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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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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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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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因其中一名被告人發高燒,現正前往就醫未能出席, #陳仲衡法官 指大律師可繼續代表當事人,但 #郭棟明大律師#傅昶生大律師 均指出於安全考慮,希望押後至有武肺測試結果。 #陳仲衡法官 不滿,要求大律師計算今天「損失」的審訊時間,將在之後的審訊扣減早休及午飯時間。

另外上週暈倒的A20今天仍未能到庭。

現休庭至1430或得知該被告人檢測結果後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A6醫生紙指出因感冒而發燒,快速測試結果為陰性。 #陳仲衡法官 批准其代表律師在A6缺席下繼續代表被告人,但重申之後會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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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在截圖P41_PW26_004A中,A11頸上物件當時PW26有留意,形容為類似口罩及頸巾,確認為證物P11-8。

在截圖P41_PW26_005A中,A11戴起由地上拾起的防毒面罩,PW26指被制服時A11並沒有戴防毒面罩。

📌播放C1蘋果FB Live片段
由04:50:23至04:50:39
為PW26制服A11後情況
04:50:37時A11戴白色手袖躺在地上,在上方按壓住A11的畜龍為PW26。在A11頭部上方有一個黑色頭盔。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左腳旁有黑色頭盔,前方站着的畜龍為PW26。
05:10:20時,兩個畜龍包括27049行向A11協助PW26。05:10:33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搭住A11膊頭押送A11行向行人路,其中一個為27049,而PW26則不在其中。
05:10:44時將頭盔放在A11身旁的畜龍為PW26。05:10:48時可見A11雙手被膠索帶鎖上,PW26指是自己所為。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6

📌合法集會
當天約1230時在警察總部開始當值,當時時馮高級督察及潘督察向約40個警員作出訓示,指主要任務為到不同區份協助處理人群管理、驅散、及可行情況下作出拘捕行動」,因為當日有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在中環遮打花園舉行,估計有2000至5000人參與。但PW26指沒有留意集會時間是否由1500時至2300時。PW26又指自己沒有留意集會人士持有橫額、海報、安全帽、頭盔、口罩、護目鏡、大聲公或揚聲器。

📌制服A11時煙霧離漫
1955時由馮高級督察帶領向皇后街推進,作「驅散、及可能情況下作出拘捕」。PW26稱由第一眼看見A11至推倒A11在地時相距約3分鐘。

PW26不同意辯方所指A11拾起地上的防毒面罩時現場煙霧濃厚,以至片段中畫面濛龍,反稱是因A11怕被傳媒拍到其樣貌。

PW26不知道衝上前作制服時警方向人群發射多少枚催淚彈,同意由於自己當時頭帶防毒面罩,所以不受催淚氣體影響。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PW26不同意在05:10:18時現場煙霧離漫,截圖為P57(icable)_PW26_D11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畫面左邊有一警員持警棍毆打A11腿部三下,在雙白線位置可見A11腳部在畜龍腳旁。PW26指看見警棍「掂住A11腳,抽起,再掂住腳」。

📌毆打A11雙腿
主問時指A11「腳𨅝」,PW26承認原因是片中警員行為所致,但指在片段前的時段A11亦有𨅝,警員是因A11未受控制所以使用「合理武力」。

20:01:11時截圖為P34_PW26_001。

PW26聲稱因A11早前激烈反抗,即掙扎,擔心A11會逃走,所以在電車站石壆位置鎖上手銬。

覆問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剛才盤問時指片段中可見有畜龍毆打A11,PW26稱在現場制服時沒有留意。PW26同意在截圖P34_PW26_001中畜龍警棍與A11腿部接觸,但又再堅稱在片段前A11未受控制,所以畜龍繼續使用合理武力控制A11。而在片段拍攝到的階段,可見A11雙腳擺動,PW26認為A11仍然反抗掙扎,所以仍在制服A11。

PW26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6/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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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天為畜龍
負責拘捕A11

當日約2000時到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一個電車站,由另一畜龍9385接管被捕人,即A11,並將其押解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上,其後又將A11帶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偵緝警員5869作拘捕。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5:10:09至05:11:11
在05:10:18時,A11坐在電車站石壆,戴着防毒面罩;05:10:20時,兩個畜龍行向A11方向,其中之一為PW27;05:10:30時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行向行人路,PW27為A11左邊的畜龍。
05:10:34時,A11左邊的畜龍為PW27,當時PW27右前臂有防護裝備,露出少許肉,截圖為P57(icable)_PW27_001。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55:11至00:55:51
兩個畜龍在A11左右押送A11
00:55:19時可見A11左邊的畜龍PW27左手持圖盾、右手按住A11膊頭。PW27指自己腰間的一個黑色頭盔是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地下在A11身旁拾起。
00:55:49時可見PW27與一便衣警員交談,PW27指當時由蓮香居帶A11到另一地方,但不知要去邊或將A11交予什麼警員,所以問該便衣警員。及後帶A11到德輔道西31號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15:59至20:16:30
當時PW27與另一畜龍將A11帶向西行至德輔道西31號。20:16:02時A11左邊為PW27。
20:16:27時可見A11站着時褲長,截圖為P58(NOW)_PW27_001。
PW27稱當時有帶着一個頭盔到德輔道西31號交予5869。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7

📌片中不見頭盔
片段中20:16:27時前後均看不見PW27持頭盔,PW27指在20:16:09時自己左手持頭盔,但明顯可見當時PW27左手持盾,直至20:16:29時都未見有頭盔出現。PW27同意在片段中無法看見自己當時左手持頭盔,但堅稱當時確實有拿着頭盔。

📌15275張震東
PW27對警員15275 或 張震東 沒有印象,亦稱在現場沒有見過上述警員或此號碼。

📌現場被捕人士
當時有多於2名被捕人士在現場,指其中一位為A12,但另一位不記得是否A10。

📌14537 林家蔚
PW27對14537或任何女警在現場均沒有印象,但記得有其他畜龍。

📌搜查A11
帶A11到德輔道西31外之後,PW27指自己有逗留,約5分鐘以下,期間沒有看見任何警員搜查A11背囊或向A11搜身。

📌證物頭盔處理
由於當時有其他職務,PW27向5869交代事發經過後便離開,沒有跟隨上警車。當時有手持頭盔,但忘記有沒有將頭盔交予5869,亦忘記如何處置頭盔,只是指自己有將頭盔帶到德輔道西31號外位置。

覆問PW27警員27049 李國華

當時PW27有向5869交代有什麼證物,包括頭盔,5869亦有交代自已編號。

PW27不認識張震東。

觀看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後,確認片中可見自己攜帶頭盔,並將頭盔交予5869。

PW27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時同庭續審

🌟聽朝大家多啲休息,身體健康呀