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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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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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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D1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等待其他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D2辯方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押後進行審前覆核,到時一同聆聽D1的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被告認罪‼️
(詳情稍後補回~)

法庭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案情:
2020年1月5日上水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活動。大約4點後,有一名20、30歲的中國男子出現,有20人圍著該名男子,有人說「打死個大陸仔」,並有人試圖用雨傘遮掩。其後,閉路電視拍攝到3個人拳打腳踢該名男子,其後便衣警員出現在二樓的樓梯中,被告用腳踢向警員,但警員沒有跌倒並回頭拘捕被告,2名街外證人目睹了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案底,沒有證物的處理。

求情部分:
辯方表示閉路電視拍攝了當時的畫面,約一秒並呈上畫面。畫面中有人出現,被告站在一邊,其後警員(pw1)出現,身上背著大背包,而被告只是踢中了其背包,警員立即回頭拘捕被告,當時地下有其他示威者和警員。

辯方表示被告在小康之家長大,曾還押過7星期零4日,希望法庭能判以最簡短的刑期,當庭釋放被告。此外,在其他案情不太嚴重的案例,都是判處數星期。參考被告的背景良好,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加上被告誠懇,有悔意,願意認罪,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判處4星期。

辯方列出以下幾項案例:
1. 腳踢向警員的腳部,判處6星期;
2. 用腳踢警員,判處3星期;
3. 扯警員頭髮,判處3星期;
4. 推撞警員的胸部,經審訊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抱歉,辯方沒有講述案例的詳情~)

被告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原本修讀會計,也考了的士牌照。其僱主、爸媽和其他親戚今天也有到場支持,承諾會努力陪伴著被告,監察著被告不再犯錯。此外,在還押的7個星期零4日期間有資深社工探訪被告,表示被告生活有規範,是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後來因為身體狀態不好,所以才申請保釋。

被告一直反對使用暴力,希望能以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孝順父母,求情信中,有一名中學校長,曾經是一名法庭的審判顧問,看著被告長大。被告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也知道控罪和案情的嚴重。辯方希望能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輕判。

被告乃練武之人,但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當時也不知道自己為何會伸腳,但從沒有傷害警員的想法。被捕後,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表現良好。事件中,也沒有導致任何警員受傷。

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案例:
1. 莊子東案例中,涉及2項襲警的控罪,包括腳踢向警員和碰撞其胸部,經過審訊後,以8個星期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37天。經過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2. 2015年的黃智佳案例,因為被告本身有案底,認罪後判處6星期;
3. 朱家言的襲警案例,經上訴後判處為社會服務令。

被告有人生計劃,下星期也有課程的面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好好度過除夕。

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
法庭表示,縱使被告出腳時不小心,警員沒有跌倒受傷,且能迅速回頭拘捕被告。但被告從後出腳,行為鬼祟,並有機會令警員跌倒。此外,根據事實證供反映當時現場混亂,一旦警員跌倒,且地下的人數眾多,其他人會蜂湧而上,混亂之間可能會對警員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法庭表示以6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即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保釋
(按:聶手足辛苦了,祝面試成功~)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前覆核 #答辯
*上次提堂D1未答辯,延至今日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兩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兩隻證人,有針對D2的一段錄影會面記錄。將播映兩段數分鐘的傳媒片段,但辯方完全未收到其內容及相關口供。裁判官聞言怒斥控方:「今日PTR呀,搞乜呀,噉你PTR嚟做乜啫噉樣樣!」

主控解釋,警方與辯方產生誤會,以致把呈堂片段混入Unused material,現需時間提取。裁判官全惱:「誤會,誤會定你哋做漏咗啫,你講清楚啲啦……誤會,你成日咁鍾意講誤會嘅?噉樣係錯咗啦!」

辯方除被告人外,可能各傳召一位證人、盤問兩隻控方證人。

==============

本案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中文審訊,預審期兩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5月6日更新:案件押後至5月17-18日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控方宣讀案情:
第一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第二被告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兩位被告不認罪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3940 鄭滔(音) ,拘捕D1,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 9204 郭志剛(音),拘捕D2,主問完,辯方盤問中。

12:57 休庭,14:30 再訊

+++++++
直播員按:首次聽黃官審訊,佢對證人、主控、律師的情緒起落,是真是假,難為正邪定分界

= = = = = = = = = =
23/5/21 後補資料:

承認事實:
1. 將上水中心在2020年1月5日下午四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一隻光碟。
2. 上述的證物不爭議,無受不當干擾。
3. 在2020年1月5日16:00時,PW1 DPC 13940在上水中心地下與一樓之間截停第一被告,帶到附近的交通銀行外搜查背囊,在16:15時拘捕第一被告。
4. 19:29時,PW1在128B室搜身,檢取黑色背囊,一對3M黑色手套,一塊黑色面巾,兩個白色膠袋,兩個護目鏡,兩個防毒面具,一罐紅色噴漆,一個灰色口罩。
5. 16:15 警員 9204截停第二被告
6. 在2020年1月6日 16:37~17:40,在上水警署做錄影會面,有謄本,第二被告係自願做會面,無作恐嚇。
7. 警方到上水中心拍攝內外情況,造成相冊,有45張相片。

CCTV片段呈堂為P1,檢取的證物為P2~P12,承認事實為P13。

傳召PW1 DPC 13940 鄭滔(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09:00當值,當日上水有公眾示威活動,被帶到去上水中心喬裝做食客,防止示威者破壞食肆,12:45到上水中心,留意可疑人士,14:50從通信機得知遊行活動結束,但仲有好多示威者聚集在上水中心一帶,當刻在上水中心商場內無特別事情發生,16:00在一樓 Delifrance 附近,望出商場外面見到一大批數百名示威者,在羅馬廣場,一陣間之後,有十幾個黑衣人衝入商場,距離距哋十幾米,從樓梯跑落去,在樓梯中間截停一個黑衫、黑褲、黑鞋、黑背囊男子,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因為周圍有人掟野,位置不安全,所以帶佢落地下出去外邊,到交通銀行外搜查。

此刻主控想播CCTV片段,實時係16:07:20~16:26:53,
官:睇咁長?
控:關鍵時刻在16:12約一分鐘多
官:(怒)咁使唔使睇咁長呀,證人又未講完你等佢講埋先啦!

PW1在D1的背囊搜出一對3M手套,兩個護目鏡,一支紅色噴漆,兩個3M防毒面具,問佢用嚟做乜,D1拒絕回答,思疑破壞食肆,在16:15拘捕被截查人士,罪名係參與非法集結,和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有警誡,回答「我無嘢講」,檢取咗以上證物,17:25返到上水警署,17:51見值日官,19:29~19:32在128B室搜身,檢取一個黑色背囊,兩個白色膠袋,一對3M黑色手套,一個透明護目鏡,一個白色護目鏡,兩個3M防毒面具,一罐紅色噴漆,一個黑色面罩,一個灰色口罩,一張普通八達通,一張長者八達通,一部iPhone連SIM卡,控方呈上相冊,PW1確認為上水中心室內外的照片,有黑衣人衝入商場的出入口、截停D1的樓梯位置、羅馬廣場...等;PW1在庭上認出D1。

📍辯方盤問(D1律師)
睇控方的23號相片,證人確認D1當日穿着藍色T恤;紅色噴漆、兩副護目鏡、兩套粉紅色面罩(豬咀),全部在兩個色膠袋揾到,但當日係點分就唔記得。

PW1知道當日有合法遊行,時間是13:00~17:00,在一號花園出發,終點係港鐵站,14:50結束,只係從通信機得知,無在記事冊紀錄,證人有處理過公眾活動,知道警方會用催淚彈。

律師質疑證人在拘捕D1後,無即時在記事冊記錄,直至18:20時做Pol857,係第一次紀錄,警誡詞亦與庭上所講有分別,證人不同意無警誡,857紀錄準確啲。

10:47 D2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2 警員9204 郭志剛(音)

⚙️控方主問
2020年1月5日10:00開始當值,穿著便裝,有黑色戰術背心,印有警察字樣,12:00收到通知與PTU Z3隊去上水做人群管理,守衛封鎖線,12:30到達新運路與龍琛路交界,16:05收到應變大隊通知,同PTU沿着新運路掃蕩去龍運路,16:12到上水火車站外行人過路處,見到距離10-15米外,有15-2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男子金色頭髮紮馬尾,兩邊剷青,着灰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紅色背囊,不停叫囂,指罵警察,由於該男子係最大聲嘅一個(PW1形容佢用盡力叫),所以留意佢嘅舉動,用粗言穢語鬧警察,「死黑警,走撚開啦,屌你老母」,PW1大聲向男子警告,「金色頭髮呢位先生冷靜啲,唔好再挑釁警察」,該男子並無理會警告,繼續叫囂指罵警察,裁判官開始有脾氣問如何指罵,證人稱用手指向警察;當時警方防線有50幾人,停咗企喺度,PW2在最後排(大隊已經過晒咗該批人),男子煽惑其他途人,叫人一齊叫囂,叫則邊嘅人鬧警察。

裁判官好大聲咁叫PW2起身,示範該男子的動作,如何煽惑附近途人,證人初次揮動雙手由下而上,被裁判官問多次就改為揮動雙手由外而内。

由於金髮男子繼續叫囂,PW1再次警告「金色頭髮嘅先生,唔好再大叫,唔好煽動身邊其他人」,無用大聲公,同呢班人對峙左2分鐘,距離大約10至15米,期間男子繼續叫囂,指罵警察,高舉右手叫途人走向警察,大叫「唔好理警察,向前衝」;PW2被要求畫出草圖,顯示人群位置,該男子的位置,和警員位置。

PW2形容男子聲嘶力竭咁叫出嚟,行為以圖破壞社會安寧,上前拘捕男子,當行至約5米時,佢轉身加速逃跑,而在場途人四散,上前追捕,男子沿新運路單車徑向龍琛路逃跑,追咗大約15至20米,截停該男子,制服佢在地上,男子掙扎,撳佢在地叫佢唔好郁,上膠手扣,隨後有人支援,將佢坐在地上,16:15拘捕該男子,PW2在庭上認出D2。

11:55 📍辯方盤問(D2律師)
當日在新運路推進時,50人係以長方形platoon推進,8~10人一排,有3~4排,未推進前企在馬會附近,PTU係防暴裝,超過20人,有配槍、有盾、有胡椒噴霧,PW2 和警員11586係同隊,都係穿便裝,但有盾有胡椒噴霧,推進時佔用了三條行車線,無車經過,速度係碎步跑住去,PW2在隊尾,11586在前面;知道當日有不反對嘅遊行,知道有人持美國國旗參加,但在推進時無見過有市民持美國國旗,播出NowTV 新聞片段,影到有人持美國國旗遊行。

PW2睇第三和第四號相,指出相片與當日情況有不同,相片中火車站出口有維修工程有圍板,當日沒有,指出該15至20人所企的位置,唔係全部人都黑衫黑褲,無留意係咪街坊裝,該男子都唔係黑衫黑褲,不確定該批人是否停留不動,不能排除有人路過,推進時睇唔清楚有無途人過馬路,PTU有用大聲公叫市民上返行人路,當時未去到該批人士的位置,隊頭經過咗該15-20人後,PW2經過時,見到金髮男子叫囂。

證人在1月5日22:30時做Pol154,無提過行緊時有人鬧警察,記錄係從金髮鬧警察男子開始,無記錄嘅原因係因為全日都有人鬧警察,無特別記錄,該15-20人都有大叫,前面隊員有向市民警告,無數幾多次,內容唔記得,無印象有人指明警告金髮男子,警方無舉旗。

律師指主問時提到D2雙手向前撥動,PW2 警告左兩次,但唔係用大聲公,現場係嘈,在15-20米外嘅人未必會聽到,證人話呢個係佢嘅問題,我就講咗(咁都得),唔知道隊中前後左右有無人聽到,唔知其他人對金髮男子有無留意,無留意其他隊員,因為證人係負責保護長官,長官行在隊尾,停下來之後,長官去咗前邊與其他人溝通,對峙左2分鐘,係因為根據指示,已經去到龍運街,停咗喺橋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