雖然指示為一起行動,但警車約有10多輛,即使一起行動亦會有幾十秒至一兩分鐘誤差。

以PW4觀察,警方驅散後原位仍有黑衣人重新聚集。

PW4盤問未完
12:57午休至14: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2/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並留有案底及需遵守嚴苛附加條件,包括每日19:00~0600宵禁,詳情按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18
D3:王(23)
D4:陳(57)

🙏尋人尋片中 請參考搜證組 #EVI133🙏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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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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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審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126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D1 D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PW4 (拘捕D4警員)

📌指出拘捕前細節:
- PW4 畫出D4於天橋,第一次掟欄杆為同一位置,表示不知欄杆落地位置,因焦點望住D4。 其後辯方播片指出位置與PW4畫出位置不符,PW4後承認畫錯
- 承認未發生掟欄杆前,現場已有TG味,以及馬路上沒有人群聚集
-承認推進時有口頭警告現場人士散開,但就沒有向天橋人士廣播,舉旗警告

📌書面口供不及庭上供詞詳細,辯方播片質疑PW4 庭上供詞屬無中生有
- 辯方指出於案發翌日錄取之書面證供及警員記事冊,並沒有如今日庭上證供提及:
1) 持續有人在橋上向馬路掟水樽,紙張及器皿 及
2) 馬路上有人群聚集,喧嘩。

PW4辯稱, 因上述事項並不重要 所以沒有筆錄。之所以記得係因為記得,辯方質疑PW4今早連自已當日在何處落車及乘坐何車種都忘記, 為何沒有筆錄的細節又記起!
- 呈上臨時證物片段 (DP4) 畫面顯示橋上人士掟欄杆過程及路面情況, 指出天橋底馬路面上並沒有水樽,紙張等雜物 及 沒有示威者。 PW4此時同意辯方説法,但仍堅持橋上可能有示威者。

📌D4被捕後傷勢,PW4承認唔排除為其他隊員打傷
-辯方展示P8(4)相片 顯示D4頭部傷勢, PW4 指不知如何造成。盤問後承認 不排除被數隻身穿黑色制服的同僚打傷

📌辯方簡單總結
1) 指出今日沒有將當日事實全盤道出? Pw4唔同意
2) 今日所提有關紙張、水樽都係今日首次提及,之前冇紀錄?PW4同意
3) D4第二次係冇舉起欄杆?PW4同意
4) 路面冇其他示威者? PW4同意

劉官補充:即辯方案情承認D4有掟過第一個欄杆?
D4辯方回答: 係

1511
🔸D3 辯方盤問PW4
📌圍繞驅趕行動前細節
(D3 詳細案情已隱藏)

1523 完成PW4證供,控方冇覆問

1525 傳召 PW5 警員10536
接收D3及證物警員

🔹控方主問重點:
- 與PW2交接細節
- 押上警車,帶返警署細節
- 證物處理
(D3 詳細案情已隱藏)

1613 完成主問
🔸D1 D4辯方律師盤問PW5
PW5表示從P15 畫面,唔肯定見唔見到其他示威

🔸D3辯方律師盤問留待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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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管理:
1) 指示控辯雙方需商討辯方兩段臨時證物片段能否達成共識,否則需處理辯方證物鏈議題
辯方表示證人已準備好, 控方支支吾吾
劉官見狀稱「相信都冇咩爭議,今日證人都確認片段正是當日情況」

2) 劉官因明日下午有少年庭處理,預計明日只有半日時間, 希望控方案情於星期四完結。

162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8/7) 同庭續審,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