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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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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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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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2/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10:08 終於開庭,控方本想即時傳召PW2馬智鵬(音)總督察,但 #劉綺雲裁判官 花了12分鐘追問控方為何證物9-12及15會懸空,控方曾提出以幾份未有證物編號的承認事實填補,但裁判官未有理會,裁判官於相冊中發現有部分搜出物品未呈堂成為證物,最終裁判官命控方於較後時間以該此未呈的證物補回P9-12及15。

10:20
傳召PW2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控方播放2段測試片段
第一段片段 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14380進行測試P2 黑/黃色彈叉
測試用P2用三粒鋼珠(其中一粒測試前有量度,重量4.36g 直徑10.22mm) 射向木板,用作測試的鋼珠PW2作供指是由案件主管帶來的,未知是否P6A/B/C。測試成功以P2把鋼珠擊中木板,但測試距離及木板厚度,甚至是否擊穿則未有交代。

第二段 由PC8413及WDPC14310 測試P5A 即6條橡膠帶(彈射器) 能射到多遠。

片初PC8413交代測試地點為羅湖練靶場,
測試內容是以P5A作彈射器(六條橡巾)*捆綁於2支距約一米的固定支柱上*,而用作射出的物品是磚塊,由於風聲太大只聽到第二舊重量為261.4g

測試結果為第一次射到60-70米外, 第二次超過70米,第三次50-60米。
三次都是由PC8413以把P5A拉後約10步*的方式把磚塊射出,然後再經由對講機的女聲(*相信是WDPC14310*)講出磚塊射達的距離。
*期間拍攝者、測試警員PC8413及PW2均沒有上前確認距離*。
**之間為本人觀察,片中無特別提及。


辯方盤問 PW2 馬智鵬(音) 軍械法證科總督察
辯方律師問PW2是否對槍械有專業知識,本身作為本案專家證人的PW2立即回答自己只是對槍械有點認識但不是專家證人。

裁判官聽到後立即叫證人先出庭,再向控辯雙方確認雙方同意證人是什麼專家身份。
控方稱PW2的角色只是一個目擊者,聽畢控方回答後,辯方表示對PW2再沒問題。

再休庭等控方上車拎啲本來控方唔打算呈堂嘅證物…

重新開庭後,控方呈上十多樣證物。
相冊中第X張相(顯示的物品) ,列為證物P幾多… x 16 (除咗一個膠袋及 膠袋連黑色箍 外其他證物係乜都無講)

裁判官就被告控罪(1)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辯方證人

押後至4月8日作結案陳詞,辯方需於3月26日提交詳細書面前陳,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裁決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法庭先概括案情,請參考以前帖文。

爭議點:
⁃ 是否有意圖傷害他人?
⁃ 是否切合法律上「攻擊性」的定義?

裁決理由:
📌物品的擺放方式
物品放在床尾的木層架、床底,被告必然知道它們的存在,即有意圖管有。辯方指物品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惟法庭認為放在個人房間內根本無需刻意收藏,並沒有特別。

📌攻擊性強
雖然物品原本性質並非用作攻擊,惟PW2測試後,可見彈射器和彈珠配合使用下,極具殺傷力。Y形彈叉亦可射出大型及重量的物品(磚頭)到50-70米外,反映極具殺傷力,是可致命的武器。

📌其他物品與暴力人士相符
口罩、面罩、過濾替換芯、反光貼紙和種種保護裝備,與其他在反修例的衝突案件中,暴力人士的裝束相符。

📌TG傳送「🐸」即等於「已收到」
在Telegram (TG)程式上有加入多個有關反修例的頻道及群組,例如「抗爭前線戰況直擊」、「反送中Fact Check Channel」等。其中在針對「黑社會及福建幫」的頻道中,有提及「10.1要搞大啲,賀佢老母」,以及包括描述警員的行蹤、警力部署之應對方法等。

被告在6:47am傳送出一個青蛙emoji,雖則沒有證據顯示有文字訊息,但與群組傳出號召訊息的時間吻合。被告房間書枱上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與涉案群組的理念相同,更是緊貼群組訊息,🐸是表示「已收到訊息」的回覆。
—————————
法庭完全信賴,沒有懷疑2名控方證人的供詞,裁定2隻狗是誠實可靠證人。控方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控罪(1) #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控罪(2) #無線電 早前認罪亦罪名成立

押後至 2021年6月25日 14:30 判刑,期間還押以索取背景報告。‼️

(直播員按:🐸🐸🐸🐸🐸,你哋又收到訊息未?)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判刑

👤邱(26) #吳宗鑾大律師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攻擊性武器 #無線電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
控罪(1) 審訊後罪名成立‼️
控罪(2) 開審前認罪,罪名成立‼️

澄清背景報告的錯失
被問到有關物品帶出公眾集會有甚麼用途?
被告澄清沒有提及過供應涉案物品給示威者(supply to the demonstrator), 只是會傷害別人。

求情信
被告自己體驗到失去自由,明白到自由可貴,表明物品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而深感悔疚。另一方面,因影響到家人,母親為自己奔波擔憂而慚愧。今日母親及兩位舅夫也到庭支持。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不再做非法的事,亦願意因此案接受懲罰。

母親指兒子很孝順,照顧母親有加,亦見他感到欠疚。被告出於單親家庭,任職自由職業者以陪母親照顧十年前患病的哥哥,及探望婆婆。

熱心公益的舅父對被告了解頗深,曾聘請被告做兼職設計師,指他對工作有熱誠,更參與舅父的社會服務,例如派飯盒給長者、抗疫工作等,一直都服務 the poor and elderly。被告亦有返母校小學做義工,可見他熱心、持續地幫人。

此案件令他精神受困擾,亦會留下案底。

中學校長及老師的信提及,被告性格文靜、與師生關係良好,沒有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其中一名雇主指被告有認真工作態度,曾為戰棋遊戲設計畫集,具創意力。前雇主表示被告是合格員工、幫得手,工作態度認真,亦快速完成工作。當遇到與老闆意見分岐時,會耐心解釋並聽取意見,是一名順服、孝順、溫和有禮、沒有反社會人格的年輕人。

案例
辯方舉出 HCMA101/2020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上訴人在公眾場合及活動中身穿防具或放在背包,與本案(在家中搜出)的性質不同,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緊,或曾使用過涉案物品,可見嚴重性未及案例。
縱然本案物品破壞力可能更大,惟本案以簡易治罪條例(最高判監兩年)控告,而案例是沿用公安條例。案例認罪的被告量刑為8個月,不認罪的被告為12個月。

控方補充案例中作出的武器傷害測試,設備和木板跟本案相同。

判刑理由
被告初犯,求情與背景報告大致相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及案例。被告現年28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退休的母親患病。被告經常探望婆婆,求情信可見他品性善良、文靜、勤奮好學,亦屢次獲讚賞。令家人擔憂表示悔疚,亦深切反省。
控罪(1) 為第2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控罪(2) 為第5級罰款或最高監禁2年。涉案物品具殺傷力,而且數量甚多,會危害公眾人身安全。事件未有造成傷亡,被警方及早發現,實屬僥倖。

辯方舉出的案例中,攻擊性武器與本案類似,但本案的彈珠數量更多,量刑12個月不為過。
本案涉及簡易治罪條例,刑責比較輕,因此量刑起點為11個月,而眾多求情信的正面評價,扣減1個月;無線電與控罪(1)有關,罰款$5000,金額已反映認罪扣減。

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

(按:非常孝順的手足離開時,緊握欄外母親的手❤️ 祝你和家人健康平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判刑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D4 判刑 速報
D4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 D3 判刑 速報
D3 承認所有控罪。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立刻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案情及求情後補。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判刑[詳情]
#審訊[1/4]PART 1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按此

約0955休庭

(直播員按:裁判官處理案件速度快得很,不斷詢問雙方某事項是否無爭議,他亦曾表示「一個證人,幾餅帶就得啦」)

1044 準備開庭
1048 再開庭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一警員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細路女......」。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男子C,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男子C及D4 以電筒照PW1,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其後,警方有人見到D4 行到7-11內,PW5 向被告截查,並以非法集結罪將其拘捕,搜身期間找到無線對講機,其後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D4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 D2及D3 案情
於當日2150時,PC58267於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2,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而PC5600於太和中心第十座截查D3,並找出一部無線電通訊機。兩部無線對講機其後被確認為未經批准而擁有的。

兩人明白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三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 D4 求情
呈上八封求情信,分別來自父母,朋友及街坊。D4 現年30 歲,有未婚妻,今日有大量親友到場。他於23歲做議員助理,2015年參選落敗,續協助做議員助理,並成功2019年當選。D4 期間為紮鐵工人。被告承認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並後悔做過的事情。代表律師呈上鍾嘉豪等案例。辯方知道案情嚴重,但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即使D4 有照電筒,但也看不到警員有永久受傷,而本案亦不是最嚴重的情況。因此希望刑罰能同期執行,而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 D4 判刑
裁判官表示自己未有機會看片段了解事發經過镘月只能靠書面作評估。是次非法集結時間不長,就警員而言,他並無表面傷勢。考慮案例後決定就襲警及非集判處四個月監禁,各扣四分一並共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而就無線電控罪則判處1500 元罰款,由擔保金扣除。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
刑期同期執行,即一共三個月監禁。

D2 及D3 的代表律師表示需要索取被告人指示,裁判官表示期間休庭。

1120 休庭
1136 開庭

控方處理D4證物問題,雙方討論後同意安排。
其後D3 代表律師表示會改變答辯方向,傾向承認所有認罪。D3 代表律師需要處理事宜,要求押後。

1138 休庭
?開庭

📌 再次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3認罪
[案件二]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3) 認罪

🧷 D3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網民號召2000 時到大埔超級城C區集結,警方未收到申請書。
當日2000時開始,便衣警員PW1 於大埔巡邏。於2140 時,PW1 巡邏監視,而D4 被見到跟隨PW1 。期間,男子A走向PW1 並問他是否警員,他未有理會。之後,PW1聽到有人叫喊他及妻兒的名字,他感到自己身份被暴露,因而走回警署。期間,人群向PW1 閃電筒,及向他叫喊粗言穢語,及他的名字,「呢個就係便衣狗,喺9月6號打到個小朋友有永久創傷......」。回到警署途中,四名男子隨PW1,分別為,男子B,D3,男子E,及D4。男子B要求PW1 出示香港身份證,他拒絕。D3 及D4 以電筒燈光照PW1,令其眼晴疼痛,PW1 用手遮住,並要求停止行為,但不獲理會。
於2115時,PW2至PW4 亦作巡邏,並於2140時聽到PW1 的妻兒名字。他們目擊PW1 被尾隨,被人用電筒照,亦有人以攝錄機拍PW1 的臉部。

D3 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進行證物處理,雙方同意處理。

📌 D3求情
D3現年24歲,有做議員助理,及紮鐵工人。
辯方表示這次事件發生得較短時間,而人數亦較少。D3 較後時段才出現,參與性相對較低,嗺有照警員,但光度強度未是太強。呈上求情信,第一封是D3親自撰寫,表示當時行為是一時衝動。第二封由父親撰寫,說明D3家庭背景,也十分考順。第三封是女朋友,說明他身兼議員助理,為家付出。第四封由青年助理撰寫,得知D3有幫忙不同的活動。第五封為他的朋友撰寫,知道他有參加抗疫活動,D3是一個品性善良的人,並希望有五分一扣減。

📌 D3 判刑
裁判官聽取求情後作判刑
非法集結:3個月
襲警:3星期監禁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PART 2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 審訊開始
控方讀出雙方承認事實。(後補)
庭上播放P18(CCTV片段),以證各被告當日有非集。裁判官要求控方有更清晰的標示,指出各被告及被襲警員的位置,並給予他們一個下午的時間準備。(後補)

(直播員按:裁判官對控方的指示,猶如老豆教仔,「咁樣做唔做到?」)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期間D1,D2,D5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303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