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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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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案件,以等待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

押後至12月30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再訊,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因庭上依然沒有讀出案情,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 (20)
D2: 江 (19)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管有一罐紅色噴漆。

控罪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D1辯方申請無需答辯,押後以等待其他法律文件,控方不反對。D2辯方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押後進行審前覆核,到時一同聆聽D1的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被告認罪‼️
(詳情稍後補回~)

法庭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律師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答辯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2樓樓梯踢向高級偵緝警員49515 。

案情:
2020年1月5日上水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活動。大約4點後,有一名20、30歲的中國男子出現,有20人圍著該名男子,有人說「打死個大陸仔」,並有人試圖用雨傘遮掩。其後,閉路電視拍攝到3個人拳打腳踢該名男子,其後便衣警員出現在二樓的樓梯中,被告用腳踢向警員,但警員沒有跌倒並回頭拘捕被告,2名街外證人目睹了案發經過。

‼️被告認罪‼️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案底,沒有證物的處理。

求情部分:
辯方表示閉路電視拍攝了當時的畫面,約一秒並呈上畫面。畫面中有人出現,被告站在一邊,其後警員(pw1)出現,身上背著大背包,而被告只是踢中了其背包,警員立即回頭拘捕被告,當時地下有其他示威者和警員。

辯方表示被告在小康之家長大,曾還押過7星期零4日,希望法庭能判以最簡短的刑期,當庭釋放被告。此外,在其他案情不太嚴重的案例,都是判處數星期。參考被告的背景良好,沒有任何的刑事紀錄,加上被告誠懇,有悔意,願意認罪,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判處4星期。

辯方列出以下幾項案例:
1. 腳踢向警員的腳部,判處6星期;
2. 用腳踢警員,判處3星期;
3. 扯警員頭髮,判處3星期;
4. 推撞警員的胸部,經審訊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抱歉,辯方沒有講述案例的詳情~)

被告一直沒有放棄自己,原本修讀會計,也考了的士牌照。其僱主、爸媽和其他親戚今天也有到場支持,承諾會努力陪伴著被告,監察著被告不再犯錯。此外,在還押的7個星期零4日期間有資深社工探訪被告,表示被告生活有規範,是一個虔誠的基督教徒,後來因為身體狀態不好,所以才申請保釋。

被告一直反對使用暴力,希望能以非暴力方式解決問題。被告孝順父母,求情信中,有一名中學校長,曾經是一名法庭的審判顧問,看著被告長大。被告明白自己的問題所在,也知道控罪和案情的嚴重。辯方希望能在最嚴重的情況下輕判。

被告乃練武之人,但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當時也不知道自己為何會伸腳,但從沒有傷害警員的想法。被捕後,被告一直遵守保釋條件,表現良好。事件中,也沒有導致任何警員受傷。

辯方繼續呈上不同案例:
1. 莊子東案例中,涉及2項襲警的控罪,包括腳踢向警員和碰撞其胸部,經過審訊後,以8個星期作量刑起點,最後判處37天。經過上訴後,改判社會服務令;
2. 2015年的黃智佳案例,因為被告本身有案底,認罪後判處6星期;
3. 朱家言的襲警案例,經上訴後判處為社會服務令。

被告有人生計劃,下星期也有課程的面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好好度過除夕。

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
法庭表示,縱使被告出腳時不小心,警員沒有跌倒受傷,且能迅速回頭拘捕被告。但被告從後出腳,行為鬼祟,並有機會令警員跌倒。此外,根據事實證供反映當時現場混亂,一旦警員跌倒,且地下的人數眾多,其他人會蜂湧而上,混亂之間可能會對警員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法庭表示以6個月的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即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辯方即時表示會上訴刑期,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保釋
(按:聶手足辛苦了,祝面試成功~)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前覆核 #答辯
*上次提堂D1未答辯,延至今日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5日,在上水中心地下近交通銀行,保管或控制一罐紅色噴漆。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被控於同日於港鐵上水站外近行人過路處,煽惑他人衝擊警察防線。

兩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傳召兩隻證人,有針對D2的一段錄影會面記錄。將播映兩段數分鐘的傳媒片段,但辯方完全未收到其內容及相關口供。裁判官聞言怒斥控方:「今日PTR呀,搞乜呀,噉你PTR嚟做乜啫噉樣樣!」

主控解釋,警方與辯方產生誤會,以致把呈堂片段混入Unused material,現需時間提取。裁判官全惱:「誤會,誤會定你哋做漏咗啫,你講清楚啲啦……誤會,你成日咁鍾意講誤會嘅?噉樣係錯咗啦!」

辯方除被告人外,可能各傳召一位證人、盤問兩隻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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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4月28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中文審訊,預審期兩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5月6日更新:案件押後至5月17-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