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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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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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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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保釋覆核

李(32)‼️已還押25天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和鐳射筆)

控辯雙方講嘢ererer......

案情:2020年1月22日凌晨約5時,屯門警署遭3名男子戴著面罩扔3個汽油彈。及後,被告因形跡可疑而被警員截獲,當時搜出疑似gas氣體樽(直播員按:佢er到唔肯定佢講左咩),2個打火機,1支鐳射筆。控方聲稱被告被截停後當時講「我冇掟汽油彈,支汽油彈係網上教學有教而試做」

被告同時涉12月12日非法集結,及另一案件12月18日盜竊,兩案正警署保釋中。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0年3月18日上午9時半屯門裁判法院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提堂
👤李(32)🛑已還押逾80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瓶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背景

辯方須於4星期內向控方提供答辯方向,並就案情同意部份向法庭作出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若不認罪下次提堂將進行審前覆核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候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

1510 休庭2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口頭判詞: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過往五項控罪都是有條件釋放
拘捕時搜出發出雷射光束裝置以及一樽載有鹽酸的玻璃樽
雖然並非汽油彈但法庭認為一定程度危險殺傷力
鹽酸會對皮膚眼睛造成傷害

法庭認為需要提供公眾適當保護,不認為輕度弱智可為減刑理由,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選擇。對於辯方提及九龍城鐳射筆管有案六個月監禁,法庭認為本案一樽鹽酸對他人健康安全威脅更大。考慮之後量刑12個月,認罪三分一扣減至八個月。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22屯門 #審前覆核

李(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

1648 再開庭,辯方表示會上訴,並向裁判官申請擔保。

裁判官批准被告擔保外出

擔保條件:
1000蚊保釋
不得離開香港
一星期一天向警署報到
#高等法院三樓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速報:被告當場釋放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他就算知道唔知不可以毁壞公眾財物,但不知道犯案的後果有多嚴重 。被告在接受精神科測試時曾指出自己是要「扮示威者」,繼而以被告的智力水平,難以判斷他的犯罪意圖。

2. 服刑期間因智障而有額外負擔

被告於還押期間曾被恐嚇、欺凌,調倉後便沒有再出現該問題。法官認為這樣便顯示出是題可由調倉、甚至單獨囚禁來解決,但辯方指出他們希望的是避免被欺凌的問題再出現,而不是問題出現後才找方法解決。而且由六月保釋至今,有於開放式院舍接受輔導,有活動和課堂安排,除非有人陪同否則不能離開家舍,期間也得到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等跟進。被告接受了社交、情緒管理、分析和判斷能力等輔導,並有顯著的進步。若再次監禁,會打斷其學習進度。

3. 未考慮智障的因素下,量刑起點仍然太重

辯方提到要考慮武器性質和被發現時的環境。引用翁偉成案件,被告人持有伸縮棍,不是一般人會藏有的東西,而且他是前往示威現場時被截查的,因為案件更為嚴重。此案的被告攜帶的鹽酸和汽油罐都是日常用品,而且當天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被告也曾指出雷射筆是用作觀星。
法官指,該些物品雖然是日常用品,但仍是有一定危險性和殺傷力,可以誤傷他人,而且被告認罪,即已同意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作非法意圖。另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是具有威脅性,不在示威現場不代表案情不嚴重,只是如在在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會成為加刑理由。

辯方再指,此案的被告有特殊因素,不應考慮刑罰對公眾是否有足夠的阻嚇性。

上訴結果:
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個月,只剩下很短刑期;再綜合其他因素,決定批准刑期上訴,被告當庭釋放。🎉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速報,詳情後補‼️ 控罪一:監禁8個月 控罪二:監禁3個月 控罪三:罰款500元,從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0826深水埗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已還押14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
2.管有物品議題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
3.未能出示身份證(審訊前已認罪)

案情:
於2019年8月26日在香港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管有一罐噴漆以及未能向警員譚浩銘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裁決按此

🌟辯方求情🌟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顯示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會定期一同吃飯及交談。被告本身並無不良嗜好/黑社會背景,生活集中於學業及兼職,閒時會遠足或與友人聚會,生活作息良好。被告有悔意,雖然被告的悔意是遲來的,但被告在會面時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來龍去脈,有深切反省;並承諾今後會用和平的手法表達政治訴求。被告的雙親對其有予以讚賞,尤其是其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出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中未有詳細講述緣由,辯方律師相信是基於被告的眼疾。報告形容被告與相關官員會面時態度良好、有禮貌,從會面中看到被告有悔意,被告在會面時亦有和盤托出控罪相關的事情。辯方希望裁判官能輕判,好讓被告能及早獲釋以繼續完成學業。總括而言,被告在會面中表現有悔意,有關官員對其印象良好;唯因被告的體能測試不達標,勞教中心不接納其。

就著控罪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件中沒有警員受傷、其被照射過程短暫及被告遲來的悔意,可以酌情予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至於控罪二,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基於控罪一、二的事件都是在差不多的地點及時間發生、控罪中的噴漆並未被使用過,從而希望兩項控罪的刑罰可以全部同期執行。

總括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身體狀況,判處一個較輕的刑罰,讓被告可以儘早獲釋繼續完成學業。

🌟判詞🌟
感化官報告正面;勞教報告表示被告以往兼職時準時、盡責。被告曾於2014年參與傘運、並於2019年參與反修例示威運動。被告是魯莽衝動下犯案,其後承諾今後會和平表達政見。
裁判官指出,就著控罪一的審訊,控方證人高級督察盧永楷的證供是根據相關標準作出的,其專業資格備受認可。其指出控罪一中的雷射筆運作正常,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雷射筆照射警員會對警員造成一定的傷害,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殺傷力。裁判官引用李運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於一宗原訟庭案件的判詞(見註1),指出就算沒有資料顯示雷射筆對眼睛造成的實際傷害有多大,但那畢竟是對眼睛的傷害,因而認為雷射筆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及殺傷力是正確的判斷。
裁判官再指出,其他同類案件的案情多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相關物品,此案的被告則是曾確實使用過雷射筆照射警員,此案案情相對嚴重。
此外,裁判官引用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及彭寶琴法官於一宗覆核聆訊的案件中的判詞(見註2),指出對年輕犯人的判刑不能側重更生方面,必須具阻嚇作用。再指被告在案發時已十九歲,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裁判官指出,毫無疑問,現時社會的同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故此判刑必須具有阻嚇作用;因被告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因而唯一適合的刑罰必然是監禁。裁判官再三強調刑罰需具阻嚇性。

就著控罪一,裁判官表示自己已儘量取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未有提及量刑起點實為多久),被告其後雖有表達其悔意,但太遲了,如果被告於第一時間認罪就可以獲得三分一扣減;裁判官指出於辯方求情中未有看到減刑因素。控罪一判處監禁八個月

就著控罪二則判處監禁三個月。裁判官表示兩項控罪的刑罰理應分期執行,但鑑於兩項控罪的性質相近、事實背景一樣,因而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控罪三因及早認罪,罰款金額得到扣減,罰款五百元,於保釋金中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官於辯方陳詞結束後表示自己將參照兩宗原訟庭案件的量刑起點(見註1、3)。反之,辯方於求情時並沒有引用任何案例。

備註:
1.案件編號HCMA165/2020,見第三十四段中的//另外,P4發出的光束...正確的裁斷。// ( #20200122屯門 )
2.案件編號CAAR1/2020,見第五十五段。( #20200108元朗 )
3.案件編號HCMA101/2020。( #0727元朗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987

[D1已判監六個月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info/4886 ]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17768 ]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控方有2份私家醫生報告,但上次法庭沒指令指示辯方存檔法庭,法庭這次指示了。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指示。因有醫生會再次檢閱報告,判斷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及審訊。
控方透過感化官,為被告索取2份政府醫生的精神科報告,2份報告內容有些少差異,2位政府醫生無機會參考控方2個私家醫生的意見。
控方邀請法庭再為被告索取政府醫生報告,讓政府醫生有更多指示,思考私家醫生的意見,及有與被告會面的機會。

法庭指這樣是沒完沒了的做法,辯方解釋指醫生可能未夠詳盡。
辯方有刑事訴訟條例第75a/76條申請。
法庭提醒使用此條例,不代表整件事完結。控方解釋被告不是有精神問題,是智力問題。

控方呈上HCCC367/2015案例,提及第76條,法庭有各種權限可以決定如何去處理,指出本案被告不是有精神病。
辯方指不解為何控方還堅持要再索取2位政府醫生的報告,希望法庭考慮清楚準則及是否必要。
辯方申請給予機會去回應。
控方律師指由於早期不是她負責此案,不清楚早期的醫生報告的缺漏,所以希望再次尋找此2個專家。法庭指控方此做法是多餘,希望控方對法庭的申請事項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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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庭都坐唔滿,約30個位只有幾個人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期間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