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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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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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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PW2繼續作供: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現場曾有出現堵路,現場的人也向蒲崗村道休憇處的方向散去。

PW2同意她在約22:00到達現場,當時交通正常,因路障已被清理;附近小巴總站也正常運作。

PW2同意她當時向數位市民發出警告,要求被她用電筒正面照着的他們離開。但她不認為這會令這些市民視力受傷,最多只會造成心理傷害,因她認為這只是代表這些市民被警員識別,以及有一定距離。

PW2不同意D1用電筒照向她的方向不會造成視力傷害,因為這些光束相對刺眼,而且燈光也不弱;她亦表示這些燈光會使警員心理有影響;也不一定所有警員有佩戴保護裝備,即護目鏡,而因為當時燈光暗,所以當時她們沒有佩戴護目鏡,避免影響觀察。

D2法律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盤問

PW2同意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往觀塘方向的巴士站下車。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2指出市民發出的燈光也會影響她們對現場的觀察。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2不知道她使用的電筒是否LED電筒,也不知道電筒的規格。

-PW2作供完畢-

PW3為男警長51553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PW3在1991年10月加入警隊。在案發當天,他是PW2的下屬,在約22:00時,他與PW2和下屬到新光橋執行任務。

他與同事其後封鎖了新光橋。之後PW2通知他有市民想過橋,於是指示他協助有需要的市民過橋,例如老人和殘疾人士,因為要保障橋上警員的安全。

所以他走到橋底向市民表示若市民們有需要,他可帶領他們過橋。他之後看到有名看似60歲的男子手持拐杖,於是他有問該男子是否需要過橋,而該男子表示不需要過橋。他亦表示其他在場不是老弱婦孺的人則不停叫他重開新光橋。

他指蒲崗村道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PW3在P9中指出該天橋的位置

他指他與其他警員均有向在場人士表示前方有一條行人天橋可以橫過龍翔道。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播放片段P5

PW3在片段中表示「你又唔係踎嘅,如果你係踎嘅...可以照顧你」

PW3不同意他的說法令民眾反感及具侮辱性。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覆問

PW3指若果有市民有需要的話,他可以協助市民過橋。

莫子聰裁判官的疑問

PW3指當時警方有考慮到有非老弱婦孺市民需使用新光橋。當時PW3亦有就此詢問這些非老弱婦孺市民,此後有市民表示想使用新光橋,但他最後不允許市民使用新光橋。因為市民可以使用前方蒲崗村道的一條行人天橋,以及要保護橋上的警員。

-PW3作供完畢-

PW5為女警15845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主問

她在2013年加入警隊。本案片段P2是由她所拍攝。

📌播放P2:

22:22:00開始播放

22:23:36
小巴站往黃大仙廣場的入口中有兩男一女坐在樓梯用雷射筆照向警員

PW5指其中一名男子為杜XX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盤問

PW5指她向該名拘捕杜XX的警員查詢杜XX的全名

-PW5作供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1: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7013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2/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
因為 #劉偉聰大律師 仍需處理一宗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案件,未能趕及回庭。

案件會在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控方案情指,D2阮在黃大仙廣場附近甩開追捕他的警員,致對方失平衡跌倒。
———————————————
控辯雙方已完成對警員51369 11893 13382的主問及盤問,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各被告所面對的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以讓辯方代表大律師索取指示。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傳召警員11893方耀(直播員下稱PW6)

控方主問

PW6於2010年7月加入香港警隊,2019年10月7日當日需要當值,當天隸屬東九龍總區第二梯隊第三小隊,由女高級督察謝婉雯(直播員下稱PW2)擔任小隊指揮官

主問下,PW6同意以下事項
於2019年10月7日當晚約10時,PW2帶領他和其他警員去到龍翔道新光中心行人天橋執行任務,直到晚上11點零,PW2向他和其他警員發出指令,大意為指示隊員GOGOGO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同意事項至此)

PW6表示,PW2下達命令的時候,我正身處龍翔道東行線的新光天橋近樓梯底向住黃大仙廟方向的警方防線最前面,先前曾落過行人路亦有曾上過樓梯級,兩個地方都有曾企過,當PW2發出命令後,我隨即向前方聚集人群推進,即龍翔道西行方向,向住黃大仙廟以及黃大仙廣場方向,背向住新光天橋樓梯,推進期間,我看見聚集人群入面有一名男子約1米7高、瘦身材、短頭髮、戴眼鏡,穿着黑色tee、黑色長褲、黑波鞋,孭住黑色斜孭袋背向住我逃跑,於是我上前嘗試將該名男子截停,

PW6憶述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時,雙方大約相距15米,嗰名男子在我前方靠左行人路上。控方問PW6,當時與嗰名男子聚集在一起的人士,大約有多少人?PW6回應指,我記得就超過100人。

於是PW6上前嘗試將嗰名男子截停,PW6描述,咁當我嘗試上去截停嘅時候,就俾佢掙脫左,之後佢就爬過行人路石,走左出龍翔道出面

控:我希望你講得詳細少少,你話你上前嘗試截停嗰名男子但俾佢掙脫左,但我想你講到你同佢相隔左15米你從後面追佢 最尾追唔追得上 趕唔趕得上
PW6:追到 當我追近佢嘅時候 我用左手捉佢右邊膊頭 嘗試截停佢
控:捉唔捉到佢 掂唔掂到佢膊頭
PW6:捉到
控:你除左用手嘗試捉佢右邊膊頭 仲有冇其他舉動
PW6:冇
控:有冇講過任何嘢
PW6:冇
控:你當時着住咩衫
PW6:防暴警員制服

PW6續稱當我從用左手捉住右邊膊頭,嗰名男子就fing開左我。PW6形容fing開的動作為:佢嗰膊頭向後fing開左我搭住佢膊頭嘅手。PW6指出上述動作導致我原本捉住嗰名男子膊頭的手亦都甩左手,隨即嗰名男子爬過石壆走左去龍翔道行車線入面,PW6對該石壆之位置形容如下:行人路邊分隔行人路同馬路石屎嘅嗰啲石壆。然後我隨即追出龍翔道嘅馬路出面。

控:咁去到宜個階段你有冇講過嘢
PW6:冇

PW6講述,當我追出馬路嘅時候,嗰名男子嘗試調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期間我同佢有面對面對峙,宜個時候我就向嗰名男子發出指示,話俾佢聽<警察,咪郁>,嗰名男子亦都沒有理會


控:你話你嗌<警察,咪郁>,你同佢面對面對恃,當時你地相距大約幾遠
PW6:大約2條行車線距離
(其後,莫官與PW6探討兩條行車線的實際距離,然而直播員聽唔到)

控:你話面對面對峙 咁有冇機會見到佢樣貌
PW6:有

PW6表示,嗰名男子沒有理我嘅指示,並繼續向住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過去,期間我同嗰名男子接近時嘗試捉住及制服佢,我用手捉住嗰名男子嘅右邊上臂,期間佢fing開我捉住佢上臂嘅手,佢用右手向後揮舞,令我捉住男子上臂嘅手都鬆開左,同一時間我都失左重心跪低喺龍翔道嘅馬路上。

控:你捉住佢右上臂 同宜個人係面對面定從後捉住定點樣?
PW6:我喺佢右邊,當佢最接近我嘅時候,我喺佢右邊側邊嘅位置 同一時間我就伸手捉住佢右上臂
控:你話佢開你fing隻手 大唔大力
PW6:令到我捉佢上臂嘅手鬆脫左
控:你話你失左重心跪在地下 點解嘅
PW6:嗰時我都追截緊佢俾佢fing開我手之後我當時就失左平衡

PW6聲稱,之後望住嗰名男子向住龍翔道黃大仙廣場逃走,當嗰名男子走入行人路嘅時候,見到嗰名男子擒上花叢上面,黃大仙廣場上嘅花草叢上面,再爬上斜坡,期間我見到嗰名男子身上孭嘅斜袋就跌左喺斜坡上面,嗰名男子當時沒理會其斜孭袋,繼續爬入圍欄進入宜個黃大仙廣場,之後嗰名男子就入左黃大仙廣場,係我視線範圍內就見唔到宜個人,之後我就走番入去行人路度跟住執番起喺斜坡圍欄嘅斜孭袋

控:你執起斜孭袋位置就係你較早前見到佢跌低斜孭袋嘅同一位置
PW6:係
控:喺你找到斜孭袋嘅地方有冇其他袋或斜孭袋
PW6:冇

控方呈上p2a 並旁述畫面左邊是龍翔道東行線,畫面右手邊或後邊是黃大仙廣場

控:黃大仙廣場係高出少少高過行人路,我地都見到行人路同龍翔道馬路,沿線都有一啲石,係咪就係你所講被告爬出龍翔道嗰啲石
PW6:係
控:你話佢進入黃大仙廣場嘅時候爬上斜坡之後跌左嗰斜孭袋 宜個畫面見唔見到嗰個花叢同斜坡?
PW6:見到 (及後PW6指出該位置)
控:我地係畫面見到你同佢跑出龍翔道馬路係咪都係嗰段龍道
PW6:係
控:我地都見到現場光線情況,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足夠

D2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指出,他目前仍未聽到有關警員描述的嗰名男子有沒有戴口罩

控:你形容左嗰名男子衣着,你話佢戴眼鏡,除左戴眼鏡之外,佢有冇戴口罩?
PW6:我只係留意到佢有戴眼鏡冇留意到佢有冇戴其他嘢
莫官:冇蒙面?
PW6:係

控:我想知就係當你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你同佢有15米距離?
PW6:係
控:係宜個階段現場光線可唔可以令你睇到佢樣貌?
PW6:光線可以 但我當時只係見到佢背面
控:後尾佢爬過石之後去左龍翔道行車線,之後佢又調番轉頭向黃大仙廣場行人路方向走番過去,你話你嗌 <警察咪郁>隔左兩條行車,你話當時同佢面對面對峙?
PW6:係
控:當時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見到佢樣貌 ?
PW6:可以
控:宜個階段你地隔左兩條行車線 你睇左佢幾耐時間?
PW6:大約一秒鐘
控:你話你同佢距離15米喺龍翔道慢慢接近到佢,直至你捉到佢右上臂,宜個過程你睇唔睇佢樣貌
PW6:睇唔到
控:宜個過程中現場燈光可唔可以令你清晣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照你嘅說法你捉到佢上臂更加可睇到佢樣貌
PW6:係
控:由你捉住佢右上臂到佢fing開你隻手 ,宜個過程講緊幾耐
PW6:我諗係幾秒間
控:即係幾多秒?
PW6:三秒以內
莫官:即係差不多三秒定係少過三秒
PW6:係

控方呈上證物p10,法庭着PW6標記當時他第一眼留意到嗰名男子的時候,他以及嗰名男子分別所身處位置。

控:你記得你頭先證供提到,就話在聚集人群之中你發現專注喺宜個人身上,你都講左佢嘗試去逃走佢背住你逃走,咁其他聚集人士呢?
PW6:其他嘅聚集人士有部份向黃大仙廣場方向逃走左,部份向左沙田拗道方向逃走。
控:喺15米外發現左宜個人你話追住佢,你出左龍翔道最終佢fing開你隻手,爬左花叢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由你15米外發現到佢,到佢爬斜坡進入黃大仙廣場後你就睇唔到佢,但宜個期間佢有冇喺你視線範圍內消失過?
PW6:沒
控:你話見佢爬斜坡嘅時候跌左嗰斜孭袋 ,你事後都去執番起個袋,宜個期間,你有冇一直觀察斜孭袋嘅位置?
PW6:有
控:有冇人去干擾或者係搞過嗰個斜孭袋?
PW6:冇

Part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背景:
2019年10月,港共政府動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案件於2020年11月16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閣下批准保釋候訊。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D1及D2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控方表示就住事實方面沒有結案陳詞

D1代表大律師指案件不複雜,但涉及片段和法律爭議較多,希望押後案件,以讓其於今天下午整理有關片段和法律爭議。

莫官詢問辯方,有關法律爭議是否指共同犯罪原則,D1代表大律師同意。

D2代表大律師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4/4)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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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D1方在本案的爭議點:

1: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D1在當時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方證據總結:

片段初時拍攝到D1在22:20時是一個人身處樓梯靠着欄桿吃東西。22:24時,被告被拍攝到坐在樓梯,並向杜XX拿電筒照向警方不足1分鐘的時間,其後他將電筒交還予杜XX;22:39時,有市民在新光橋樓梯底聚集,但不包括D1。D1是直到22:43時才出現在新光橋樓梯底並在23:02時被警方拘捕。在這19分鐘期間,片段中只見D1有一次的手部動作。

上述兩個動作就是D1在控方聲稱的非法集結中作出的動作,當中控方指控D1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是他用電筒照向警方。

D1方並不爭議D1在到場前有黑衣示威者在20:50至21:21時在龍翔道進行堵路。可是這批黑衣示威者在D1在到場後已離去,交通變得正常,現場也沒有人聚集。而人群在後來聚集的原因是不明白為何警方仍不重開新光橋,所以有人因此要橫過龍翔道的公路。

衣着方面,D1在當日並不是身穿黑色裝束,也沒有𢹂帶背包和佩戴口罩,他在當時只帶有手機和八達通。

就非法集結的元素的分析:

上訴法庭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在CACC164/2018案中的判詞寫出,林文瀚原訟法庭法官(當時官階)亦已在HCMA54/2012案亦已就非法集結的元素作分析,本文不再解釋。

1:「共同目的」

辯方認為雖然本案有約100人聚集在新光橋樓梯底一帶,而且有人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但這些人只佔該100人中的約4人,而且該4人不一定是用照向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由此可見,該4人不一定是彼此有關連,可以算是個別獨立行為。因此若D1用電筒照向警方的行為與其他用雷射筆照向新光橋的警員沒有「共同目的」並不會構成非法集結,即是法庭裁定當時現場有3名人士作出訂明行為,仍需要考慮這3名人士是否集結行事,而且亦需要考慮D1的行為是否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共同犯罪」

簡單而言,只要有2個以上的犯人以共同計劃行事,即使角色不同也可以構成犯罪。而上訴法庭CASJ1/2021案亦已就「共同犯罪」方面作出更詳細的解釋,判詞中有提及假設有非法集結出現,要考慮看熱鬧或旁觀的人是否犯罪要視乎他們有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D1方指出在本案中D1只有作出以下行為:

1)他開始是一個人到場,靠着欄杆吃東西
2)他用電筒照向警察不足1分鐘
3)他然後到橋底聚集,雖然他有一次的手部動作,這不代表他會威脅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等

除此以外,當時現場不是全部100人都有作出「訂明行為」,只有少部人作出「訂明行為」,他們在當時以站立為主,彼此聊天或是玩手機,他們只是當被警方照到時才有作出反應,例如跳舞和舉中指等,可是這些都不構成「訂明行為」。因此即使本案有3人集結在一起,但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作出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需要由法庭裁定。

D1方指出即使法庭裁定D1 用電筒照向警察是「訂明行為」,法庭仍需考慮以下因素:

1)D1的行為與其他人用雷射筆照向警察是否有關連?
2)D1的行為是否獨立行為?
3)D1的行為是否會破壞社會安寧?

在第3項中,PW2表示不擔心她向民眾用電筒照射他們時不會傷害他們,但D1向她們照射電筒會令她們覺得刺眼及不適。D1方認為這說法不合理。

法庭也必須考慮D1有沒有在新光橋樓梯底作訂明行為,D1方認為他在本案是名旁觀者的角色,故法庭需要就上訴法庭就CASJ1/2021中的判詞第80段作事實裁定。

在當時警民爭論中,市民的言語中不包括會使用暴力或會威脅使用暴力行為,故辯方認為當時的警民爭論並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還有,示威人士在本案集結此前已經離開,警方已經控制場面,當時市民再聚集是希望警方能重開新光橋,因此本案不涉及任何示威及破壞活動的背景,而本案人群聚集是有不同原因,例如是用手機,彼此聊天等,可見當時人群並沒有足夠關連及共同目的。

3:「犯罪意圖」

D1在案發時只有15歲,他開初時只是買食物吃並作為旁觀者,他之後走到新光橋的原因可以是受事件吸引而前往,而他在逗留期間只出現了一次的手部動作。D1在案發當時十分年青,過往未曾犯事,他並沒有想到會犯事,更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終審法院亦已在FACC2/2021案中指出控方仍需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播放立場新聞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人橫過龍翔道,因為新光橋被警方封鎖。

📌播放警方片段:
片段顯示出有兩名正等侯巴士的男子被警方照射後高舉拇指,以及跳舞。可見市民會因受警方照射而作出回應

片段亦顯示出使用雷射筆的市民不一定是向警方照射,而且該名使用雷射筆市民前面有人在談電話,辯方認為那名談電話的人不應是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因他沒有作出任何訂明行為。

D1方亦指示片段未有如PW2所示有集結人士叫「黑警死全家!」及「五大訴求」等口號。即使有人高叫,被告也沒有參與其中。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作回應:

控方指出彭寶琴法官在審理HCCC408/2016案中已指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當中一點是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真的有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此外終審法院在FACC2/2021第39段已表明控方不需要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在「共同目的」方面,控方不需要證明D1與其他人有關連。而在本案中,當時使用雷射筆的人有共同目標,即是警察。在HCCC408/2016中,原審法官彭寶琴已指出「共同犯罪」的定義,當中指出犯罪者不一定要有協議,是可以一時衝動形成,只要他們有共同目的,並以不同角色達致犯罪便可。因此只要D1在場,也是可以鼓勵他人,也可以算為犯罪。此外PW2當時已在22:20時起多次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

D1法律代表 #阮偉明大律師 回應:

D1方認為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並不是由PW2定性。因此認為PW2沒有基礎在當時警告集結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此外PW2就D1發出的燈光刺眼的議題的判斷不一定是客觀。

D1方另指出D1在案發當時並沒有與他人點頭和交談。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當時有人用雷射筆,而D1使用電筒是否也算是協議?

D1方指出法庭要先需要裁定D1的行為是否訂明行為。此外D1當時左靠着欄桿吃東西時有機會看不到有人向警方發射雷射光。

D2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作結案陳詞:

重點1:警員11893證供並不可靠

1)警員表示他當初有嘗試追截D2可是失敗,即使他在之後重見D2,但他表示他第一次見到D2容貌竟然是在昨天

2)警員就口罩的議題分別在庭上和記事冊上有兩個說法,他更表示記事冊就此部分的內容有錯;他在案發當時亦沒有在記事冊紀錄D2的容貌

3)警員表示在第2次追截D2日有表示身份,可是他在書面紀錄指是只有第1次有表示身份,他之後在庭上修改指是2次皆有表示身份

莫子聰裁判官詢問警員當時身穿防暴裝束與識別身份間的關係,辯方指這與上文重點沒有關係。

4)警員指因D2的反抗而失去平衡,但他後來沒有以拒捕或襲警罪拘捕D2

5)根據相片集,D2當時上衣背後有明顯的圖案,但警員沒有在庭上提出

重點2:警長51369證供分析

警長表示不記得D2在黃大仙廣場時有沒有佩戴口罩,並稱若果D2有佩戴口罩,會記在記事冊及口供中。

而且當時人們可以有不同方法進入黃大仙廣場,可是這不代表他們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而且當時有市民在「沙田㘭道」巴士站上落,並由其他路段進入黃大仙廣場。

即使D2與新光橋的集結有關,但沒有證據指他有作出「訂明行為」。
================
案件會在2021年8月12日14:30裁決。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1007黃大仙 #審訊 [3/4]

----此為後補審訊內容----
日期:2021年7月21日審訊

D1: 麥 (16)
D2: 阮 (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同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893。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
D2被控於同日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

———————————————
-第三日上午審訊
PW6作供 主問part1
>>PW6作供 主問part2<<
PW6作供 D2盤問
PW7及PW8作供 主問及盤問

同日下午審訊
☆☆☆☆☆☆☆☆☆☆☆☆☆☆☆☆☆☆☆☆☆

承上

PW6繼續講述當日故事,PW6指,當我執起斜孭袋後,我收到通知,我地同其他隊員喺黃大仙廣場入面截停左12男2女,需要人手支援,於是我隨即入黃大仙廣場入面作出支援,而該斜孭袋一直揸住喺我手上,進入黃大仙廣場入面後我負責協助搜查被截停嘅12男2女,期間,我見到該12男2女入面,其中一名男子衣着外形特徵同我之前追截嘅男子都係吻合嘅 。

控:外形特徵係指咩?
PW6:身高呀體形呀衣着呀都係同我較早前追截嘅男子一樣

跟住我就上前向佢確認身份同埋查問佢係咪宜個袋嘅物主,之後宜名男子都承認佢係我較早前追截嘅人士同埋承認我手上揸住嘅斜孭袋係屬於佢嘅,之後我就繼續在現場幫手看管呢12男2女,並等待指示,而我亦一直企在宜名男子附近,並將斜孭袋揸係手。

直至晚上大約1142分,我地嘅隊員一位警長51367(直播員下稱PW7)就向在場12男2女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之後就安排隊員向宜12男2女進行搜身而我就向我較早前追截嘅嗰名男子搜身,喺佢身上發現部IPHONE黑色電話、一個銀包,而我都係佢見證下搜查個黑色斜孭袋,喺袋入面搜到一對黑手套、面巾、防毒面罩、濾嘴、口罩、護目鏡、一個膠袋入面有多條索帶、 兩支士巴拿、一件白色tee同埋宜名男子嘅回鄉證,係咁多

控:你話你在斜孭袋入面搵到口罩,記唔記得嗰數目
PW6:我記得有兩類口罩 一類係純黑口罩另一類係普通口罩應該係藍色數量我沒有相關記錄
控:你話斜孭袋入面搵到回鄉證咁你點確認回鄉證係屬於嗰名男子
PW6:根據回鄉證上面嘅名同相片及證件號碼去確認番係嗰名男子
控:名係用咩做比對
PW6:用番宜名男子當時向我出示嘅身份證
控:有冇核對佢身份證上嘅相片同埋佢嗰人
PW6:有 搜佢銀包有佢身份證 我即時核對左 我搜查佢袋嘅時候發現回鄉證我就將兩張證件同宜個人作出比對
控:咁你嘅結論係
PW6:係同一個人

控方展示兩把士巴拿、膠索帶、護目鏡、口罩、一對手套、防毒面罩連住兩個粉紅色濾罐,PW6確認上述物件是他於案發當日在該斜孭袋中搜出。

PW6講述,當我搜出宜啲物品嘅時候,我就在????時(聽唔到)向D2宣佈拘捕,罪名係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並將從該斜孭袋內搜出的物品放回該斜孭袋內,由我保管,並等候安排車輛將有關人士送番警署,進行拘捕程序工作

控:咁呀張回鄉證呢
PW6:都係放番喺斜孭袋入面
控:咁被告你都話身上係有黑色iphone同銀包宜啲物品係點樣呀
PW6:手提電話同銀包我就交番俾被告人自己保管
控:身份證呢
PW6:由我保管
控:咁係咪大約就係凌晨前1150至1158分宜段時間嗰你地警方安排將嗰12男2女包埋你頭先所處理嗰名人士用警方車輛 帶佢地番觀塘警署
PW6:係
控:期間坐車過程你工作係咩
PW6:看管住疑犯
控:即係你所講嘅嗰位男子
PW6:係
控:斜孭袋同相關物品呢
PW6:都係由我保管

PW6指,回到警署後PW7於0001至0031就各被捕人士逐一向觀塘警署值日官匯報案件及展示證物,而上述時段D2一直在我身邊,斜孭袋亦一直由我保管。其後由PW7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參與非法集結的案情,我匯報向值日官匯報拘捕D2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的案情以及展示證物。值日官聽取完匯報後,就問D2明唔明白有關的拘捕,D2當時表示明白,亦沒有作任何投訴

PW6講述,於凌晨0032時我向值日官提取疑犯D2,帶佢到觀塘警署一樓臨時羈留區處理有關拘捕。同日0040至0045再向D2進行一次搜身,沒有發現其他可疑物品。同日0050至0010時我向D2發出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由他簽名確認明白有關內容,之後我就繼續看守斜孭袋以及袋內物品,等候刑事偵輯部同事接手處理。同日0329,偵輯警員13382(直播員下稱PW8)前來接手案件,於是我將D2及斜孭袋和袋內物品交予PW8

PW6表示,由0032至0329的宜段時間,一直看守住D2,而斜孭袋同袋內物品亦 一直由我保管住。

控:警員你頭先證供入面就提過當你在斜坡上執番斜孭袋後,你就入左黃大仙廣場協助同事處理12男2女,你都話期間你發現12男2女嗰位d2就係同你較早前追截嘅嗰位人士,衣着外型特徵都係吻合,當時你能唔能夠肯定兩者同一個人
PW6:我相信係
莫官:@#@#%#^#%#&@
PW6:因為我當時憑我觀察我認為係同一人 但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我用相信係同一個人
控:咁頭先你回答法官閣下嘅答案 你話冇經佢親口證實,所以你話相信係同一個人,但嗰問題只係問你自己嘅觀察,你唔需要理會其他人承唔承認,純粹係問你自己肯不肯定?
PW6:肯定

(主問完畢)

第三天審訊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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