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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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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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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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速報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裁決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李 (31)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罪名成立‼️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控罪五:普通襲擊
‼️罪名成立‼️
控罪六:刑事恐嚇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裁判官用了很多時間讀出所有控罪詳情、列出案中所有證物、重複控方案情、六位證人的證供和被告的證供...
PW1吳奮金在盤問下沒有動搖,真誠作供,回答問題所在的解釋沒有不合理的地方。描述被被告用手推的情節和他的書面口供沒有重要分歧,而他解釋起初想不追究被告行為是怕影響選情亦是合理疑慮。法庭給予他的作供絕對比重。
PW2-6 的作供簡單直接,在重要情節亦沒有分歧,法庭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聲稱受10月1日的事件的影響,他害怕被人襲擊,卻在10月23日對吳奮金作出挑釁的行為,矛盾而不合邏輯。
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真誠相信壓低他的人不是警察。被告有多次機會可以推論出身邊的人是警察,例如他指出有男子 (PW3) 伸手截住作勢向他揮拳的人,當認為此男子 (PW3)是想保護他,又覺得他身後的女子 (PW6)和此男子是同一伙人。PW6此時已說了自己是警察,亦將疑似示委任證的長型卡片給被告看到。在制服過程中,亦有人說「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被告是高學歷人士,不可能做不出如此簡單的推論。
影片顯示被告站起來行走,被四男一女圍住,手已放在背後,顯然是被告被制服過後的情況,這時候被告已經看到警員的委任證,仍然作出要求看委任證的無理要求。
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控罪二及控罪五罪名成立。
至於控罪六,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威脅會使PW1人身受損害,亦沒有動作令法庭相信他在威脅PW1人身會受損害。雖然法庭相信被告有推PW1,但不知道這些動作是否緊接住他的說話。所以即使PW1受驚,控方未能舉證之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求情 (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已省略)
被告因此次事件在本年5月已遭停職,收入大減。他的父母已退休,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亦供養他的妹妹讀書。被告多年來受情緒病困擾,呈上兩份醫療報告。報告診斷出他有焦慮症,及由2016年起至2019年中求診和覆診,亦需用藥物控制。2019年10月23日,即是次事件發生後他再次求診,醫生指他受六月起的社會事件困擾,10月1日的事件亦令他有持續性的不穩定情緒,診斷他有適應障礙症,即因無法適應身邊環境而產生負面情緒,後來已有改善,現時仍在吃藥。案發至等待審訊裁決至今已一年,對被告亦構成重大精神壓力。現在被定罪後他的專業資格將受打擊,很大機會往後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對被告已是極大懲罰。
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在學時的導師、好朋友、同事和上司等,主要提及被告向來品性善良、考順、為人正直、即使情緒壓抑亦從不會對人作出暴力行為。是次犯案是因為一時衝動,受情緒失控影響,亦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考慮是此控方指是用警察條例去控告被告,案件嚴重性亦屬同類型中較低,希望法庭一併考慮索取感化令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即使判監亦考慮較短刑期及同期執行的方式。
裁判官認為被告感到後悔的部分只是刑事損壞的行為。即使辯方強烈求情,在公平公正的選舉中不應有人因為政見分歧而受打壓,參選人人身安全亦應受到保障;另外為了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法庭亦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向公眾帶出此訊息。就控罪二,即使被告是初犯、背景良好,判處即時監禁是法庭不能取捨的,現在考慮的只是判刑的長短。

押後至11月12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被告聽罷以上內容,情緒激動,大聲向裁判官哭訴並沒有襲擊過吳奮金‼️吳奮金滿口謊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上午進度:
傳召PW1女清潔工人。
呈堂片段睇到事發時女工正執行清潔服務,位處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逆線推住垃圾車貼近中間花槽前行。聽到響鞍時受嚇。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片段中有幾架巴士經過女工身邊,但她都不為所動,被告響鞍只為提醒附近行人...

女清潔工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突然要求隱去之後證人全名和🐶號碼,辯方反對。
法庭休庭待雙方處理... 休庭後控方取消申請。

1041 傳召PW2警長5410張繼安
1107 PW2作供完畢。
1112 傳召PW3警長胡振雄(音)-基督徒🐶
1121 PW3作供完畢。
早休至1200

1205 PW4🐶梁凱亮(音) 作供,辯方沒有盤問。
1215 嚴官要求控方提供薄扶林道草圖。

休庭至下午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審訊 [1/2]

👤張(36)

背景:有網民於2020年9月6日發起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於彌敦道截停一部 970 號新巴, 36 歲車長被警指「無故響號」、駕駛巴士「快速行駛」貼近警員

控罪:
1) 危險駕駛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新巴

2) 不小心駕駛
於薄扶林道駕駛新巴時因整理手套,雙手離開軚盤😐
[直播員按:即係🐶不停睇巴士CCTV,九唔搭八硬告]

下午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110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