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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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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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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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提堂

D1 林(25)
D2 何(18)

控罪:

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林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橫頭磡中道近樂富廣場巴士總站,管有一把扳手(士巴拿);何則被控於同日,在上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兩位被告同意案情,並同意簽保守行為一年

🍾🍾🍾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兩位被告需支付堂費1000元,費用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1005黃大仙

葉(21)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答辯,現有條件保釋

。保釋金$500
。宵禁2300-0600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每星期報到一次
。地址如有更改,要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從D1辯方口中得知,案件發生在晚上,被告被截查的時間是凌晨在黃大仙一帶,與警方聲稱的非法集結已完2-3小時,而D1是管有鐳射筆🔦;D2則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一帶被捕。2人今年11月19再被捕並起訴)

註:2019年10月5日蒙面法香港發生的事
https://publielectoral.lat/realtimenewsbroadcasts/12944

🟥在此提提大家:上午 #1103旺角 案件還押候判的張手足,囚車尚未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86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警員記事冊,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5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維持保釋條件

(按:八樓七庭仲有手足審訊!!!! 旁聽師可以到樓下攞飛再上七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葉, 曾(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D1及D2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黃大仙龍翔道星光中心對出天橋,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控方5名證人,辯方有爭議
爭議取證、證物鍊完整性
D1會面記錄自願性有爭議
D2會面記錄準確性有爭議

案件安排於2021年6月15-18日上午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審理

期間維持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05黃大仙 #答辯

謝 (27)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申請押後索取警冊記事冊
下次不會再有押後

押後到2021年4月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完咗祝手足後,走咗半個庭嘅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謝(27) #1005黃大仙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睦鄰街遊樂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能發出激光的裝置。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把鉸剪、1個鐵槌及1個鐵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財產。
===============
被告已準備好進行答辯: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6位證人,沒有被告招認口供。辯方表示會爭議檢取雷射筆後的處理過程,亦會爭議雷射筆專家證人的證供,被告沒有招認口供,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 和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2法庭進行2天審訊程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1005黃大仙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證物
P12 PW6在10/9/2020 1500時撰寫的證人口供
P13 案件證物相冊
P15 涉案兩支雷射筆

辯方證物
D1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2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3 經被告標記的地圖
D4 被告繪畫有關涉案木櫃的草圖

⏺️傳召PW1 警員8172 陳兆明(音)
嚴官表示需要用一張比較大既地圖比證人標示位置

10:50 休庭15分鐘
11:13 開庭
控方表示準備好地圖,範圍係沙田拗道、盈鳳里、龍翔道

控方第一證人係沙田拗道盈鳳里位置設立封鎖線
龍翔道位置,指當晚現場有大約100名人士聚集

⏺️傳召PW2 偵緝警員 7539 陳俊文(音)
主要交代從警員8172接收證物
現已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審訊 [1/2]
#1005黃大仙

~此為候補6月7日的審訊內容,非即時~

謝(27)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________________
⏺️傳召PW3 警員 9482 黃偉權(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警員在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4日間並沒有把兩支雷射筆交到證物房,而放在自己的櫃中,但否認忘記了交到證物房。

牠在調查報告亦沒有提及把雷射筆交給女警21065,只聲稱有口頭吩咐。但牠不同意沒有告訴女警要把雷射筆交到證物房。牠亦同意有與其他人「夾過」日期。但後來說只是詢問而得。牠承認證物只是用釘書機的釘封實,並沒有封死以防干擾。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尋找PW4不果。

⏺️傳召PW5 女偵緝警員 21065 鄭詠欣(音)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牠聲稱從9482接收了雷射筆,沒有記錄證物交接。一直保管鎖匙,但因忘記了沒有放到證物房。然後2020年6月26日把鎖匙交給25789,但沒有看見25789鎖櫃桶。牠承認除了知道雷射筆放在櫃桶外,沒有進行其他調查。

牠不同意並沒有妥善交接證物雷射筆。亦聲稱自己一直記得案件,只是沒有放到證物房。亦聲稱沒有與9482和25789討論過證物處理,只是從案件檔案得知案發過程。(但9482早前說有夾過)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偵緝警員 25789

控方主問
PW6現時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6展示證物P12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聲稱交接時女警有拿出並展示證物,封口正常。放在同一櫃桶直到2020年9月4日看見後交到證物房,鎖匙一直由他保管,聲稱沒有被干擾過。牠有被吩咐過盡快交到證物房,但有兩個幾月「遺忘」「疏忽」而沒有交,而交證物的那日但沒有在notebook和調查報告記錄。

錄口供後亦有詢問21065與9482。他接手後打了多次電話到律政司跟進,但沒有人接聽,卻沒有把雷射筆還到證物房。對於案件不利的辯方推論,他一概不同意。

有關2020年7月6日在報告中被寫成是交接,牠認為是6月26日才對。亦忘記了有沒有把雷射筆拿著。

PW6作供完畢。

⏺️再次傳召PW4  偵緝警員 13884 李嘉豪/龍(音)

控方主問
PW4現駐守黃大仙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主控向PW4展示PW4在2020年11月23日撰寫的口供並確認由他所寫。

辯方盤問
牠認得證物,亦於2019年10月從櫃桶幫9482手交到證物房,認為沒有被干擾過。然而,他沒有記錄物件的描述,亦沒有寫到記事冊上。他記得有兩支黑色的雷射筆(但之前的人表示是一黑一白)。控方律師燥底,並令警員改口說只記得一支是黑色,並聲稱有核對標籤,雷射筆應為一黑一白。

PW4作供完畢。

1611完庭,押後至2021年6月8日09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來條件保釋。據悉明早將處理控方最後一名專家證人,被告及兩名辯方證人將出庭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