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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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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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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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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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律師修訂部分承認事實內容,即只同意D2在警署中所拍攝的衣著(拘捕時有手袖,警署內沒有手袖)。

傳召pw1 傳召控方證人一警長林華平
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15:00當值,負責東九龍一帶工作,因收到指揮中心訊息,所以由基地牛頭角警署出發至觀塘裕民坊。警員們分別乘坐4輛警車,車上約40多人,pw1為第一輛警車,坐在左車頭位置。警車的駕駛方向為,先右轉至大業街,左轉至偉業街後,再左轉至勵業街;其後,右轉入觀塘道東行,接近至牛頭角地鐵站附近,當時交通暢順。

在轉入牛頭角道時,距離30米外,pw1見到100~200名黑衣人士在馬路上搬雜物,有人手持棒狀物體,但因正前往裕民坊協助第四小隊的警員,所以pw1沒有下車理會。其後,警車左轉入康靈道,第四小隊在馬路上設立防線,而接近馬蹄徑位置,有很多障礙物在馬路,包括垃圾桶、膠籃、小巴站牌等。當時,有10多名人士把雜物拉去馬路上,而行人則站在一旁。

當pw1指示隊員清理路障時,人群向著牛頭角道西行方向逃走。警員清理完路障後上車,繼續向牛頭角地鐵站方向掃蕩,去到玉蓮臺對開,有一群人士向著雅麗道、牛頭角道一帶四散,pw1認為他們參與堵路,犯了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故大叫「落車拉人」。在牛頭角地鐵站位置,pw1追截一群為數不少,約20~30名人士。最後,警員在不同地點一共拘捕了2男5女人士,因為現場開始多人聚集,於是pw1指示警員把被捕人士帶上車,回警署。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1表示當值時內沒有下雨,不記得當時附近有否其他市民拿著雨傘。他認同在地圖(p3)上,「X」的位置(即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停車的位置)的確會受事物阻擋視線,但表示車是移動的所以當時自己沒有被遮擋。

pw1不承認自己在口供紙、記事冊上漏了寫下庭上作供的內容(例如庭上說,第一次見到黑衣人士時便離開了沒有理會,而口供紙上說隨即指示指示本隊人士)。

🌟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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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2/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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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1表示身處位置與「x」相距70米。他表示當日有兩處地方非法集結,分別為「雅麗道」、「牛頭角道」交界位置(即x的位置),兩個地點距離皆超過20米。

pw1沒有在書面口供上提及有2處地方非法集結,他只見到有人堵路,沒有留意當時的交通狀況。在第一個非法集結的地點,pw1見到馬路上有雜物,但解釋因正在拘捕其他人士,故沒有上前清理。pw1分辨不到哪些人士由牛頭角地鐵站過來,哪些人士向著牛頭角道方向離開。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1認同當時行人可以隨時出去裕民坊一帶的馬路,也不排除玉蓮臺附近有其他社區活動,地鐵也沒有在當日關閉,有其他路人在地鐵站內。當時,警車駕駛時有響號,只能用一瞬間留意當時情況。其後,pw1改口沒有見到黑衣人士用雜物堵路,他們只是站在馬路堵路,承認證人口供的版本比較準確。

在馬蹄徑位置,pw1見到約10多名人士在馬路左面搬動雜物至馬路中間,但不記得誰人在做甚麼,因為有雜物所以減慢了車速追截人群。pw1不承認自己突然加了「有十多名人出現」的口供,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說「你拉錯人」的說話。警員拘捕了不同人士後,pw1還見到馬路上還有記者、市民。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辯方指出pw1在一單黃大仙暴動案中,曾被當時的法官列為「不可靠證人」,pw1表示不清楚,反正法官當時接受了他的口供 表面證供成立的。但pw1同意自己部分在庭上的作供並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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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襲警案作供士沙 被揭曾裁不可靠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見識到曾是不可靠證人的作供,果然不讓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