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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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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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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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上午進度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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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女偵緝警員 12328 作供

📌D2證物的交接過程(節錄)
如上文所述,女警12328從女警19083許小鳳手上接收共21件屬於D2的證物。

PW6女警12328聲稱「交收時證物唔係用袋裝住,係女警19083許小鳳雙手捧住,全部證物一次過交俾我。」吳大律師聞言覺得驚嘆:「21件喎?佢就咁捧住俾你呀?」女警12328確認「係」。

女警12328未作完供,明天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證物鏈爭議細節後補。

另外,由於有證物不知從何而來,且證物的描述與實物不符,因此次被告將爭議證物的呈堂性,法庭安排星期五讓控辯雙方陳詞闡述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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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休庭。審訊明天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D2 大律師盤問PW6 女偵緝警員 12328

📒有關證物鏈
PW6表示記得佢帶D2同證物影相,無留意同一間房(現場)是否有好多證物,包含有其他被告、其他案件。關於D2嘅證物相係12328指示證物同事影?影相情節有同案件主管接觸,但係無同案件主管講有枝開得到嘅激光筆。

🟡證人是否全程目睹?

D2律師:除咗同嗰一張所有證物嘅相之外,有無為個別證物影相?
PW6 :當時無
D2律師:會否見唔到有影相
PW6 :唔會
D2律師:當時係唔係偵緝警員4905影相?
PW6 :唔記得,只知係案件主管嘅人。
D2律師指在控方照片中,警員4905曾單獨為激光筆影相(附件20)
D2律師:有無見過警員4905單獨為激光筆影相?
PW6:唔記得
D2律師:同唔同意張相唔係喺你眼前發生?
PW6:唔同意

D2吳珞珩大律師指出有其他警員拎開過激光筆,然後幫激光筆單獨影相。PW6不同意。

PW6指當時4905有幫全部證物影一張相、影D2衣物相,但佢唔記得個次序。佢之後點咗數再收返好啲證物喺早前講嘅膠箱,再同D2離開。PW6同意佢嘅口供紙上無寫點數及收喺膠箱。

D2律師指出相片中嘅黑電話套唔係由PW6拆開,PW6不同意並指係案件主管叫佢拆。D2律師指昨天無提及,PW6指口供有寫影相,但中間details無落。PW6話如琴日所講,佢有套返個電話套再痴電話卡喺面,回復原本狀態。

📒有關D2見律師事宜

盤問下PW6承認D2在律師陪同下寫警誡供詞(即會面紀錄)時,只有就非法集結作出警誡,當時無任何野阻止PW6就攻擊性武器(即激光筆) 向D2作出警誡,亦無係律師在場下展示激光筆。

PW6指當日清晨04:50時將D2交去羈留室,05:16 時將證物交比13682。中間證物由PW6放在膠箱保存(D2律師問,你放喺膠箱但你係邊呀,佢又重覆證物自警員19083交比佢之後同由佢看管)PW6又指由05:16前,無其他人問佢拎證物影相。

PW6指佢喺07:16時檢取D2身上著住嘅衣物(比另一套衫佢換)。而04:50至07:16中D2並唔係由佢看管所以唔知有無人帶D2去影相或者有無除過D2嘅衣物去影相。

PW6指05:16時,佢將證件一件一件咁交比警員13682,唔記得當時有無一張寫住AP16湯XX嘅紙交比13682。同意係無一張紙寫咗證物名比13682。

D2律師指出PW6其實對於處理證物,記憶不清;而佢有帶證物被告去唔同地方,排除唔同證物有撈亂。 PW6不同意。

D2再問直到05:16前,所有證物由PW6保管,警員4905喺00:58有為激光筆影相。 PW6回答無印象。

主控覆問

主控:剛才D2律師問有關9月1日警員4905喺0058時為雷射筆影相,你回答無印象。但喺今朝約11點嘅辯方第10條問題,又係問你張相(4905為雷射筆單獨影嘅相),而你當時答咗唔記得。

辯方未講,但裁判官開口指, 呢個問題係無澄清空間,無嘢唔清楚。事實同可信性係兩件事,辯方剛才係挑戰證人有無記憶及其可信性。你唔能夠係喺呢一刻去澄清佢有唔同答案呢點。

控方指明白可唔可以作出此盤問係由官決定,但佢係想問返一啲唔清楚嘅地方。
官指呢個不公道。佢就係指無印象,就已經係最後答案。你引述今朝佢講嘅答案,都係無咩嘢唔清楚。
控:因唔記得同無印象係兩件事,所以想澄清
官:睇唔到有澄清嘅需要,就算認為答案不利,無論想要咩答案,都唔係覆問呢個階段中應問嘅嘢。
控:唔係再喺此階段再問剛才嘅問題

繼續盤問
PW6同意mfi2係有一部粉紅色iphone,你唔同意無呢部電話,但佢指相中唔係影到粉紅色,而係影iphone嘅另一面白色(照片中右邊白色個部)。而雷射筆就係喺照片左上角。將照片mfi2列為證物P72。

控:你剛有同無任何嘢阻止你警誡,無查問,亦無同案件主管講要化驗。點解?
PW6:(會面紀錄)警員19083拘捕及警誡,而當時喺有律師代表下,D2指佢唔會答任何問題,亦有簽署確認。所以我作無其他查問。
(無提出化驗)因為佢哋都有調查經驗,相信交左比佢哋,佢哋自己會知邊樣急,覺得唔需要我去提醒。

控:有關檢取八達通, 你無寫喺證人口供或記事冊,同唔同意?
PW6 :證人口供有,無寫新一段,係有寫喺證物表。

控:證供提及到黑色iphone, 證物P72有無見到?喺邊?
PW6:喺白iphone隔離,顯示都係黑色


📌傳召PW7 偵緝警員13682 陳子軒(譯音)作供
((本案證物警員))

主問
PW7現為港島重案組3A小隊,當時都係同一職位。同意2019年9月1日05:16時有從女警員12328接收證物,共23件證物。證物包括:黑色cap帽、黑頭巾、綠色頭盔、透明眼罩、粉紅色濾罐防煙口罩、一隻白灰色手套、一套黑灰手套、黑背囊、黑長遮、行山杖、八達通、玫瑰金iphone 連電話卡、白色iphone連電話卡、長約10cm黑色激光筆、10cm棍 、19083發出153、12382 發出嘅153、一卷0.80mm魚絲、兩卷0.40mm魚絲,(共19項)其他唔記得。

PW7曾於2021年4月13日寫咗一份嘅口供,包括23項證物。PW7指佢喺2019年9月1日接收證物,之後喺政府電腦Word檔草擬咗一份口供形式,而當時係對住證物實物去對。所有程序都喺嗰份草擬口供入面,除咗本案兩位外,係包括所有當日被捕人。PW7於本年收到指示,就著將上庭嘅案件,根據電腦記錄去寫返一份口供,佢確認係準確。

辯指一般口供係依賴記憶,並唔係另一份文件,(想爭議)。

主控再問,PW7指05:16時接收證物,但確實記錄證物嘅日期唔記得,只記得一個禮拜內或一星期左右嘅。原因係當日接收咗三百多樣證物。

PW7指當日05:16時收取,點算後就放入大透明證物袋,有釘好黎識別。而大證物袋唔會有其他被捕人證物。之後再作整理,包括包裝呢啲,喺整理嘅時候會寫落個Word度(23項證物)。佢以及其他人都無對證物做任何干擾。

辯方不再爭議,雖然PW7未能列出23項證物,裁判官指作供亦唔係記憶力測試,批准PW7可以喺午休睇供詞內該23項證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判刑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 曾 (18) ‼️已還押22日
D2: 許 (22) ‼️已還押22日
D3: 麥 (17) ‼️已還押22日
D4: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有一個槌,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4名青年前年9月2日早上在油塘鯉魚門廣場被捕,其後被警員以打嚇方式威迫交出手機密碼。事後4人被指串謀破壞油塘港鐵站,同被控一項串謀損壞財產罪,另各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指控他們管有鐳射筆或槌子。經歷22日審訊,裁判官莫子聰於2021年5月6日裁定串謀毀壞罪脫,但判4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罪成。

裁判官早前已裁定各被告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手機對話內容不得呈堂。今午裁決時批評警犬隊員曾以警犬恫嚇被告,更向被告稱警犬未食早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人確實達成一項協議,只是無法證明各人協議破壞油塘站,因此裁定串謀毀壞罪不成立。但裁判官認為,被告被捕地點接近紀律部隊宿舍,各人攜帶鐳射筆、槌子、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品必然是打算與警方衝突及傷害警員,並揚言即使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亦足以定罪,最終裁定各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立。

裁判官花逾3小時宣讀判辭後,下令將4人還押至今判刑,期間為各人索取懲教院所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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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1: #黃瑞紅大律師
D2: #羅嘉昇大律師
D3: #李立勤大律師
D4: #陳禮熙大律師


D4判刑

📌報告內容

裁判官為D4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建議D4進入更生中心,D4同意報告內容並採納建議。

📌求情

呈上由D4親自撰寫及其家人、僱主及朋友的求情信。

D4的求情信自陳自己很早開始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今次事件是自己一時衝動,現在已深感後悔,因事件令身邊人擔心。

父母的求情信亦提及D4很早開始要照顧家庭,中學畢業後已投身社會工作,賺取家用。

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稱讚D4本性善良,工作認真負責。

陳大律師未有在庭上詳述由區議員撰寫的求情信,裁判官指不知道D4與該議員的交情,只給予很輕比重。

📌判刑

裁判官批評D4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的槌子有相當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4判入更生中心🛑

D4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2:00至06:00
每周報到3次


D2判刑

📌報告內容

羅大律師呈上院舍報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

院舍報告顯示D2因腳患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

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當中提及D2早年曾曠課,羅大律師指D2只是小學年代一時淘氣,進入寄宿學校後紀律已大為改善。裁判官指「咁唔係個個都係咁㗎喎!」

📌求情

D2現年24歲,有良好背景,更是家庭惟一經濟支柱,還押前一直獨力供養父親、兄長及女友。

其女友在求情信中稱讚D2是一個勇於追尋理想的人,照顧自己及家人,令她有安全感。

D2自去年4月起擔任汽車維修員,其僱主在求情信中提到D2表現優良,已兩度加D2人工。

總括而言,雖然D2在少時未必是最乖巧的孩子,但表現一直向上,父親亦稱讚D2辛勞工作,不怕辛苦。

📌判刑

裁判官批評D2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判D2即時監禁3個月🛑

D2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女友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3判刑

📌報告內容

報告建議D3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

D3在本案中被定罪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將來希望做一名攝影師,回饋社會。

呈上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的信件,指D3自2018年11月起接受診治。

母親在求情信中指D3乖巧、心地善良,自小跟隨家人到教會。父親的求情信有同樣觀察,並稱讚D3會協助自己進行裝修工作。

訓導主任及班主任的求情信同稱D3心地善良,是個虔誠基督徒。

一名現職紀律部隊的輔導員在求情信中亦稱讚D3,並提到D3在事件前一直有志成為一名警察。

還有一些教會人員及社工的信件,顯示D3在教會得到支持。

📌判刑

裁判官批評D3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3判入更生中心🛑

D3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每周報到 3 次


D1覆核/判刑

📌程序爭議

黃大律師希望先處理覆核申請。裁判官指,根據Archbold第7-76節的法律原則及Attorney General v Chan Wah-chuen HCMA274/1988 案例第23段,應待法庭判刑後才提出覆核申請。

黃大律師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與訟各方及裁判官可就法庭的任何決定在14日內提出覆核,因此不需留待判刑後在就定罪提出覆核。倘若法庭裁定覆核成功,便毋須處理D1判刑。

裁判官認為在判刑前提出覆核並非慣常做法,法庭今日亦未必能就覆核申請得出裁決,情況會變得尷尬。

黃大律師申請押後10分鐘以待黃翻看裁判官提出的案例及法律原則。

重新開庭後,黃大律師撤回覆核申請。

📌求情

呈上D1親自撰寫、父親、母親、祖母、2名老師及友人的求情信,及醫療證明,他們均認識D1已久。

求情信顯示D1照顧家庭。父親因交通意外而四肢癱瘓,D1一直照顧父親。父親今日亦坐輪椅到庭支持D1。母親亦身體不好,D1中三後就工作養家,對家人盡責。

📌報告內容

報告顯示D1還押期間表現理想,報告建議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

裁判官批評D1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又指管有鐳射筆是為與警察衝突時使用,屬3B級,有一定殺傷力,考慮求情及報告後將D1判入勞教中心🛑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5,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3:00至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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