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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45 開庭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完畢。

傳召 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當日坐在警車AM7253,觀察到有人照射雷射光,控方無主問,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無需再傳召證人,辯方亦無申請傳召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辭,申請將控方的專家證人報告呈堂,因為結案陳辭會提到。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交9份品格證明書,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明日(6/7) 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批准被告申請放寬宵禁時間,方便被告到醫院探望患病父親,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
1/8/2021後補資料

14:45開庭,✂️辯方繼續盤問
主問時講聽到有男子大叫「死黑警仲未撞車死呀」,聽到時在N732/2位置,距離約15~20米,隔咗一段距離,應該聽唔清楚(唔同意),車場閂埋咗無可能清晰聽到(唔同意),聽到一把聲重複四五次,分辨唔到邊個叫,唔肯定係被告叫(同意)。

睇辯方相冊D1,內容簡略如下:
D1(13) 相片左邊係燈柱AD8357
D1(14) N732/2 左邊係交通燈
D1(15) 四人企在行人路近花槽的位置
D1(16) 見到燈柱AD8353,右邊有鐵欄,停車位過咗鐵欄
D1(17) 燈柱AD8352
D1(18) 停車位置近圖中坑渠蓋,落車見到四名男子,距離約30米

不爭議被告有掉雷射筆去草叢,但證人你無目擊(唔同意),PW1應該只望到被告左邊,望唔到右手揸住乜嘢,天色暗,距離15米無可能見唔到拎住乜嘢(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用電筒照四名男子,但無提及係警察(唔同意),截停男子前跑左一段距離(同意),在沿途搜索有無危險品(同意),因為無目擊掉雷射筆,所以先要沿途搵(唔同意)。

由AD8357去到停車的坑渠蓋位有超過100米距離(唔同意),當晚見到有雷射光無即刻停車落車(同意),無即時落車反映不受雷射光影響(唔同意),向前駛咗100米決定落車折返(同意),四名男子不單止同警車同方向行,仲無掉頭走(同意),係指揮官叫巡查光源(同意),見到有四名男子,收慢車觀察,指揮官叫停在坑渠蓋位(唔同意),有人叫囂,有人射雷射光係誇大(唔同意),無人叫囂,根本無發生過(唔同意),聲稱見到被告掉雷射筆係作出嚟嘅(唔同意),係有警員叫「咪撚走啊」,被告才掉雷射筆(唔同意),係警員照射四名男子,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15:15 無覆問
傳召PW2 督察 杜穎俊(音)作供

⚙️控方主問
2020年12月25日當值上水軍裝巡邏小隊指揮官。

15:17 ✂️辯方盤問
第一次見到雷射光係在AM7253去到粉錦公路近迴旋處,睇P3草圖,確認第一次見到係在無名路附近,睇辯方相冊D1第四號相,同意係大概嘅位置,在單車徑旁邊樹上有綠色光點,1秒之後消失,同意整晚只係呢個時候見到雷射光,請證人在D1(4) 標示綠色光位置。只係見到綠色光,無留意係咩人,光源喺邊,光點左右搖擺,唔確定由地面向上射。

指出係PW2指示PW1在迴旋處掉頭(同意),跟住去對面行車線巡查(同意),雷射光係射在樹上(同意)。

睇相冊D1第十三號相,左邊係燈柱AD8357,當晚有駛經過,未去到燈柱只係見到有人,去都見到四個人,第一眼見到四個男人,佢哋係背住警車,去到燈柱AD8357就平排,未去到時四名男子睇唔到警車(唔肯定),當警車駛過燈柱時車速係每小時30公里(唔肯定),見到四個人之後有短時間視線離開咗,叫PW1在前面巴士站停低,準備截查,從對講機叫支援,由AD8357去到停車期間無見到有照射雷射光,當時坐在前排乘客位置。

PW2供詞話單車徑上有四名男子,有嘈吵聲笑聲,但聽唔到內容(同意),睇D1(14) 在N732/2前收慢架車,聽到有聲,見到人,叫停車,叫支援。指出由AD8357去到N732/2有40米(唔肯定)。

D1(17) 係燈柱AD8352,D1(18) 係相反方向,過咗D1(18) 相片中欄杆,在第一個坑渠蓋位落車,向後望見到四個人,佢哋企在D1(14)中的電燈柱5米外。

向四人展示身份,示意警察停低,PW1叫佢哋停,PW2號對講機,PW1有重複警告,佢哋無理無停低,指出未有警告之前四人企在N732/2等過馬路(唔同意),警員無講過係警察(唔同意),只有叫「咪撚走啊」(唔同意),曾經有警員用電筒照射四人(同意),照射之前企在斑馬線(唔同意),因為有電筒照射佢哋先逃跑(唔同意)。

呈上辯方相冊D3,D3(1) 燈柱AD8357,D3(2) N732/2路口,指出兩者距離約55米(唔確認),D3(4) 由AD8357計起超過40米(唔肯定),D3(5) 四名男子衝過馬路,左邊係N732/2,D3(6) 警車停車位置(唔確定),證人落車係直上行人路,唔使跨過鐵欄(同意)。

指出案發當晚唯一見到雷射光係1秒時間照射樹木(同意),見到四名男子,有可能由佢哋發出,所以在巴士站停低,係無必要即時停車(同意)。

15:55 無覆問,辯方無需要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辯方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呈上品格證明書共9分,D4~D12。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被告和同學郭先生出庭,作供完畢。

12:55 休庭,下午有另一辯方證人,14:30 再訊。

================
🌟辯方案情

🌟證物
D13品格文件
D14光影塗鴉相關資料
D16影片1
2019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雷射燈的影片
D16影片2
2020年中秋:被告和其妹妹中秋節玩樂的影片。

🌟被告出庭作供

🌟個人背景:
18歲,應屆DSE考生,從未有定罪紀錄。
呈上醫生報告和教育心理學家報告,被告曾患肺炎。

🌟家庭背景:
居住居屋單位
父親為建築工人,因工傷而失業
母親是全職的家庭主婦
寧願小四的弟弟和幼稚園高班的妹妹同住。

🌟被告品學兼優
今年7月21日放榜。
因為經濟不容許在香港升學,被告獲學校支持,校長推薦,成功申請暨南大學保送生計劃。
被告考慮成績優異,全級排名頭五名。而且在科技範疇相關的學科為全級第一。

🌟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
父親因為工傷而失業,但因為怕被公司秋後算帳,沒有申請工傷賠償。
被告知父親失業之後,任職餐廳兼職,以應付家庭開支和自給自足。
呈上被告繳交家中水費、電費、煤氣費和電話費的收據。

🌟案情:

🌟為什麼擁有雷射筆?
在2016年9月從淘寶購買。
購買原因:在中秋節,見到有人買和玩,認為雷射筆比燈籠更加環保和慳錢。
而且弟弟和妹妹喜歡閃閃發光的東西,所以為他們購買。

🌟雷射筆的功能
可以換上其他配件,投射出有花紋的雷射光影。
雖然主要與弟妹一起玩,但主要是由被告保管。

🌟案發當日

🌟為什麼帶雷射筆?
因為即興想和同學玩光影塗鴉,並用自己高像素的手機攝影。
被告對攝影有認識,是學校攝影周的負責人和參與攝影學會(IT Prefect)

🌟什麼是光影塗鴉?
被告一直對光影塗鴉有興趣,在案發前一個星期開始閱讀相關資料。
即是透過發光物在鏡頭下快速移動,透過相機捕捉影像。

🌟與朋友見面
被告當日即興約其他3位朋友見面。大約晚上八時在嘉福邨見面,由於以輕便為主,被告只戴上電話、八達通卡、耳機、鎖匙和雷射筆。
大約晚上9:30 ,有兩位朋友見面時帶上滑板。
當時粉嶺、上水、北區沒有示威和集結。
他們由嘉福邨出發往清河邨。
被告在路上用鐳射筆射向路牌、草叢和樹,同時向朋友解釋鐳射的原理。
例如將雷射筆射向路牌的白色位置,會呈現出不同顏色。

🌟有沒有警車經過?
馬路上沒有任何警車出現,包括衝鋒車和豬籠車。(當時警員駕駛鬼私。)

🌟有否留意警員出現。
在接近嗎青山公路古洞段位置紅綠燈,被告一群人想還過馬路。突然有警員出現,以白光照射並大叫:「唔好走!」並夾雜粗言穢語:
被告將雷射筆棄於草叢中。然後一群人掉頭離開。

🌟為什麼棄置雷射筆?
因為慌張

🌟有否叫喊針對警員的說話?(死黑警,仲未撞車死? )
沒有

🌟為什麼逃跑?
因為其中一名朋友開始跑走,被告自己跟着跑。

🌟供詞
被告確認於案發現場曾經說:「對唔住阿Sir,我一時間貪玩所以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我知錯喇。」
在2020年1月23日的會面紀錄,被告就原有供詞加以解釋,雖然被告堅稱自己沒有將雷射筆射向馬路,但由於警員出現斥責被告,因此被告以為自己不小心將雷射筆照向警車,從而道歉。
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沒有見到警車,也堅持自己沒有用鐳射筆影響行車路線,但係要虛構自己曾經照射警車,並向警員道歉?

🌟案發後朋友的關係
案發前與其他三位朋友的關係親近,大家同一間學校就讀同一班,而且經常於課外時間見面。

案發後,四位學生全部被拉去警署,翌日早上0600獲准保釋離開。
當晚被捕主動聯絡其他朋友,希望可以請食飯謝罪。因為被告認為自己連累了朋友們,感到內疚。
但由於朋友父母阻撓,當晚沒有食飯見面。之後他們也不再在學校以外地方見面。

被告在第一次報到遇到其他被捕的朋友,但因為他們的父母在場,沒有溝通。

校內四人曾經和駐校社工見面。
從社工口中得知被告將要上庭,可以出庭作供,最終只有兩位朋友能夠出庭作證,因為另一位朋友在父母強烈反對下沒有出庭。

🌟雷射筆的危險性
被告知自己購買雷射筆前不知道雷射筆具有危險性。
兩段呈堂影片,被告弟弟和妹妹在雷射筆下嬉戲。間中雷射光速麝香他們的面部。有其他小孩加入嬉戲。

🌟一直知道光影塗鴉?
在案發前一個星期已經知道光影塗鴉,曾經在小學時,在家中嘗試過光影塗鴉。

🌟平時出街會帶鐳射筆?
被告指主要在中秋等節日帶出街玩樂用。

🌟控方質疑用光影塗鴉,會有光影相片,而且拍攝時間需要三腳架和專業的相機。
質問被告為何家中有相機和三腳架,卻沒有帶出來使用。
被告指出想以輕便為主,而且電話宣稱有1億像素,所以沒有使用專業相機。

🌟有案發當日的光影相片嗎?
被告指因為未有正式開始拍攝,所以沒有相片。

🌟被告憎恨警察?
被告指自己一直有留意示威相關的新聞,但沒有害怕警察。

DW1(郭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郭同學,18歲,剛中六畢業,等待DSE放榜中,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與被告為中學同學,同班,相識3年。中學選科時認識被告,同屬「資訊及通訊科技」一組。

~被告的電腦「好勁」,全級第一,時常幫阿Sir攪電腦嘅嘢 ; 又在校中頒獎禮中取得「設計及科技獎」。

~案發當晚,DW1大概七時許返完教會,與另一位張同學去碧湖花園Mac記晚膳。晚飯後,郭提議行下,張同意,遂提出約被告及另一位許同學。

~晚上8時許,DW1負責打電話。
那時,他身上有銀包、鎖匙、香薰(教會抽獎禮物)。至於張同學身上有些什麼,DW1表示不清楚,沒有留意。

~DW1致電被告,表示悶,想約出來傾計。他們沒有提及目的地,只是沿途會經過被告屋企(嘉盛苑)樓下,便約了在嘉福邨等。

~案發當日,許同學住清河邨。他們先滙合被告,再與許同學見面。

~集齊人後,DW1與被告平排而行,許及張則在前方,手揸滑板,但未開始玩。

~DW1與被告傾計,被告取出雷射筆,DW1問他在哪裡購買,被告答是淘寶。

~被告展示他的雷射筆。他表示雷射筆照在路牌上,會有特別的反射。DW1點頭扮明白,實質他不太知曉。

~被告繼續用雷射筆照射其他路牌、花草、地下、石、磚牆。他們一直前行,沒有停頓。

~去到一個上斜轉彎位,那時被告並未有玩雷射筆。由於是上斜位,他們望不到路面,只望見馬路上半個車位(即只可以見到半個身影的車駛過)。

~當時被告並沒有用雷射筆照車及馬路。他們是一直行,走到燈位,停低,並且一路傾計,被告繼續講解什麼是Night Painting(光影圖畫),即「在黑暗中用光照到d嘢出嚟」。

~辯方問當晚被告為何會帶雷射筆出來?DW1表示不知道。

~行到燈位前等候綠燈過馬路,突然有人迎面而來,DW1表示不知道是什麼人。那人從巴士站左方10~20米距離行過來,用强光照着四人,說 :「你哋咪撚跑!」。

~四人不知何事,好驚,於是跑過對面馬路(本身也要過馬路的)。

~辯方問DW1原本有沒有想過去哪裡?有沒有特別的人帶路?有沒有想過過馬路後去哪裡?(皆答沒有)

~辯方問,案發前DW1與被告的關係如何?
DW1稱案發前有聯繫,但案發後,家人不想他與被告玩,所以已經沒有找他,亦沒有討論過案情。之後由於學校社工找他,才知道被告被起訴。

~DW1什麼時候知道要作供呢?
收到法庭傳票的時候。學校社工有問過他的意願,但家人反對,因為覺得他什麼也沒有做過。

~DW1表示沒有與被告討論過此案件,亦沒有與其他兩位同學傾過。是在2020年2月在警署做會面記錄時才見到他們。

~在會面記錄中,警方問DW1為何要跑?DW1解釋因為太驚,即時的反應就是跑。

~警方問DW1有沒有見被告用雷射筆射其他東西?
DW1稱被告只是用雷射筆劃過一下路面,是「無意間」射到行車路。

~辯方問為何說是「無意間」呢?DW1解釋因為被告曾經射向路牌、樹木,以說明光射不同物料時會有不同效果,所以相信他是無心之失,並且他們那晚傾計的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及反送中事件,只是開心地傾計而已。

~辯方問DW1有沒有留意到有警車及警察?
DW1稱直至有強光照他們,才開始意識到。

~黃官問DW1當時身上有什麼東西?DW1稱有銀包、鎖匙、手機、打包食物及黑色口罩。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

主控盤問 :
~為何DW1會帶黑色口罩上街?
DW1稱因為自己長暗瘡,所以有帶備,但當時並沒有戴上。

~主控問DW1為什麼跟警察說 : 「阿Sir, 我冇照警車,係XX華(被告)用雷射筆照警車咋」?
DW1稱因為事發後,警察說有人照警車,所以覺得被告有機會無意間射到警車。DW1因為驚,所以這樣說。他稱自己有200多度近視+散光,看不清楚的。

~主控問DW1有沒有見到被告將雷射筆擲入草叢?
DW1稱不太清楚,因為他當時站在左邊,沒有留意。
~主控質詢DW1,說他在2020年2月會面記錄中有講到被告當日所用的雷射筆,他逃跑時把它掉在附近草叢。
DW1稱「好似有」講過。
~主控再質疑DW1是在講假話。
DW1以「唔太清楚」、「不太記得有講過」、「印象中好似有,又好似冇」作回應。

~主控問DW1為何逃跑?
DW1稱因為聽到粗口及見到強光 ; 並且行近些,看到穿著綠色衫似差人的人,所以驚而逃跑。

~黃官問DW1那些人說話時有沒有提及自己是差人呢?
DW1答沒有。

~黃官再問DW1為什麼知道是差人都跑呢?驚d乜?
DW1稱那時候很緊張及驚,因為那段日子從新聞中知道警察會追人。他所以跑純粹是驚警察,與雷射筆無關。

~控方指出DW1的証供不是事實的全部。

DW2(張同學)作供

辯方主問 :
~張同學,18歲,中六畢業,與被告中四同班,相識了3年。
2019年12月25日,DW1(郭同學)致電予他,約他去碧湖Mac記晚膳。之後大概八時許,DW1提議找被告及另一位許姓同學出來。

~他們在嘉福邨天橋先見到被告,沿路再見許同學。四人並沒有特定目的地。

~他們行近清河邨,沿着單車徑走,預備踩滑板。

~在行人路上,當時仍未開始踩滑板,自己與許同學走在前方,DW1及被告走在後面。

~沿路上,DW2與許同學傾計,內容有關學校及打機。

~未行經隧道前,DW2聽到被告取出雷射筆,向DW1介紹雷射筆及講解有關物理的事。當時見到有光射樹和路牌,但仍未開始玩滑板。

~走到上斜前的位置,開始玩滑板。由於專注於玩,並沒有留意沿路有沒有車駛過。

~辯方問DW2,光束有沒有射向馬路?DW2稱沒有。

~上到平台,與許同學繼續玩滑板。有留意到雷射光,見到光照到路牌,但次數沒有之前那麼密。

~那時,DW2及許同學先到達燈位,被告及DW1則在他們身後約5米距離。

~許同學提議過對面馬路。他說對面條路濶些、平些,適合踩滑板 ,可以「Z」字行; (而他們原本所在的行人路卻高了一級,又窄些)。

~但突然聽到有人用粗口大聲叫他們不要走,並且用白色强光照他們。再走近些,見到有軍裝。DW2很驚,聽到跌東西的聲音,只一眼,見到雷射筆在草叢中。
因為驚慌,四人一起跑走。

~辯方問DW2是否於2020年2月在警署落了一次口供?在警誡中,DW2說自己沒有「掂過」雷射筆,是被告照警車?

~DW2稱因為當時警察說:
「你哋拎支雷射筆照警車。」
「你知唔知點解被告要咁做?」
「根據調查,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
DW2稱他相信被告如果有做,也是無意的,因為當晚聽到他與DW1傾計,是有關雷射筆與物理的關係。
被告連校規也不敢犯,不會做這些事(DW2舉出特別例子,就是被告在上課時不敢接受同學請他吃糖。)

~辯方問那為什麼要跑呢?
DW2稱因為害怕警察,在新聞中時常見到他們拉人。

~辯方問知不知道為何警察叫他們停下來呢?DW2稱不知道。

~案發後,被告曾以請食飯約DW2,但由於父母生氣,不批准,結果沒有去,之後亦沒有聯絡。

~保釋後,DW2沒有與被告傾計,亦不知道其他幾位同學有被叫落口供。

~學校社工曾經叫DW2做証人,但因父母不准所以拒絕,及後收到傳票後才決定出庭作証。

控方盤問 :
~控方問DW2為何要逃跑?
因為怕警察。在新聞中知道年青人被對待的情況。重申跑是與雷射筆無關的。

~控方提出DW2在2020年2月份口供的講法與現在的有異。他指出DW2當時的答覆是 : 「因為當時我們知道是警察,相信是被告不小心射到警車,所以好怕,於是跑走。」。

~DW2同意有這樣說,但他澄清當時他不知道被告有用雷射筆照向警車,是事後聽到警察這樣講才知道。而如果真的如警察所講有射到警車的話,就是被告所做,因為當時只有他有雷射筆,但DW2相信他是無意間射到的。
控方指出DW2並非講真話,是在幫朋友。DW2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其他証人,並會在明天做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 :
~整體觀察,被告及兩位証人的版本幾乎一致,但有不尋常共通點。

~整體感覺是 : 他們見到警察→驚→跑。他們都說跑與雷射筆沒有關係。

~但DW1及DW2曾向警方表達見到被告擲下雷射筆,更講過跑走的原因是擔心被雷射筆牽連。這些不是小分歧,而是共同調子。

~客觀來說,擲下雷射筆是事實,之後他們雖然不是拔足狂奔,但也跑了一段長距離。

~控方認為就算有强光及不禮貌的對待,也不會用「比較高速度跑走的現象」。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修正。因被告家庭有需要,想取回保釋金。控方對此保持中立。黃官批准將保釋金由原有的$10000改為$1000,被告可取回$9000。

~辯方最後陳詞定於2021年7月7日上午10:30am於本庭進行。被告所有保釋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